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三十章 十元之民营电视的可能性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批准”和“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第三十一条)。从明文禁止到不置可否,这不是疏忽,而是默许的表示。

    1997年11月底召开的全国新闻广播影视业改革开放座谈会,虽然也没有专门论及民营电视企业,但就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允许电视产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等改革议题达成了共识,客观上对民营电视企业的发展也起了推动的作用。至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已没有以前那么严格了。

    也正因此,在北京、广州和浙江等影视文化发达地区,一大批有分量的民营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在这一时期纷纷从地下浮出水面。著名的如名牌栏目《欢乐总动员》的制作方欢乐传媒、《娱乐现场》的制作方光线传媒、承包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的银汉传播、以国际电视节目贸易著称的唐龙国际、以承包中央电视台《幸运52》闻名的其欣然广告公司、以资本运作后来居上的星美传媒、以投资电视剧出名的广东巨星影业和以经营影视城为主的浙江横店集团等。

    但是,在这个阶段,虽然说民营电视机构一直在不断增多和壮大,可限制民营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发展的法令毕竟像一柄高悬头上的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众多的民营电视机构时时感到寒意和不自在。即便是拿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也随时有被取缔的可能。

    (三)“给氧”阶段(2003――)

    而这个阶段也就是达仁的公司现在身处的阶段了,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民营电视机构多年来一直像个私生子或偷渡客或隐身人,在政策的高压和电视台的歧视下狻巡徘徊于电视业务和市场的边缘。

    以电视剧制作为例,虽然民营电视机构是制作和投资电视剧的主力,但由于长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只发给国营电视制作机构,而申请获得临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又极其繁琐而且漫长,为了节省时间多拍戏,民营电视公司就常常选择挂靠在国营电视台或制作机构的名义下“合作”拍摄。

    就象一个偷渡者在当地打工时不得不接受老板的低价盘剥一样,缺乏资质的民营电视机构在这种“合作”中也多半像个“小媳妇”。

    而不能不说,达仁是幸运的,在现在这个时代,民营电视机构市场地位和经营环境发生了改变。让他刚好有了可以借这个机会大展拳脚的机会。

    2004年8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实施了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34号令)。该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尤其值得称道的还有该令中的第八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该令的第十三条对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条件也大幅度放宽,凡是“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都可以按照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原广电部第17号令规定必须是省会市级以上国营影视和文化单位才有资格申请)。该令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原广电部第16号令、第十七号令和《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等不合时宜的法令同时废止。

    上述顺应产业发展和历史潮流的法规和政策,等于取消了一切对民营电视机构在制作和经营电视节目方面的市场限制和政策歧视,对民营电视节目制作企业来说可谓是提供了充分的氧气。也正因为此,2004年,成了中国民营电视机构扬眉吐气、大显身手的一年。这一年,中国民营电视企业迅速地从“非法”生存转向合法经营,从业务后台转移到前台,从节目经营转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