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物权规范化、物权制度化会反作用于物权模式化。这也是中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一般的财产权法仅仅要求规范化,对于制度化要求并不高,基本不涉及到财产权模式化问题。因为中国物权法的重要功能是要在确认、保护、利用物权上狠下功夫,还要用力理顺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等,所以物权模式化是该民法的必修课。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基于民事主体的相对自由而不能完全模式化,只是对于特定的物权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等进行模式化处理,以便于在规范中调整、在调整中达到新的规范化要求。中国物权法也不例外,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模式化程度是全世界物权法中最高的。因为中国物权法中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四种物权主体,其他国家物权法中只有一到两种物权主体,物权主体越多模式化要求也就越多越高。
1、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是初级物权法、基础物权法、相对自由物权法中的模式化。针对多样化、复杂化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其他普通物权关系,中国物权法动用了多种物权法体系资源,齐心协力地实施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在中国物权法中是最大板块的模式化。普通物权法系的本职工作,首先是确认物权,其次是保护和利用物权。该法系的所有制、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其他普通物权种类繁多且错综复杂,而且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和优先权、排他权、物权请求权容易发生变动、变异甚至异化现象,显得相当复杂,更显示出这种系列模式化的必要性与复杂性。
中国物权法在模式化过程中,在普通物权法系中加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内容和部分的技术物权法内容,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增强模式化氛围与活力,法律的综合效力指数有了一定的保障。由此可见,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不仅仅是物权系多方面的模式化,而且是物权法系广度与深度的模式化。
这当然是中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国家物权法除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制度、政策物权法元素以外,就没有多少“公法”的元素了,所有制制度也是他们的一大空白点。其他东方国家物权法,所面临着的所有制主体只有两种(国家、私人)或者只有三种(国家、集体、私人),而中国物权法所面临着的所有制主体有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四种,物权模式化和物权法模式化也比中国物权法的程度轻松一些。
所有制物权主体,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物权类型,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法人的所有权其他人不能取得;所有制制度对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关系制度的决定作用,专地专用制度、耕地保护特别政策制度、不动产转让的房地合一制度、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动产交付制度、物权保护请求权制度等。所有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这种专项规定。
众所周知,普通物权系列是民事主体最自由的系列,除了成文法给予他们应有的自由以外,还有相当机会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更大自由。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主与自由,又要进行必要的模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在这两极之间找到平衡点难度是非常大的。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就是一种“切蛋糕”的方式。将物权关系统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分离开来后,剩下的就是民事主体的民主自由板块了。说到底,这本来就是中国物权法用心履行物权法本职工作的表现,“切蛋糕”当然是模式化的必要措施之一。
2、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
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是中级物权法、格式物权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权法系列中是典型示范的模式化。由于基本上不涉及所有制关系法,所以此类模式化属于扁平化、格式化和相对规范化的模式化。
担保物权法系本身是一种专门物权法,模式化要求从古罗马法中体现出来并在进行更新换代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此法系的模式化,因为较少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范畴,故与其他国家相互之间的担保物权法模式化差别不是太大。
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主要是指抵押权关系模式化、质权关系模式化、留置权关系三大板块之模式化,均属于半强制、半自由式的模式化。各大板块各自独立,并且可以在特定情势下发生联系。如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一般抵押权发生联系,最高额动产质权可以与一般动产质权发生联系等等。
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与担保法系的模式化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前者集中于物权性担保范畴,对于定金、保证金之类非物权性担保则不作具体规定,却也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利用这些“人保”(金钱担保);后者将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都包括在内,担保范围相对大一些。但是,定金、保证金此类对象,不一定都是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范畴,更多地体现在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范围。
中国物权法里面的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将定金、保证金区别对待,不仅仅是与担保法系的模式化区别对待,而且是与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的模式化区别对待。这样就可以保证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主题突出,干净利落,快刀斩乱麻。
现在还有许多教科书、通说和某些解读文本一直囿于微观物权法理论不能自拔。谈所有权、用益物权,闭口不谈普通物权法;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闭口不谈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不搞清楚,怎么正确理解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怎么正确对待他们自身和相互之间的模式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
