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9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本保证居住权人的住房需要。但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这几种房屋的类型,并且在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说明“本章规定的居住权,不适用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透露出一种相对狭隘的居住权概念。

    《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出现过“永佃权”、“典权”,这是在土地私有制背景条件下相对平衡有产者与无产者利益的特种物权。随着后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农业附加值低、谷贱伤农和弃农经商现象的普遍存在,种粮补贴的普遍实行,以及双方不愿意长期出租和长期承租农用土地,这两种物权在台湾也已经名存实亡了。

    基于土地公有制的物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替了永佃权,不再制定典权。至于房屋典当权或者按揭权,实际上相当于不动产抵押权,因此不再加以规定。

    3、关于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物权人之间发生的纵向或者横向联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静态的、动态的物权关系。包括法定的、意定的和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基础物权法、应用物权法和基础应用物权法均离不开物权关系。此处着重讲一下基础物权法方面的物权关系。

    (1)纵向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亦称外向型物权关系。是物权人对外发生的对抗式、对立式、排斥式和个别扁平式物权关系。两种物权人分为两个物权圈子,或者两个利益阶层,因一种物或者一类物的占有而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合并为一个物权关系圈子。这个方面的基础物权法,主要是基础应用上的物权关系。

    典型的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的物权关系,一般为依据收益租赁合同成立的普通物权关系,即不同阶层各自为政的等级制利益关系。法律赋予所有权以优先发展的地位,同时以“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等方式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地役权与田野地役权的关系,是比较另类的物权关系。通常情势下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此处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他物权人可以依法合理地侵入他人的土地行使自己的便利权,这是一种反物权化方针的物权关系。

    非典型的是他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借用权关系,或者享用权关系,一般为非趋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权关系。此类物权关系的矛盾纠纷较少,一般也不怎么复杂,故物权法中关于这种物权关系的规定并不多见。在这种情势下,法律或允许物权关系当事人慎重适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的办法,法官对此也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纵向物权关系,赋予主要的物权人以特定的物权地位,其他的物权人也可以从此分享利益。否则,封闭式物权便难以构成物权关系。实际上,在此物权关系圈子内,非趋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权关系是比较多见的。主要成因在于,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条件下,公益的和共益的土地使用权、享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依据法律规定让公众共享,遂构成最大板块的“纵向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客观存在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一式的物权关系。物权组合架构越复杂,物权关系越是复杂。土地、房屋之类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本身是多项式物权关系,倘若存在一对多和多对一式的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呈扇形发生与分布,各种物权仿佛是物权关系的种子,种子播种在哪儿,物权关系就发生在哪儿。其是开放性的物权关系,物权的开放、亲和、联系、粘连程度,决定了物权关系的可靠、成熟、派生、孳息程度。当这种物权关系呈蛛网式分布、几何级暴增时,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权源鉴定法、物权保护法、占有关系法多管齐下,往往需要依据多种法律进行逐一解决棘手的问题。

    (2)横向物权关系

    横向物权关系,亦称内向型物权关系。是物权人对内发生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静态的、动态的物权关系。积极的与消极的、裂变的与恒定的物权关系组成一个大的物权关系圈子,并以各种共有方式、信托方式和分配方式规范与调整每种权利人的物权关系。

    典型的是经济组织、企业、业主、家庭、夫妻内部的共有关系或者普通信托关系,以及表面上最平稳、最强大而实质上最难管、最脆弱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关系,有些还是非常特殊的横向物权关系。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与管理权,都是由内向外发挥作用的,首先表现出横向物权关系,此后表现出纵向物权关系。

    国家的资产和金库好比一个巨大无比的粮食仓库,每天都有大量的粮食搬运进来,有大量的粮食搬运出去。这种“仓库”的保管人员每天保管着大量的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人对于信托物权人缺乏监督管理,很容易发生监守自盗事件充当大硕鼠,而且隐蔽性很强,破坏性非常之大。国家需要动员一切力量,研究并捕灭那些狡猾的贪心的大硕鼠。从这种意义上说,努力平整横向物权关系决不能掉以轻心,决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与纵向物权关系相比,横向物权关系,多数不对外张扬、不处处热烈竞争、不唯利是图、不搞经济主义、不牵扯太多的物权对象,特种物权关系、义务性物权关系、自成一家的物权关系、秘而不宣的物权关系以及静态的、消极的、恒温的物权关系占有较大的比重,相当一部分物权纠纷可以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自行处理。基础物权法对此进行了简略的规定,普通信托关系和制度信托关系的规定很少规定。

