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浮动抵押制度、关于约定担保期限、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既不专一规定所有制关系,也不专一规定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
2、德国物权法广谱化
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就是大陆法系即罗马法体系。以德国、法国、瑞士为首的民法系,均称之为“大陆法系”,全部的法谱根源于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是与英国、美国为首的“(海外)英美法系”相对立的概念。
封建时代德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帝国法令、罗马法和地方法。其中的日耳曼法是习惯法,在成文法中被罗马法所取代。
罗马国家大约诞生于公元前753年,自从王政时期开始,意大利长达2000多年一直是世界贸易中心,经济的繁荣同时也衍生了法律的繁荣。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大部分内容,至今却千古犹存,而且成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
后世法学家们称赞罗马法有四大特点:法理精深,概括简赅,系统丰富,程序成熟灵活。
同为罗马法,同为大陆法系的民法,德国物权法实为两个族谱,一是古代罗马法,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二是日耳曼法,这是德国自己的民法,一些成熟的习惯法加入了《德国民法典》(包括德国物权法)和《德国商法典》。
1756年的《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其中第二编为物权法,包括所有权、时效、占用、抵押、地役权、用益权等,在整部民法典中显得尤为重要。1794年公布的《普鲁士普通邦法》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商法于一身,共有17000条。
“德国物权法”毫无悬念地成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作,成为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最可靠的传承人,成为中国物权法刻意学习的榜样,固然原因多多,概括来说,就是“德国物权法广谱化”,直接影响到“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3、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得力于德国物权法广谱化,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但是,中国物权法批判地继承德国物权法的优良传统,并没有囫囵吞枣,也没有邯郸学步,完全是中国特色的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学习德国物权法,主要是学习其中的物权法优良的原理、概念、规则、技术和法律效力的着眼点、平衡术,并没有学习他们的“民法私法化”、土地私有制和那些腐朽的、过时了的东西。
中国物权法立法时采取审慎、缜密、科学、平稳的办法进行:
既不专一规定自由物权,也不专一规定限制物权、强制物权、禁止物权。既不一概否定市场经济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计划经济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西方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东方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财产权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非财产权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微观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宏观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除了来源于德国物权法广谱化,更加重要的是来源于自身的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来源于宪法谱、行政法谱、经济法谱、行政经济法谱、民法谱、商法谱和政策谱,对于以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政策法规中的一些精华内容几乎是兼收并蓄,遂构成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体制。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一德国物权法广谱化,同属于大陆法系物权法类型,仍然有许多不同之处。
(1)物权社会谱的差异
德国物权法古典式、传统式、微观式物权法痕迹明显,虽然那时德国已经进入到了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但农业、农村社会的内容仍然很多。条款很多且精细化程度有其独到之处,却因重点对象不突出,总体上却有舍本逐末之嫌。农田30年永久租佃权等条款早已成为死亡条款。
中国物权法属于当代式、特色式、宏观物权法体制,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与农业、农村社会的内容是齐头并举的。条款总量不足且精细化程度不足,一些条款过于简略需要另外作一番解释,甚至连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这种重要内容也没有在条文中具体规定,总体上是抓住重点附带一般。
立法背景方面,德国物权法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制订的,中国是在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制订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物权法政治性质的对立面。
(2)所有制谱的差异
德国物权法纯粹是私有制民法即私法,物权主体只有私有制一种,主要的物权法对象土地也完全是私有制的,都是意定的物权类型,法定的不动产与动产物权没有规定,难免出现公权私化倾向。这种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土地所有权法,比英美法系的信托土地所有权制度差,更不如中国的土地公共所有制。
中国物权法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并存的新型民法即公私合一法,物权主体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共4种,普通物权法部分法定物权是主要的,担保物权法部分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是并列的。这样就符合物权的客观情势与客观规律,公私法律关系是贯通的,容易平衡不同等级和不同机制中的物权利益。
物权法中最主要的角色是土地所有权,由于土地和土地所有权极其重要、非常特殊,必须由土地所有制来决定土地所有权。德国物权法仅仅规定土地所有权关系法,没有规定土地所有制关系法,这种自由化的所有权并不符合现代化物权社会的客观要求,与公法如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发生矛盾。中国物权法革除了德国物权法那样的弊端,土地所有制关系法在农用土地物权关系法的应用非常得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化也是中国物权法中的一大亮点。
三则,重要概念的差异。
德国物权法关于物的概念,仅限于有形(有体)物,对于无形(无体)物一概不在此列;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关于所有权的概念是“物的所有人,以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为限,可以随意处分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限时,应遵从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这种概念的权能不清晰。德国物权法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其中的“用益权”基本相当于、但不限于中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
中国物权法目前还不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只是一部单行法。关于物的概念,既有有形(有体)物,又有无形(无体)物,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电力设施,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资产及其产权关系、质权关系非常重要,声、光、电、气、射线等不可称量物和有毒有害物也赫然在列。
中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中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作出了科学的规定,也是物权概念标准化最优化的两个重点概念。所有权概念中四项权能全面而简洁,比外国民法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模糊权能的外国民法更胜一筹。外国民法对于用益物权的权能不作具体规定,而中国物权法破天荒地作出了三项权能的具体规定。
中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概念的规定,权能全面而准确,关键概念的研究工作具有突破性进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中国物权法第39条科学而非常明确地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物权法,还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的“用益权”改称为“用益物权”,第117条亦科学而非常明确地规定:“用益物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于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用益物权,同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
〖本文要点〗
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系统化,是指整部物权法,形成了极其庞大、极其周密的物权系统和物权法纽带系统。
立体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立体化内容真正无与伦比,真正令人叹为观止,即使是宪法也没有这样的立体化感。
广谱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形式与内容是广谱化的。洋为中用,洋为中用中的古为今用,兹将本土的各种重要财产权列入物权系列,博采众家之长,汇编成21世纪中国当代物权法的大家谱,从物权脸谱化到物权法脸谱化、物权关系脸谱化,构成中国物权化的广谱化特征,对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行为是极佳的模式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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