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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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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上讲,普通物权关系比担保、制度、政策之类物权关系松驰、自由一些,主要体现在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方面。实践中适当减少行政干预、司法干预,赋予民事主体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主义的民主权利,更加有利于文明法制和法制文明的建设,有利于物尽其用和权衡利弊,开创民事权利人之自由幸福的新天地。

    2、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

    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实质上是普通物权与制度(政策)物权两者相交而形成的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许多不动产和特种动产物权关系的成立,外表上是普通物权关系,内容上免不了制度物权关系或者政策物权关系。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承包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农用地使用权,一些特许的自然资源占有权,以及登记生效的特种动产所有权,可以归纳为普通物权关系系列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制度(政策)物权法的限制。于是就产生了杂交的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

    具体地说,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就是限制性和半强制性的物权关系,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都会受到来自民法和公法两个方面的规范与调整,当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对较低。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并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除了以书面合同成立的物权关系以外,当事人要好的、双方信得过的,还可以通过口头合同成立这种物权关系,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仅仅来自于民法方面的规范与调整,当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对较高。

    (三)小结

    1.普通物权关系涵盖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物权关系,故可称为镜像全息式物权关系。其效力一般低于制度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故可称为低端或者低级的物权关系。

    2.普通物权关系来源于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社会关系,故可称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式物权关系。

    3.普通物权关系以意思自治主义为主要表征,刚性不足、柔性有余,故可称为相对自由式物权关系。

    4.普通物权关系一般长于担保物权关系,是相对稳定的物权关系,物权保护一般不受法定时限的缩短,有的人甚至于去世以后仍然享受殡葬财产的占有权,故可称为非法定时限的物权关系。

    5.普通物权关系广泛适用于各种单位与个人以及自然人,男女老少皆宜,故可称为社会化、大众化、广谱化、日常化、活泼化的物权关系。

    6.普通物权关系也是等级制物权关系,且存在多级物权关系,自物权优于普通他物权,高级普通他物权优于中下级普通他物权,故可称为等差数列式物权关系。

    7.普通物权关系既大量存在所有制和不动产制度信托关系,又普遍存在动产普通信托关系或者智慧物信托关系,故可称为立体式信托物权关系。

    8.普通物权关系不完全是趋利式物权关系,与担保物权关系形成鲜明的个性,公益类、共益类、私益类、自益类和他益类、非益类物权关系各得其所,故可称为百花齐放式物权关系。

    9.普通物权关系不完全是下里巴人式物权关系,也有阳春白雪式物权关系。与制度物权竞合而成的物权关系是阳春白雪式、加权式物权关系,否则是下里巴人式或者平权式、减权式甚至于除权式物权关系。

    10.普通物权关系注重一物一权主义、优先权主义、排他权主义,区分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故可称为目标管理式物权关系。

    11.普通物权关系不完全由成文法决定的物权关系,法无明文规定情势下或许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确定的物权关系,故分别称为正统式和非正统式物权关系。

    12、普通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顺时针的物权化方针,中心思想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与担保物权关系的“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刚好相反。

    二、基本划分

    普通物权关系,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人事安排等社会或个体活动中所产生的一般性物权关系,社交活动、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均可发生普通物权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借贷式、买卖式、运输式、仓储式、服务式、委托式、加工承揽式、家庭式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式一般物权关系,甚至涵盖各种非趋利式一般物权关系。

    1.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

    (1)以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来规范与调整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的关系,有针对性地保护主要权利人和次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体现大众化、层次化、普适化、扁平化和相对自由式普通物权法特征。

    (3)不动产物权设立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导和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规定。

    (4)重合同守信用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5)动产物权设立公示以交付生效为主线。

    (6)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7)遵循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8)物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利用、变更、转移、消灭与整合、融合和结构调整需依法处理。

