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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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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这些标的物和这些权利都可以构成微型物权关系。

    以上那些物权关系,还有主动的与被动的、积极的与消极的、有益的与有害的、长期的与暂时的、趋利性的与纯义务性的物权关系。

    拾得遗失物或者地上文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或者地下、水下文物,发现濒临灭绝、受国家特别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所有这些,都可以构成积极的、有益的、暂时的、纯义务性的物权关系。当事人不能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物权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这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进行规定的。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出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势下,大家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学习,或者按照专家学者的解读文章进行理解。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为什么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也没有具体说明,我们只能作一些法理上的推敲。

    首先,上述的《条例》是国\/务\/院下发的试行性政策文件,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统一规范,为了慎重起见,物权法没有按照该“暂行”条例的办法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双方的重大利益关系,政策性很强,制订什么样的合理性标准也非常重要,因此不能贸然行事。暂行条例可以规定的,不等于物权法就能规定。当年讨论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很多人觉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过短,应当修正。如香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99年,也不论土地的用途。而且,中国政府出让建设用地时是一次性收款,香港的还可以分期付款等等。

    其次,物权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泛指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以及个人宅基地上的全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条例上仅仅专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中对于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也难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事实上,全国城乡的房屋,过去的百年老屋随处可见,如今质量越来越好,很多完全可以使用几百年。倘若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得太死,会在全国急剧地引发物权矛盾,或造成建筑物的巨大浪费。物权法立法时,立法机关收到这方面的意见很多,在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文本中不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对于条例中的规定也不置可否,肯定是一种正确的态度。

    物权法的许多条文内容非常简略,甚至于权威解读文本中也有说明不仔细的地方。除了自己需要多看、多思以外,多花点时间,多看几种解读文本、多看一些长篇文章,可以博采众长,从而达到一种新的思想境界,这一点也是不可忽视的。

    第六,有放有收,有张有弛,舒展自然,运筹帷幄,统筹安排,有条不紊,用心在保护物权和理顺物权关系上大做文章。

    担保物权部分,是由低级物权向中高级物权展开的。然而,普通物权部分,是由高级物权向中低级物权展开的。这样的结构与内容的安排是恰到好处的。

    所有权一编是大鸣大放的。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纷纷登场,一起排排座吃果果,热烈讨论如何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如何构筑财产保护的防火墙。所有权的一般保护与特别保护、另类保护,也成为其中的一大课题。所有权,或共有,或专有,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由选择。

    用益物权一编是收获成果的。用益物权一旦成立,标志着与所有权关联在一起了。两个物权关系人利用同一物,一个是得到了租金,一个是得到了收益。由于所有权人放权让利,所以用益物权人也能够在他人之物上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为所有权人把网撒出去了,最后肯定是要收网的。

    普通物权法卷宗中,法定的所有权与法定的用益物权并驾齐驱,份量确实是很大。法定的所有权,基于权源法,而将基础物权法与应用物权法捆绑在一起,“大而全”是其主要的特色,作为宏观物权法的层面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的用益物权,是权源法的一个分支系统,叫做下权源法,全部是应用物权法范畴,“小而全”是其主要的特色,作为宏观物权法的层面是必不可少的。

    西方物权法,法定的所有权与法定的用益物权内容是少见的,有意无意地表现出物权自由化、物权私有化的苗头,老百姓难以享受优质的、全面的物权新生活。土地私有化,是人类社会最不公平合理的物权制度,是社会矛盾的总根源之一。

    中国物权法赋予农民集体的地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了法定的权利。防止公权私化和土地私有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还能享受种粮补贴,这些农民个个成了地主,甚至于比旧社会的地主潇洒得多。过去的地主还要向政府交纳皇粮国税,是吧?

    中国物权法,用心在保护物权和理顺物权关系上大做文章,在这个方面成绩斐然,使得许多老百姓吃了定心丸,纷纷争相投资置业,过上了从温饱到小康的新生活。

    指定物的归属,指定物权人的法律地位,指定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与意定的物权开展竞争或者合作,分门别类地保护各种物权,以宏观物权法的身高理顺物权关系,运筹帷幄,统筹安排,有条不紊。这是普通应用物权法的特长之一。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都是成龙配套的。理顺其中的物权关系,需要两者兼顾、前后兼顾。所有权再高级,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用益物权再低级,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对于所有权人适用,同时也对于用益物权人也适用。用益物权人也享有收益权,也能够从中取得一份财产的收入变成所有权,这种物权也需要保护,理顺这两种人的物权关系至关重要。

    通常,地役权是平衡和理顺物权关系的重要物权之一。地役权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合法地利用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行使通行权、用水权、排水权和管线铺设权等便利权,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设立与行使地役权就变得容易多了。

