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的。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2、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
(1)定义
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是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和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刑法以及相关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关系,实为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关系。通常讲的担保物权关系,未包括这种特定的特殊性的担保物权关系。
这种担保物权关系,有本原式的和引伸式的两种形式。
本原式担保物权关系,是纯粹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财产扣押权、留置权、独立处分权、处罚权、没收权,以及人身拘留权、监视权、收监权、取保候审权等,既可单项处理,也可以合并处理,完全是强制性和威权化的担保物权关系。
由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介入的公事公办式担保物权关系,其实是制度信托式的担保物权关系。公法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的担保物权,是代表国家意志和人民权利行使的,因此称之为准担保物权、制度信托担保物权。这种担保物权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义务是天职,不能以本单位和本人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否则,失职渎职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引伸式担保物权关系,是将民事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升格成的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有些民事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因民事主体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于是变更为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院判决抵押权、保全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法院判决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保全质权,法院判决留置权与保全留置权等,虽然担保物权是民事性质的,而法律程序与执行过程是公事性质的。
由人民法院介入的民事公办的担保物权关系,公权部门也是准担保物权人、信托担保物权人,相当于第三方的担保物权关系人,依法代表担保物权人行使和实现担保物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业。同样地,这种担保物权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义务是天职,不能以本单位和本人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否则,失职渎职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是半强制性的,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完全是强制性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个方面。如果像民法那样轻描淡写,肯定不能达到公法的立法目的,失败的担保物权关系会产生很大的流弊和痼疾,根本无法加以治理。
中外法制史均证明了同一事实: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绝大多数历史阶段是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无论是民事活动或者是公事活动,只要是触犯了刑法,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执行之。在中国古代,贪污受贿一万贯钱与盗窃抢劫一万贯钱,均适用于同一刑法标准,这是民刑不分的好处。
(2)交集
民事主体开展的和公事主体开展的担保物权关系,当然存在交集。
一则,全民所有制企业发生的担保物权关系存在性质上的交集。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制法上表现为公事的主体,所有权法上则表现出民事的主体。尽管国营企业有时候也标称之为“公事主体”,却不能如政府、法院、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之类的公事主体那样发生担保物权关系,毕竟经济上的公事主体与政治上的公事主体两者之间的资格是不一样的。
二则,担保物权关系中的强制性优先权方面存在交集。
公法上的扣押权、扣留权和物质权、人质权等,均为强制性的优先权,特殊情势下甚至于可以“先斩后奏”,特事特办。此类担保物权的一些强制性办法后来部分地适用于民事主体,于是形成了民法意义上的抵押权、质权(封建制度以后不包括人质权)和留置权。
事情发展到现在,所谓担保物权也只不过是百变不离其宗,通过占有控制与处分担保物的办法,迫使债务人老老实实地清偿债务,与公法的担保物权法的章法如出一辙。
三则,担保物权关系与其他的物权关系有可能存在交集。
担保物权关系是从普通物权关系中脱胎换骨出来的,故某些担保物权还可以保留普通物权的痕迹,暗中发生跨门类的物权关系。如许多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或者是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关系,适用规则是“抵押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在一定的条件与范围内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关系同时进行,或多或少地暗中发生跨门类的物权关系。
制度物权关系可以融入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普通物权体系中附有制度物权色彩的,同样会带到担保物权关系中来,变成染色体式的担保物权关系。将三种物权关系融合在一起这种交集,可能是最大的交集。在处理这种物权关系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要相信办法总是比困难强。
商品经济社会,商品贸易活动异常活跃,各种物权关系、债权关系麋集一起,能量非常巨大。好在担保物权法为规范与平整担保物权关系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在正规化、规范化、条理化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在解决三角债、赖债、逃债等方面屡有建树,功勋卓著,也是广大债权人的一大法宝。
普通物权关系法方面,着重点在于提高物的利用水平。这种大众化、拜物主义的物权关系,有钱人可以玩玩,没钱人同样也可以玩玩。不想玩的靠边站。
担保物权关系法方面,着重点在于提高物的利用水平和金钱的利用水平。这种富贵化、拜金主义的物权关系,有钱人可以玩玩,没钱人就不能玩。玩不起的靠边站。
诚然,无论是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会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需要将物上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区别对待,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的规范、调整办法。
