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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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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包罗万象的。我们看外国物权法好像是看平面图,看中国物权法好像是看立体图。物的系统、物权的系统、物权人的系统、物权关系的系统和物权法的系统应有尽有,好像几根挈天大柱一般地支撑着物权法的天地。

    说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天、地、江、河、湖、海、山、地、滩、涂和水流、森林、草原、矿产资源方方面面的物权归属样样都有,应有尽有,完全是天人合一的物权法,丝毫也不过分。

    1、天上的物权立体化

    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归属明确规定了。当然,太空上翱翔的本国人造卫星,与无线电频谱所有权密切相关。中国政府宣布划定航空识别区,那也是中国的天空利用权,这也是很特殊很重要的一类物权。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什么航空识别区的管制权,不难看出这是基于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中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之上的利用权,在这里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和法理根据。

    2、土地物权立体化

    直系的土地物权立体化。(1)国家领土主权。(2)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地役权,地上权、地下权、地表权,登记公示与排他权。(3)各种形式的占有权,地上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处分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继承权,登记公示与排他权。(4)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5)地上、地下环境污染防治权。

    旁系的土地物权立体化。(1)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文物所有权。(2)从地上到空间,上至天空、太空的综合利用权。空间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不可称量物污染防治权,日照权、采光权、观光权、通风权、地面与建筑物空间通行权,无线电频谱接收与发送基地权,人造卫星地面站保护权,航空、航天地面站保护权。(3)从地面到地下,下至海域、水域、滩涂、沼泽的连带支配权,深至地面深处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4)其他的,如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或无主物、文物、野生动植物所有权,土地上其他无主物所有权。

    3、海域物权立体化

    海域的物权。中国物权法第46条特别规定了海域归国家所有,这不是单一性的物权,而是立体化的物权。

    本位物权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海域中的海洋矿产资源、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水域资源、海洋旅游资源、海洋港湾港口资源、海洋岛屿岛礁资源、海洋科研资源、海底利用资源、海洋野生动植物或者文物保护权等等,所有这些资源的专属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控制权都是国家法人专属的。这种权利绝对是立体化的,海洋底土地所有权,海域上空的支配权,同样国家法人专属的。

    第一层延伸物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第二层延伸物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第三层延伸物权是本沿海国向他沿海国之船舶、航空器和人员无害化通过的利用权。第四层延伸物权是最自由的,在国际公海上,中国船舶、航空器可以在公海上自由自在地捕鱼、旅行和军事演习。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立体化的,其各种延伸物权也是相当立体化的。

    4、水流物权立体化

    尽管中国物权法对于水流物权的规定也是很简略的,而水流物权立体化也是不争的事实。

    直系的水流物权立体化。水流所有权、利用权、使用权、作用权、通航权、通行权、污水防治权;蓄水权、引水权、用水权、排水权、防洪防涝权。

    旁系的水流物权立体化。水流两岸以及河流底土的土地所有权、、利用权、使用权、作用权、保护权,植被绿化与保护权,水中野生动植物或者文物保护权。

    中国物权法的立体化内容,源于中国物权法的系统化内容。如果没有系统化就没有立体化,反之,没有立体化就没有系统化。

    5、物权主体与权利立体化

    以上是从物权的客体来简述其立体化的,从物权主体及其相应权利方面分析同样存在物权立体化的普遍现象。

    中国物权法将物权主体全面规定,指出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共四种物权主体。这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方面来定位的,具体到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这四种物权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此说来,肯定存在变相后的物权主体与权利立体化。

    以全民所有制为例,所有制关系法上,尤其是制度物权法上,完全是一种公事的主体,为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承担主要的公益性义务。

    具体到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上,经营类公有制企业却是以一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与其他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者一样遵守同样的经济法则。

    但是,物权法则与经济法则是不一样的。任何所有制的人都可以从全民所有制中得到一份权利。如接受教育与免费教育、合作医疗的权利,享受市政设施、公共交通便利的权利,享受困难救济、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凡是从政府开支或者投资的方面,全部由全民所有制转移到个人所有制方面来了。

    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制中的劳动分配成果,全部由所有制的权利转移到个人所有权方面来了。

    三、广谱化

    广谱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形式与内容是广谱化的。洋为中用,洋为中用中的古为今用,兹将本土的各种重要财产权列入物权系列,博采众家之长,汇编成21世纪中国当代物权法的大家谱,从物权脸谱化到物权法脸谱化、物权关系脸谱化,构成中国物权化的广谱化特征,对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行为是极佳的模式化建设。

    谱,指物权脸谱和物权法的法理与应用家谱、族谱。广谱,指物权法所包含的多种家谱、族谱。广谱化,指物权法的家谱、族谱系统化,从古罗马法的物权概念、物权对象到现今社会的物权概念、物权对象应有尽有。普通物权法谱、担保物权法谱与制度(政策)物权法谱,所有制关系法谱与所有权关系法谱、用益物权关系法谱、担保物权关系法谱和占有关系法谱,刻画了各种重要财产、大宗财产的来龙去脉,是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的重要保障。

    从理论上讲,现行中国物权法的法谱,来自于两个体系。一是罗马法体系,二是中国现存民商合一、公私合一的民法体系。

    主要是洋为中用,不存在古为今用的问题,因为“物权法”这种概念所有制关系法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中国古代从来没有出现过。“物权法”这种泊来品,只是在清末民初出现,而真正制订成功的是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法编。

    新中国制订物权法,从起草、修改起草、研讨到颁布,舍近求远地学习德国物权法法例与理论架构,借鉴德国物权法的法谱,而不借鉴旧中国物权法的法谱,是基于两个基本点考量的。

    一则,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式,吸收了罗马法的优良传统和优良品种,经过近代资本主义的改良,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概念明确、体系完整、结构相当严谨和实用性较强的物权法,现存条款多达552条,俨然是一部民法典。德国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代表作,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非常独到之处,当然是新中国制订物权法首要参考对象。

    二则,旧中国物权法的法谱式,同样是参照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式来制订的,也有一些好的表现形式,但土地私有化等方面的内容是不适合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状和政治要求的。出于政治原因考量,新中国成立后很快就废除了包括民国政府在内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法令,当然不会参照旧中国的物权法法谱式行事。

    1、学习德国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起草讨论过程中,下意识地学习德国物权法的立法经验,双方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其中包括:

    第一次研讨普通物权法部分:

    应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的邀请,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团赴德国、匈牙利进行物权法考察。考察团走访了德国联邦司法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初级法院地产簿局、匈牙利司法部、匈牙利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匈牙利抵押银行等部门,与两国专家学者、法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研讨的课题有:

    德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匈牙利的土地登记制度。

    第二次研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

    中国政府出面于2004年邀请了德国专家来中国出谋划策。11月15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无锡召开了“中德物权法国际研讨会”。在会上,中德双方深入探讨了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关系、停车场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对建筑物的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诉权。添附后新物的权利归属、对丧失原有权利一方的赔偿、恶意这一因素对添附物归属的影响。关于征收、征用对用益物权人补偿、关于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居住权。

    关于担保物权法的种类和发展、关于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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