    相比之下,印度实行的土地私有制,政府想要搞点市政建设、修一条公路,那是很艰难的事情。同样是地役权,他们设立与行使这种地役权的难度与代价很大。

    物权法不叫老实巴交的人吃亏。过去,法律过分强调“拾金不昧”的精神,并没有注意遗失物拾得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物权法并不反对拾金不昧之类道德法的修养与培养,而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规定保护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如拾得人得赏金的权利,遗失物善良管理的费用取得权,一定期限、一定程度上“恶意占有”嫌疑人的豁免权等等。

    从所有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和道德法几个层面解析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人们的逻辑推理能力就能提高,就可以少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即使是拾得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上交遗失物,已经构成了恶意占有的事实,也不能随便与“侵占”、“不当得利”挂钩进行兴师问罪,只能对此进行批评教育。毕竟拾得人做了一件好事,可以避免失主的损失。“疑罪从无”的规则,在这里是最适合的。诚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如何持续加强全国的物权法制建设,如何普法学法用法和执法,始终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

    这部法律是最重要、最宽泛、最深奥、最常用同时又是最简略的财产权法之一,每个人在物权生活中或多或少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焦点难点问题。作为理论工作者,需要在深入理解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再进一步理解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用技术。作为物权法爱好者,同样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求解各种物权法方程式,对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政策)物权法和法定物权法、合同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道德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等各种成文的和非成文的物权法都应当有所了解,等于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单单掌握一两种物权法知识往往难以凑效,难免走弯路犯错误。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是经过13年的长期酝酿、反复研究、反复讨论修改而完成的。一方面表现出中央立法机关对于本法的特别重视,另一方面表现出这部法律的重要、宽泛、深奥程度。因此,对于这部法律的态度,我们应当是学习学习再学习,理解理解再理解,研究研究再研究,最后才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齐心协力推进物权法制化进程,人人自觉地遵守各项物权制度,共同创造美好的物权文化新生活,做一个明明白白的物权人。

    所谓物权法,是关于规范与调整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不动产与动产、派生性财产和有金钱价值与无金钱价值之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的一类财产法。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判断,财产法分为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部分。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与物权的利用关系的法律是物权法,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是债权法。但是,这种划分法主要是针对立法例和立法便利情势下的结论。实质上,普通物权法与债权法是相交叉的法律,只要是物权关系中产生债权关系就会产生物债权,或者债权关系中产生物权关系就会产生债物权,于是就导致相交叉的法律关系。担保物权法与债权法是基本同一的,或者是混合的,大多数情势下是因为产生了普通债权上升到担保债权并添加担保物权,在这里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几乎是平分秋色的。制度物权法则是强制性的财产法,是在强力保护物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力保护债权,物权法是常态性的,债权法是随机性的,当事人侵害大宗公物或者侵占、破坏公私财产达到犯罪情节,公法(行政经济法)与私法(民法)并用,物权法与债权法并用。

    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只关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即所谓的“民法”、“私法”,致使制度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中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探讨存在许多空白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体裁上分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两大板块,而制度物权法(含政策物权法)穿插在这两大板块之中形成了骨干物权法。况且,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又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无论如何也不能回避制度物权法的特殊需要与特殊作用。制度物权法是涵盖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关注的是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法是从制度物权法移植过来的,但很不全面。如果运用一分为二的哲学物权观点、宏观物权法与当代物权法观点分析,传统物权法理论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需要补充、修正。

    中国物权法也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个分支,借鉴了德国物权法等欧洲大陆物权法的许多经验教训,形成了中国21世纪特色的新型的当代的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二合一”、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三合一”的物权法,物权内容相当丰富,物权主体客体、权利义务项目相当全面,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权能设置准确,基本上形成了物权法典的雏形。

    在这种情势下,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理论基础就显得十分薄弱,需要不断地拓展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研究领域,平衡各种物权关系与利益关系。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

    〖本文要点〗

    关于普通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的内容,简称普通应用物权法的内容。是非常繁杂、形散而神不散的内容,总体上,格式化、标准化不及担保物权法部分,而权源法是相对集中的内容。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及其应用技术,以及基本的物权制度等,主要集中于普通物权法部分。

    普通物权法体系之应用物权法内容,主要集中于不动产的物权制度,这是不言而喻的。所谓保护不动产的物权关系,不仅仅需要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保护用益物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相对公平合理的办法平整不动产的物权关系,包括连带的各项物权关系。其实,这里面存在许多大小不一的模块,物权的保护与物权关系的保护都是一个模块、一个模块地逐个解析的。最大的模块,当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块和承包地使用权模块,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定量分析,成了不成文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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