无论是公法或者是民法,任何合法的财产与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不合法的财产与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在学习担保物权关系法时,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一并消化,吸收更多的法律营养,完整地行使权利,圆满地履行义务,准确地承担责任。
譬如,学习担保法是一种境界,学习担保物权法是一种境界,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又是一种境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俗话说得好,开卷有益,书到用时方恨少。读科技文化书籍是这样的,读法律书籍也是这样的。
(二)特点
担保物权关系的外延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概括如下。
1.较之普通物权关系需要一定的技术含量,故可称为技术性物权关系。
2.因为是建立在担保法锁之上,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为解除担保法锁而共同努力,故可称为双重法锁物权关系。
3.因为是建立在担保财产信任之上,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以担保财产为赌注,故可称为双重信托物权关系。
抵押权关系法中主物与从物是单向信托物权关系,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中主物与从物均为双向信托物权关系。
4.因为是建立在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基础上新型物权关系,颠覆了普通物权的所有权关系和定限物权关系,故可称为反所有权关系和反定限物权关系。
5.担保物权关系可分为直系、旁系和杂系的物权关系。
直系物权关系,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直接发生而无需第三人参与帮助的担保物权关系;
旁系物权关系,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与债权人间接发生而无需债务人亲自参与的担保物权关系;
杂系物权关系,指债务人和第三人一同与债权人发生的担保物权关系。由第三人参与的担保物权关系,或者发生物保与人保相结合的担保物权关系,或者可发生反担保物权关系。
6.因为是建立在优先受偿权基础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故可称为优先受偿物权关系。
7、担保物权链接于、粘连于、并联于、服务于、同一于、同命运于担保债权关系,附加条件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故可称为同舟共济式双重命运的担保物权关系。
8.成也消灭担保物权,败也消灭担保物权。前者是理想的担保物权关系,后者是错误的或者被破坏的担保物权关系。
9.担保物权关系静如处子,动如脱兔,行使物权、实现物权、折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债权债务以及消灭担保物权、解除担保法锁关系等,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故可称为连锁反应式担保物权关系。
10.各种担保物权关系的形成机制、运动规律和法律效力不尽相同,担保物权关系是等级森严的优先权关系。
对外关系上,担保物权关系次于制度物权关系而优于普通物权关系。
对内关系上,一是担保物权关系优先于反担保物权关系,反担保物权关系亦优先于普通物权关系;二是留置权关系优先于质权关系、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优先于抵押权关系;三是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关系,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担保物权关系,全部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关系相当于按份共有的担保物权关系。
11.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而低于制度物权,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而低于制度物权关系,故称为中端或者中级担保物权关系。
12.担保物权无利不起早并无利不担保。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和留置权关系、反担保关系全部是利益关系,而且担保物权压倒一切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故称为趋势性或者趋利性的担保物权关系。
13.担保物权关系以担保物权为手段,以金钱给付为目的,限制债权人径自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故称为金钱主义的担保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不能虚假,不能闲置,担保物权人不能怠于行使物权,具有法定消灭的条件与时限,故称为时限性的担保物权关系。普通物权关系中,物权的保护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尤其是登记公示的物权是更加固定。
而担保物权会通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办法来消灭,包括登记公示的担保物权在内,担保物权存续时间短平快更好,故称为短平快的担保物权关系。
14.担保物权可以同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担保债权法锁在没有完全受偿的条件下可以变更为普通债权法锁关系,或者重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死不瞑目的担保物权关系。
15.担保物权关系并不完全排除普通物权关系及其原则。
不动产担保物权中“房地一致处分原则”、“主从合一处分原则”、“登记优先原则”,以及普通物权关系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参照市场价格交易原则、动产交付生效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征收征用单位个人财产合理补偿原则、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防火墙保护原则,以及制度信托或者普通信托原则、权利义务圆满完成原则,所有这些原则与普通物权关系的原则一脉相通。与制度物权关系一脉相通的原则同样如此或者更加重要。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牵连的担保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逆向的物权化方针,中心思想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与普通物权关系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构成法定的对抗,担保物权可以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甚至于可以依法剥夺债务人的占有权和所有权,包括担保财产的孳息在内。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反普通物权关系的对抗式担保物权关系。
二、基本划分
(一)概述
担保物权关系,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和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借贷式、买卖式、运输式、仓储式、服务式、委托式、加工承揽式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式担保物权关系。
《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关系拓宽了《担保法》的担保物权关系。如留置权关系中,《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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