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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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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当所有权中包含的财产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时,这种物权化方针就由原所有权人转移至现所有权人。当债权人取得金钱所有权或者权利所有权时,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即由一种变成两种“所有权保护主义”之物权化方针。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合法的所有权永远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所有权永远要促使其成为合法的所有权。

    六、扁平化

    中国物权法之扁平化,是针对非常复杂物权关系的扁平化,与每种物权等级制度相反相成的模式化。一般而论,在普通物权法系和在一般流通领域比较容易实现物权关系扁平化,很多场合下也确实需要搞扁平化。最具代表性和实用性意义的,是所有权限制论、公平公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物权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合并在一起,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扁平化,特别富有成效。

    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内容单薄,故意回避物权矛盾,不能利用宏观物权法来进行扁平化,只能利用微观物权法来进行扁平化,实际效果差强人意。任何国家都客观存在公有制和公共物权,而他们的物权法从根本上忽视公有制和公共物权,孤立地片面地实行扁平化,越来越脱离现代化社会的客观实际,直接影响到物权法的综合效力。

    所谓扁平化,是法律关系中公平合理化的客观要求。中国物权开篇第1条、第3条要求给予强势的物权人和弱势的物权人以同样的发展机会,第4条要求对于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各种物权置于一体化保护之列。这种大宗旨、大原则,一直贯彻落实到全部物权法条文中一一兑现。

    中国物权法之扁平化,自然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很多的、很大的难题。

    在商法体系中,省略了所有制关系法和等级财产权法,着眼点在此理顺经济秩序和买卖公平。在这种情势下进行扁平化设计与运作是很容易的。

    然而,在物权法体系中,必须面对等级物权制度这一难题。要在不平等中找到其中的平等,要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当然需要迎着困难上,用高超的办法来实行扁平化。

    (一)首先是如何破解所有制关系法等级制度中的难题。

    破解所有制关系法等级制度中的难题,首先是由制度物权法作出原则上的规定,然后由政策物权法作出补充规定,再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作出跟进规定的。

    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这四种所有权,当然还有第五种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无论法律怎样规定,肯定客观存在等级所有制。在承认等级所有制条件下,再进行权利的平衡,只能在国家、集体的优先权或者先取特权之外进行可适性的平衡。

    全民所有制的财产遍及各种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集体所有制的财产部分涉及一些流通领域和特定的限制流通领域。倘若需要进行扁平化运作,最有可能是在一般流通领域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确切地说,承认所有制关系法中等级制度,表面上好像是对于权利扁平化不利,反而是更加有利。因为这种等级制度是公平合理的,公平合理才是扁平化的重要标志。

    公有制,共有制,私有制,其他人所有制等,各有各的物权地位与经济地位,各有各的发展机遇与社会义务。倘若某个所有制的权利过于庞大,适当地削弱点权利让利于其他所有制。这是动态的、物权调整过程中的扁平化。这种扁平化程度不能过大,也不能过急、过猛,只能是有针对性地循序渐进地铺开。

    (二)其次是如何破解自物权关系法和他物权关系法等级制度中的难题。

    破解自物权关系法和他物权关系法等级制度中的难题,是以所有权为头绪进行逐个逐个扁平化运作的。

    古今中外每部物权法中,普遍存在等级物权制度。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债权优于所有权,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和其他的普通物权等等,所有这些自物权关系法和他物权关系法中全部客观存在等级物权制度。

    物权法在扁平化过程中,当发生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时,适当地限制或者削弱一下强势物权,同时放大或者加强一下弱势物权。

    1、普通物权关系中的扁平化

    普通物权关系通常的做法是,让所有权人履行更多的义务,让他物权人得到更多的权利。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点,然后进行适当的平衡,从而达到相对扁平化的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限制,承包地使用权对承包地所有权的限制,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动产相邻关系便利权对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权利扁平化的特殊限制。不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而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都将土地所有权看得很重,自然有其一定的道理。土地所有权关系非常复杂,这也是客观事实。

    不过,调整土地所有权关系法,限制土地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等,所有这些他项物权是扁平化的工具。土地所有权标志着极其重要的物权价值,倘若要使得其为非常重大的经济价值则需要进行经济运作。经济运作过程中进行扁平化处理,就会同时兼顾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等,就会在不平衡中尽量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