    (9)建立健全等级差别的普通物权制度并各得其所。

    (10)同时明确规定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

    (11)处理物权纠纷于原则上刚柔相济。

    (12)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分别处理。

    (13)物权化方针,随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而连锁变动。

    2.普通物权关系的主要功能

    (1)调节各种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之间的关系。

    (2)调节各种所有制和各种所有权之物权关系。

    (3)调节各种自物权关系与他物权关系。

    (4)调节各种私益物权、自益物权、共益物权或公益物权关系。

    (5)调节各种信托物权关系与非信托物权关系。

    (6)调节各种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非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7)调节各种优先物权关系与非优先物权关系。

    (8)调节各种特种物权关系与非特种物权关系。

    (9)调节各种有偿物权关系与无偿物权关系。

    (10)调节各种大大小小里里外外的物权关系。

    (11)证明将各种物权请求权与各种债权请求权统筹兼顾或分门别类。

    (12)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保护时效优于债权保护时效。

    (13)证明一般而论不动产物权保护时效优于动产保护时效。

    (14)证明一般而论已经登记物权保护时效优于未登记物权保护时效。

    (15)证明有些物权附带人格权或身份权。

    (16)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价值不能与经济价值或者商品价值划等号。

    (17)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不能与财产权划等号。

    (18)证明普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普通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的协调性。

    (19)证明普通物权可以为担保物权提供后备力量与部分的法制基础。

    (20)证明普通物权法是否与制度物权法融合或者脱节。

    3.普通物权关系的牵连关系

    (1)由所有权或所有制引起的牵连关系。

    (2)由用益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3)由用益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4)由享用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5)由单一占有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6)由制度优先权或者普通优先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7)由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8)由地役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9)由相邻关系权利义务引起的牵连关系。

    (10)由固化物权与半固化物权、非固化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11)由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12)由排他权或溯及权、物权请求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13)由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原则引起的牵连关系。

    (14)由普通债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15)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引起的牵连关系。

    (16)由普通法引起的牵连关系。

    (17)由专门法引起的牵连关系。

    (18)由习惯法引起的牵连关系。

    (19)法定的牵连关系。

    (20)意定的牵连关系。

    (21)人民法院强制措施的牵连关系。

    (22)由信托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3)由对世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4)由社会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5)由劳动或人事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6)由业主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7)由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8)由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9)由其他有利或者不利因素、主观因素或者客观因素引起的牵连关系。

    (30)由占有条件、性质、形态、过程和目的意义引起的牵连关系。

    4.普通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大众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个体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3)合作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4)社会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5)模式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6)自由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7)等级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8)扁平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9)促进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0)促退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1)促广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2)促狭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3)原则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4)合同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5)自然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6)法制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7)广谱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8)单纯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9)大型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0)小型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1)功利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2)无功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3)排他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4)聚合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5)公益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6)共益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7)自益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8)他益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9)私益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30)合益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31)有益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32)无益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33)自主物权的法律效力。

    (34)他主物权的法律效力。

    (35)普通物债权的法律效力。

    (36)普通债物权的法律效力。

    (37)单一物权的法律效力。

    (38)复杂物权的法律效力。

    (39)高级物权的法律效力。

    (40)中级物权的法律效力。

    (41)低级物权的法律效力。

    (42)特定物权的法律效力。

    (43)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44)无物权的法律效力。

    (45)零物权的法律效力。

    (46)除物权的法律效力。

    (47)加物权的法律效力。

    (48)减物权的法律效力。

    (49)正物权的法律效力。

    (50)负物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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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现实物权的法律效力。

    (54)未来物权的法律效力。

    (55)专制物权的法律效力。

    (56)下放物权的法律效力。

    (57)固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58)流转物权的法律效力。

    (59)静态物权的法律效力。

    (60)动态物权的法律效力。

    (61)初始物权的法律效力。

    (62)消灭物权的法律效力。

    (63)整顿物权的法律效力。

    (64)磨合物权的法律效力。

    (65)遁形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66)遁形制度物权的法律效力。

    (67)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的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68)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的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69)特别优先权的效力优于一般优先权、无优先权的效力。

    (70)成文法的效力优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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