尽管如此,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是中级物权法、格式物权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权法系列中是典型示范的模式化,也不可能与普通物权法完全隔离。担保物权法是基于普通物权法的升格形式,倘若在普通物权法中不符合模式化要求,进入到担保物权法领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是从普通合同转化而来的,担保财产是从普通财产变化而来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是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演变而来的,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肯定还会保持一定之规的联系。由此可见,当“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的问题出现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的问题,否则就会前功尽弃或者功亏一篑。
3、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物权化方针模式化,是泛指各种物权法系的模式化办法与效能。掌握物权化方针这种核心作用,就可以鉴定模式化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犹如生产流水线过程,在动态平衡过程中进行模式化建设当然要掌握很多技巧。最大的秘诀与技巧,是从物权化方针方面解析模式化的效能。
第一,制度(政策)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此为高级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其中,制度物权法总体上优于政策物权法效力,但有些时候两者之间是平行的。政策物权法一般是对于制度物权法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有些扩大,以不违背制度物权法的原则与宗旨为前提条件。
制度(政策)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这是最大板块、最优效力的模式化。无论是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均居于各种物权保护的最优先地位,这种特殊的物权地位永远也不能动摇。
至于国家利益中心论,还不能与“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相提并论。因为国家利益关系到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共同利益或者核心利益,这种物权化方针是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之物权化方针密切相关,必须同时进行模式化建设。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物权化方针,只能在特定场合、特定情势下实行,极端的物权化方针也会对于整个经济社会与物权社会造成不平衡,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国家利益的拓展。诚然,公有化社会运用得多些,非公有化社会运用得少些。
第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此为中级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其中,留置权优于质权和抵押权,质权优于抵押权;最高额质权优于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所有这些,都是担保物权格式化之模式化,也有一些技术物权法的模式化色彩;基本上是短期式模式化,一般不会如普通物权法模式化那么持久存在。
担保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非所有权可以限制、控制所有权,甚至在合适的时候迫使所有权趋于变更与消灭(土地所有权除外)。因此,此类物权化方针是反向的物权化方针,就是反对“所有权保护主义与所有权中心论”,为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开绿灯。况且这是法定的模式化类型,任何人也不能违反这种另类的规定。
一般而论,限制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只能由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来决定。然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的特殊性,也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这样的决定。首先是打破普通物权法中的平衡,然后建立担保物权法中的平衡机制,从而实现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平衡,从不平衡中得到平衡。或者说,从静态平衡中得到动态平衡,从旧平衡中得到新平衡。
普通物权法中的物权模式化很多是法定的、固定的和静态的,然而担保物权法中的物权模式化都是意定的、可变的和动态的。两者之间的差别可见一斑。
第三,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此为基础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物权等级依次为: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每种普通物权中也可以设立信托物权或者制度信托物权。法律主要是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三种类型,其中使用权分为收益租赁使用权、使用租赁使用权和享用权等。
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是普通物权法的本职工作,同样是一种物权化方针的模式化。所有的自由普通物权,都是基于意思自治主义而成就的,首先需要在物权名称模式化上大做文章。
物权名称模式化,既是为普通物权法系厘清物权关系,又是为其他各种物权法系提供优质服务。其中,所有权,从普通物权法系一直延伸至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技术物权法系,以及习惯物权法系、道德物权法系、自然物权法系、逻辑物权法系。在传统物权法系、当代物权法系、宏观物权法系、微观物权法系等各种各样的物权法系中,到处都能够找到所有权的身影。所有权,自古至今永远是最具明星效应的物权类型。
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用益物权作用论。首先是要确保所有权在各个领域的绝对权威,其次是对于用益物权放权让利。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对于同一物进行利用,在优先保障所有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再保障用益物权人的既得利益。法律关系和物权关系中,对非所有权的限制多于对所有权的限制,使得所有权在各种限制条件下仍然能够独挡一面,仍然能够头角峥嵘。
所有权,不仅仅是一切物权的标的,而且是一切债权的标的。由所有权引发出普通债权,继而由普通债权引发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掀起巨大的所有权风暴和债权风暴。
债权风暴,只是改变所有权关系或者改变所有权的重新归属,使得物尽所用、物尽其利。消灭所有权的意义在于,将财物所有权变成金钱所有权或者权利所有权,为债权人谋取利益。
所有权风暴,会把物的所有权、金钱的所有权、权利的所有权全部卷进来,会把债权与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全部卷进来,与债权风暴相互作用,交相辉映,展开一场声势浩大的所有权比赛与债权比赛,最后得胜而归的是债权。
所有权风暴和债权风暴结束后,实际上并没有消灭“所有权保护主义”这种物权化方针,只是变更了这种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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