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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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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凡是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就是违法的,是要坚决反对与禁止的。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是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角度考量的。事实上,是暂时保护这种无权占有人的债权,不是保护他的物权。即使是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一旦知道了财产来路不明、来源不正而不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可以适当地平衡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的关系,可以平衡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某些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为了推诿责任,将自己打扮为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这是万万不可的。

    善意取得人与善意占有人是同一性质的概念,具体地说,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同样地,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也是同一性质的概念,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所谓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主要是从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两个基本点来谈论的。其实,无权占有系包含了4个支系,两种善意、恶意结合的与单独的,占有保护的支点也是不一样的。

    确切地说,不是所有的无权占有是需要进行占有保护的,只能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程度、一定期限、一定方式和一定目的上的保护。

    关于无权占有,有的是从一而终无权占有的,有的是由有权占有蜕变为无权占有的。理论上,无权占有的时间越长,性质越恶劣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

    相关辞条,请参考《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恶意占有的推定规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保护》、《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占有的消灭》等数十个词汇。

    其他各编、各章节,应用物权法部分也客观存在应用基础物权法的内容。譬如,弄清了所有权,就可以弄清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继而容易弄清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和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关系。

    所有权的4项权能,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抵押权的非占有权能,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占有权能,既是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也是应用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中这些权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实为重要的物权价值技术指标,将其归纳入技术物权法范畴也不过分。诚然,物权的权能是与法律效力呈正比的,物权的反权能是与法律效力呈反比的,法律效力是衡量物权和物权关系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二)物、物权、物权关系

    1、关于物

    物权法所称之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以有形物为主,以无形物为辅,称之为物权或者物权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主体相对。物的归属与利用,是物权法的重心之一。

    固名思义,物肯定是各种物权、物权关系的基础,否则便成为镜花水月。理论上未来之物是不能作为物权和物权关系对象的,然而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对此进行调整。如房屋建设者通过假登记可以预售商品房,加工承揽可以改变传统的产品归属办法,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将现实的和未来的产品作为抵押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也可以抵押等等。

    物,是物权和物权关系的基础,故物为最原始的物权关系法的基础。倘若标的物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原先的物权和物权关系很有可能已经变更或者已经消灭。对于普通物权法是这样的、担保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其他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这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律。

    中国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民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担保物权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基础条件是物。物被毁损、灭失,容易破坏物权与物权关系,故物权的保护往往与物的保护相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随意移动、移动后容易破坏物的性能之有形物。主要是指土地以及地上房屋、树木等土地随着物。其中,土地这种自然物、天然物非常特殊,其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利用价值非常突出,许多土地与公众生活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故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必需的。

    某些不动产,如树木、树上的果实、附着在土地上的矿石等,通过与土地分离的方式改变性状,可以变成动产,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关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移动后一般不会破坏物的性能之有形物,即不动产以外的有形物。如汽车、电视机、冰箱等。动产的类型可达数百万种之多,绝大多数是人造物或者创造物,而且总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绝大多数动产是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消费有关,主要存在于一般流通领域之中自由交易,很少存在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故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少见的。

    某些动产,如水泥、石灰、砖块等,通过凝结固定的方式改变性状,可以变成不动产,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关系。

    中国物权法,除了大量规定有形物以外,还相应地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影响身体健康的不可称量物、知识产权和文物之类的智慧物等无形物。

    这些无形物,具有有形物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极其特殊的物权价值、经济价值或者利用价值。类似于知识产权和无线电频谱之类的无形物、智慧物和派生物,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与服务水平,大大改善了全体居民生活质量。中国物权法打破古典物权法之常规,增补了相关的无形物内容,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物,当然可以区分有益物与有害物。中国物权法也有这样的内容。譬如水,对于人类社会是两面性的,它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又是一切生物生命的源泉,对于工农业生产的影响很大。水灾、水患、水涝、水害、水污染等发生后,水就变成了有害物。物权法对于用水权、排水权等便利权以及水污染防治权等,作出了简要的规定。

    物权法还对于有形物之有害物、无形物之有害物的排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主要是无形物中的有害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全是无形物中的有害物。专家解释或者列举外国法例,所谓不可称量的之类的无形物中的有害物,多达数十种之多。

    物,当然可以划分为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市民物与万民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以及动物、植物和货币等等,有些在物权法作出了明文规定,有些在其他法律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些在物权法理上得到普遍认同。其中绝大多数是可移动之物,物理性能特别活泼,某些耐用物可以反复交换与利用。反正所有这些都是基础物权法的对象。