    物权法主要表现出面上的和动态的物权关系,静态的物权关系相当难见,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自己领会与认真思考。一位哲学家说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对于政治上是如此,对于物权关系上也概莫能外。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都会发生内部的物权关系,物权法利用共有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办法试图规范与调整他们的物权关系,只不过是其中一种办法而已。官员、股东、其他职业经理人和其他实权人贪污受贿更加容易,对于公共财物和私有财产的破坏性很大,小到破坏企业,大到破坏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秩序,违法犯罪的危害性特别之大。

    国家、集体、企业的资产庞大无比,所谓财产保护的防火墙,一要对外、二要对内充分发挥其效能效用,两手都要抓紧抓好,两手都要硬。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发生许多不安全因素,国家、集体这种强势利益集团的资产流失特别巨大,与此同时私人强势群体的财产保护仍然有许多软弱无力之处,败坏横向物权关系的比败坏纵向物权关系的更加严重。

    (3)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

    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亦称自然型物权关系。一般是静态的、潜在的一种物权关系,也是物权人对内或对外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物不交易、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现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甚至没有签订合同,能够为一类人或者几类人所利用,也能在内力作用下自动生成物权关系—使用权关系、利用权关系或作用权关系。

    因公共财产、公共设施和公共土地等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往往是公益性、非趋利性和公众性、常规性的物权关系,一般是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物权关系,而且是最大板块的物权关系。关于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财产的命题,从各种成文法到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逻辑法互为物权关系法,从各级组织管理机构到具体的权利义务人互为物权关系人,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与其他的物权关系相互补充,促成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法律规定了国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所有权人不一定要与管理权人、保管权人和享用权人、便利权人签订合同,也不一定是为了什么经济目的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会自然而然地生成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基础应用物权法方面的一个重要决定,旨在明确物权和物权关系的界限,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意义。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随意创立,避免造成物权关系和物权秩序的混乱,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效力。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效力。

    现实生活中,物权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止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几种类别。物的作用权、利用权以及派生性权利和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也是非常重要的。现行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专家学者们建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慎重、合理的选择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办法进行协调处理。

    如《物权法》中删除了《物权法草案》关于居住权等方面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居住权等物权已经从此不合法或者不存在,只是因为其中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等待界定,一些物权关系需要重新规范与调整。

    住房制度改革使得社会上各界人士的居住权多元化、复杂化,有产者与无产者、建设者与购房者、城里人与乡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非常微妙,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廉租房、解困房的有效供给,主要是依据政策物权法进行法律救济,满足部分权利人的住房权要求。

    譬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等政策法规,立法目的意义在于平衡既得利益者与未享受实物分房者、机关事业单位与国营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弱势群体住房权的贯彻执行。

    从法理学讲,职工的住房权是一种特别优先权,大多数职工可以依法享受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货币补贴,住房公积金除外。未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者自然形成了特别债权人,依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113条、《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第4条等对此有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各地拖欠、克扣职工住房补贴费情况由来已久,有的长达18年之久,权利人的住房权遭受空前未有的损害。更有甚者,有的国有企业是房地产的大鳄,资产总额多达2000多亿元,每年的资产增值数百亿元,利润双百亿元,对于下属企业权利人冷若冰霜。有的城市政府每年卖出土地、房屋交易和其他税收多达几千亿元,对于困难企业的职工权利人不闻不问。但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费每年可以按时发放,而且补贴标准水涨船高。

    执行住房补贴政策问题,不只是企业承受能力、有法不依的问题,很有可能存在官员腐败问题。很多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或者股份制以后,产权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在职、下岗、退休工人变得更加弱势,维权的道路变得非常艰难。

    不过,物权法的应用基础理论能够助弱势者一臂之力,在妙笔生花情势下,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变弱势为强势,战胜那些“权大于法”的侵权者,还广大职工一个公道。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

    〖本文要点〗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