    普通物权关系法中的扁平化,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杀富济贫”,而不能“杀贫济富”。人类历史上搞过无数次的土地改革,剥夺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配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使得“耕者有其田”。对于出租土地者,法律限制其租金所得,这不仅仅是维护佃农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而且是维持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实现和谐发展的必要措施。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和普通法,也意识到必须平衡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所有权限制法与用益物权保护法,以及永佃权法、收益租赁权法、地役权法、享用权法等等,具有改良主义的实际效果。这种法律规定,这种物权法原理与规则,比西方经济学优越多了。西方经济学是一切向钱看,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出发点和归属,有意无意地鼓励马太效应与两极分化,实质上在破坏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诚然,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和产业产权私有化,也是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和普通法中的硬伤,本身也会降低法律的效力。

    中国物权法真正做到了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出发点和归属,对于西方经济学和西方物权法、普通法进行了批判与革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是,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权大于法的恶劣情势下,同样地会降低法律的效力。

    2、担保物权关系中的扁平化

    担保物权关系通常的做法是,债权人每行使一项权利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使得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样处于相对圆满的状态。因为债权人处于强势地位,所以需要进行扁平化处理。

    法律要求,成立不动产抵押权应当经过登记才生效,所有的抵押权成立时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不能控制得太严格,不能随意性地向债务人逼债,尽量避免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上的妨碍。抵押权人也不能在抵押权合同中强迫制订霸王条款,不得要求抵押人非得以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不得怠于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必须限期行使、限期完成与消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法律要求,成立动产质权需要交付生效,所有的动产质权成立时需要签订书面合同;质权人行使使用质权、处分质权和转质等,必须合理合法,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与赔偿损失的责任;质权人对于所占有控制的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不善良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质权人也不能在质权合同中强迫制订霸王条款,不得要求出质人非得以质押财产来清偿债务。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质权必须限期行使、限期完成与消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由于动产质权的权利明显的大于抵押权的权利,所以应当相应地增加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以此办法来实行扁平化的平衡机制。

    法律要求,权利质权人的义务完全可以参照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实行。除此之外,全部的权利质权需要经过管理机制的审核批准和登记生效,至于签订合同和凭证交付是为次之,没有凭证的以登记册为准。权利质权是最不自由和受公权限制的一类担保物权,对权利质权监管的机构非常之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著作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等。

    由于权利质权的权利明显的大于动产质权和抵押权的权利,所以应当相应地增加权利质权人的民事义务与公事义务,以此办法来实行扁平化的平衡机制。

    法律要求,商事留置权比民事留置权具有更大的权利,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企业留置权比其他留置权具有最大的权利,应当承担最多的义务;特别留置权具有特别的权利,应当承担特别的义务。物权法、担保法还规定了不可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财产、留置权人保管的义务、敦促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成功时与失败时的消灭等等。

    尽管留置权是最高级担保物权,尽管留置权人有很多充足理由行使留置权,仍然需要作出扁平化处理。留置权人该得的权利一样不能少,留置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样地一样也不能少。

    (三)小结

    综上所述,任何国家的物权法都是等级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实现公平合理化是不容易做到的。倘若在此基础上搞一些扁平化,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探讨的,在合适的时候和合适的情势下也是可行的。

    诚然,扁平化是有利于公平合理,也不一定要与公平合理化牵扯在一起。公平合理是每部法律的基本要求,公平合理化却是很高程度、特别要求的扁平化,仅仅具有特殊性特性,不具有普遍性特性。我们现在对扁平化的研究只能是适可而止。

    因为物权法本身是一部等级制的物权法,所有制有高下文野之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等级是不一样的,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的等级也是不一样的,适当地搞一些扁平化是可以的,而提倡什么公平合理化是难以做到的。况且,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的思维方式也是万万要不得的。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

    〖本文要点〗

    物权法概念化,是指物权法涉及到的法律概念特别多,人们也习惯于从大量概念入手理解与执行物权法。社会上的物权法论著汗牛充栋,研习物权法者出口成章,新发现和发掘、刷新的物权法词汇层出不穷等,所有这些都是物权法概念化的外在表现。

    物权法模式化,是物权脸谱化的客观要求。物权概念与等级制度、公示制度,法定的物权主体,固定的物权类型,特定的物权保护类型及其物权保护请求权,特定的物权优先权与排他权,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搭配平衡,以及技术物权对象等等,需要通过模式化手段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处理,从而达到定分止争和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中国物权法之扁平化,是针对非常复杂物权关系的扁平化,与每种物权等级制度相反相成的模式化。一般而论,在普通物权法系和在一般流通领域比较容易实现物权关系扁平化,很多场合下也确实需要搞扁平化。最具代表性和实用性意义的,是所有权限制论、公平公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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