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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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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3-2

    仓单提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理念

    仓单、提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仓单、提单出质及其权利质权的设定。法律规定以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此两类权利质权是交叉性质权,广义的票据质权、凭证(有价证券)质权也包括它们在内。在一定的条件下,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可以变更为动产质权或者留置权。

    物权法第229条补充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仓单质权、提单质权,与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最接近、最适合,这是不言而喻的。

    仓单、提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货物融通类或者货物凭证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的7种质权和出质权,全部是“有价证券质权”,绝大部分是记账凭证式权利质权。仓单、提单的质权和出质权,全部是记账凭证式权利,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仓单、提单不仅可以指向权利,而且还可以指向动产即货物。故在特定情势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变更为动产质权。对于当事人将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变更为动产质权,法律既不提倡、与不禁止。问题在于,动产质权的效力不及权利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占有控制债务人仓单、提单中的货物,会影响到物的效用,有时候会丧失良好的货物交易机会,其结果是对于债务人不利。

    综合解析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所述,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权利质权为类票据类权利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为类票据类并类动产类权利质权。设定质权时,应当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实行。为了使得权利质权的设定更加行之有效,必要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物权法与法锁化模型。

    二、仓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仓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仓单出质及仓单权利质权的设定。以仓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仓单,是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一种有价证券。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填发一份仓单,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既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质。

    实际上,物资仓库和营业保管人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自己的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即物资的所有人与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同一单位的人,一般而论其仓库和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是同一人。在此基础上设立仓单权利质权是直接的和清晰的。

    另一种是,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与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不同的所有权人,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受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之委托而存放、保管其货物,这种情况也不少见,尤其是一些物流单位就是专门作受托中转生意的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无论是从哪种物资仓库和营业保管人中设质、提货或者处分货物,均以可转让的仓单为准便可。

    仓储卡片主要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日期、保管责任人和标记等内容。法定的仓单要求各个项目非常周到,不得马虎。仓单出质的可适性,应当以法定的仓单为准,进行全面的考量,并考虑权利质权设立的可行性。

    仓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如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是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是储存场所;

    五是储存期间;

    六是仓储费;

    七是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是填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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