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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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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仓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

    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仓单,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依据本法本条款规定,以仓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生效。不过,仓单权利质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应当有几种选择方式:

    第一种,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就仓单记载的货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最传统的形式。

    第二种,出质人不同意以上第一种的做法,质权人可以凭记名仓单,将该仓单记载的货物提出来运走并留置控制,并作进一步的处理。这是最稳妥的补救的形式,质权人不需要出质人同意便可单独行动。而货物的搬运、保管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种,质权人在留置控制仓单记载的货物后,出质人仍然不同意仓单记载的货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变现的价款让质权人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货物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和立案、代办、执行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以仓单出质及设定权利质权,其可适性基本原则:(1)一般是可让与的、价值量与债权额相当的、适于设质的财产权。于权利质权系列中排为第一部类权利质权,是最常见和最有应用价值的权利质权之一,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2)以仓单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时设立。

    仓单权利质权设定后,标志着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成立。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均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公共的和他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社会责任。

    三、提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提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提单出质及提单权利质权的设定。以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提单,即提货单,一般是指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笔者认为,可资出质之提单,不仅仅限于海上运输合同之提单,陆上运输合同之提单也应当包括在此列;也不仅仅限于运输合同之提单,其他提货单条件适可的,也应当允许出质。《合同法》运输合同中没有提单的概念,只是货运与客运的总称而已。

    狭义上提单,指依据《海商法》关于提单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并从中认定提单出质的可适性技术要求;广义上提单,是包括其他提单在内的所有提单,在没有相关专门法规定时,可参照指《海商法》关于提单合同的相关套路模仿,并从中认定提单出质的可适性技术要求。

    提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承运人签发。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要求:

    一是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是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是船舶名称;

    四是托运人的名称;

    五是收货人的名称;

    六是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是卸货港;

    八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是运费的支付;

    十一是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这是提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

    否则,只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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