    2、关于物权

    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法定是一项大原则。问题在于,一部单行式物权法还不能完全覆盖全部的物权。研习、解读物权法时应当对此作出必要的说明,对于过时的、无用的或者起反作用的物权当然应当摈弃,对于适用的物权当然应当保留并加以利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有些物权并没有明文规定,却在物权人中私下实行起来。

    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应收账款质权、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别留置权等,物权法结合群众实践进行了接纳。担保物权的发展途径与普通物权的发展途径也有重大分歧,罗马法之几种担保物权法,很多是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的。普通物权体制中也有这种现象,但所占比例相对很小。各种迹象表明,事关“物权法定原则”应当是指导性、建议性的相对性原则,不是绝对化的原则。

    实际上,物权除了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以外,还有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或者管理权等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和直接的物权,还有很多不同类型的他项物权和间接物权。

    普通物权中还有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项物权,以及制度信托、普通信托式物权等等。类似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和和帮助他人购销之类的物权,都是中介式、信托式物权,不一定能够行使直接支配权,有可能行使保管权、管理权等权利。

    担保物权法还有第三人代理担保权、连环担保权,主流学说中称之为反担保权。物保、人保、权利保、反担保等类型的担保物权,主要的权利范围在于对物的管领权、控制权,不一定要对物产生直接支配权。所谓权利人对物产生直接支配权,主要是适用于普通物权关系范畴。担保物权人不是以直接支配物为目的,而是以控制标的物为手段,达到实现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的目的。

    担保物权是与担保债权“二合一”的权利,担保物权对于担保债权起杠杆作用,实现担保债权要通过担保物权这座桥梁才能成就。当担保物权实现并消灭时,与担保物权粘连的担保债权同时实现与消灭;反之亦然,当担保债权实现并消灭时,与担保债权粘连的担保物权同时实现与消灭。因此,两种权利是相辅相成的。

    从物权分类学方面来统揽全局,从性质上、内容上、形式上和动态上、变态上分析,各类大大小小的物权可以多达数百上千种之多。

    仅以所有权为例,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智慧物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以及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以及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集合与混合的所有权、私人的所有权和其他人的所有权等等,这一种物中就分析十几种所有权出来了。

    注意,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中介式所有权,可以分布在以上第1至第9种所有权中的,这又分析出30多种信托式所有权来了。

    此外,还有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非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普通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担保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制度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政策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技术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等等。这些所有权,有以加法计算的,有以乘法计算的,反正统计起来是百数算出的。

    此外,各种所有权中,还有加权式所有权、减权式所有权、除权式所有权、清除式所有权、前进式所有权、后退式所有权、存续式所有权、变态式所有权、消灭式所有权、复原式所有权,以及法定式所有权、意定式所有权、自由式所有权、限制式所有权、现实式所有权、未来式所有权、有益式所有权、有害式所有权、有瘕疵式所有权、无瘕疵式所有权、义务式所有权、责任式所有权、独立式所有权、共合式所有权等等。

    所有权的来源非常广泛、极其复杂,法定取得、意定取得、意外取得、额外取得、劳动取得、人事取得、分配取得、福利取得、救济取得、投资取得、租赁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征收取得、征用取得、没收取得、剥夺取得,以及优先取得、排他取得、溯及取得、派生取得、代位取得、赔偿取得、析产取得等等。

    不止于所有权人才能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的物权人、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都客观存在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对于物权的动态变化和动态平衡关系重大。

    不止于有产者、有物权者才能取得所有权,某些特定的无产者、无物权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整个社会总会存在失业者、贫困者、罹难者阶层,可以依法取得救济粮、救济金、救济物,而且这种权利具有优先权。

    物权法条文中,对于所有权的规定是作简约化处理的,物权法学家们依据法律条文仅仅解释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种定义是没有错。不过,这种定义不是很圆满的,这是属于古典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的定义,不属于当代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的定义。

    譬如,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电力所有权、天然气所有权,属于无形物所有权,或者称之为不可称量物所有权。智慧物所有权,也是无形物所有权,也可以派生出有形物所有权。

    上述的各种所有权分板块,还不是所有权的全部,只不过是其中的大部分而已。倘若将上述的所有权都来下定义,大概需要几十万字才能够容纳得下。本文仅仅作简要介绍,不便赘述。

    由此可见,所有权板块,原本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所有权体系,远远不止于几种所有权。除了有形物所有权,还有无形物、智慧物、派生物所有权;除了一般所有权,还有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除了普通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还有其他中介式所有权;除了专项所有权,还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所有权;除了意定的所有权,还有法定的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草案)》第十九章即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居住权”,《物权法》制定后已经全部删除。至于为什么要删除这种特别重要的条文,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说明原因。估计大概原因是,全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居住权的概念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后终于忍痛割爱了。

    目前以及今后很长时间段内,单位公寓房、政府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依然盛行,能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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