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上说,理顺各种制度物权关系,不能完全排除道德法、逻辑法的参与。中国几千年来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广泛应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时代并没有发生多少贪污腐化事件,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主要依靠的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广泛应用,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独到的建树。
6.制度物权关系,涵盖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特殊性的物权关系。
禁止流通领域的制度物权关系是封闭式或者非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不发生物权关系。
限制流通领域是基本封闭式或者基本非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不发生物权关系,或者有限度地对外发生物权关系。
一般流通领域的制度物权关系是开放式或者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发生物权关系,但要正确处理优先权与非优先权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公益权或共益权与自益权、他益权、非益权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物权关系。
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了自然资源等方面诸多的优先权,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能将全民所有的财产全部据为企业所有甚至于个人所有。
7.制度物权关系的消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随意消灭制度物权关系。
宪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明了特殊的公共财产是永远受宪法和其他特别法保护的。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性质是不能篡改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度、征收征用财产合理补偿制度等,应当是长期的一贯制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宏观控制,违法违规处分和消灭关键性的国有资产是最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这种严重的违法活动。
普通物权关系可以基于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主义原旨而消灭,担保物权关系中基本上也可以这么办。
而制度物权关系的消灭需要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和特定的法律程序,否则是无效的消灭,物权关系的双方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制度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法定的物权化方针,中心思想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对担保物权关系“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对普通物权关系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构成法定的控制。制度物权关系在重大项目问题上,可以干预担保物权关系和普通物权关系,并统帅、指导、协调与纠正其他的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全部对抗式担保物权关系。
二、物权与物权关系
1、物权
物权,一般是以占有物为原点、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合法权益。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于不动产、动产和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的权利,以及经济性财产权与非经济性权利,均称之为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典型的标志性物权,容易形成自物权与自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各自或者共同达到利用物的目的。
宏观的物权,涵盖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三大品种,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性意义。
普通物权,亦即一般性的物权。主要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这些常见的一般物权。其中大大小小的物权多达数百种之多,具有权源性、广泛性、广谱性、多样性、复杂性、群众性、开放性、流变性、混合性等特征。消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须的普通物权。
担保物权,亦即半强制性的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不常见的中级物权。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担保物权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半强制性的专门化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呈现粘连性、关联性、同一性、融会性、联通性、限期性等特征。担保物权能够依据自己的权力反债务人的所有权,有能力消灭债务人的所有权,债权人以价金清偿债权为目的,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全受偿权。
制度物权,包含政策物权,实指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性物权和最优先的高端特种物权,一般是指附所有制身份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对世权。广泛分布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扎根于文化领域以及其他的几大重要领域,是门类比较齐全、影响面特别大、强制性程度很高和社会化管理、民主化监督的一类法定的物权。
制度物权,一般是涉及公共性质或者公众利益的特种物权,是社会化、模式化、强制化、大型化、多样化和威权化的高端特种物权。无论其在物权法中占有比重多少,均体现出高端物权的气势与气魄。一般而论,在大的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在大的法律关系中,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而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最通用性规则。
2、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物权人与物权人之间或者两个以上物权之间发生的利益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从个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到整个社会纵横交错的物权关系,周而复始地推动每个物权圈子中的物权运动,自觉地维护物权生态环境,平衡各个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普通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普通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普通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自由式、开放性的物权关系,于日常的物权生活中活跃指数相当的高,所产生的物权矛盾纠纷相应的增多。由于物权关系太复杂的缘故,以至于物权法不能全面规定这种物权关系的规范化问题,或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需要借助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辅助治疗法”。
以担保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担保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担保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半自由式、半强制性的物权关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互有限制,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非常透明,以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和安全地消灭担保物权为圆满成功的结局。法锁关系是维系担保物权关系的重要保证,即使是整个担保期间未完全清偿债权,仍然可以依据法锁的链接变更为普通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时为止。
以制度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制度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制度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法定式、强制性的物权关系,内部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和外部的制度物权关系协调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科学安排,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更加严厉手段予以强制性制裁,多管齐下地规范和平整制度物权关系,彰显制度物权法的巨大威力。
3、辩证关系
物权与物权关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而论,当某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完全呈现封闭式状态或者睡眠式状态时,物权本身是完全独立行使的,不会产生物权关系。
如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不限制流通却没有流通的财产所有权,从头到尾为所有权人所密封,就无法或者不会发生物权关系。又如中国政府或者中国企业从国际公海中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只要不发生物权变更现象,也不会发生国际特许物权的物权关系。
一般而论,当某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呈现出开放状态时,物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或者利用权人、作用权人、担保物权人等,肯定会产生物权关系。而且,所有的物权关系,分别存在对内的与对外的物权关系两种形态。
对内的物权关系,就是同一界别或同一体制、同一利益链条上发生的物权关系。有的是指同一所有制中的物权关系,有的是同一所有权、同一用益物权、同一担保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或者能够实现不同等级物权上构成共有、信托性质的物权关系。鉴于内部管理的现实问题,较多的以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协调本圈子里的物权关系,故物权法对此鲜有明确规定。
如共有权、普通信托物权、制度信托物权等都可以产生内部的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有平和型的、内耗型的、内斗型的和内部破坏型的,处理这样的物权矛盾纠纷并不轻松。某种意义上说,比处理对外的物权关系会遭遇更多、更棘手的法律瓶颈与办法瓶颈。所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说明了内部人员的造反作用起到很大的破坏性作用,尤其是内部的管理人员带头破坏内部的物权关系,往往能够对内部的其他权利人产生最致命的伤害,
对外的物权关系,就是不同界别或者不同体制上的物权关系。这是物权法规定得最多的物权关系品种。当一物权人对另一物权人产生物权关系时,构成的是不同界别的物权关系,即开放式的物权关系。处理这种物权关系时,需要依据另类物权关系法进行规范与调整,消除不同利益群体中的物权隔阂。
对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来说,给人们的印象是,往往只有对外的物权关系,没有对内的物权关系。其实不然。倘若是共有人对于个人的、个人对共有人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人的,或者附加普通信托物权的或者附加制度信托物权的,既有对内的、又有对外的物权关系。
对于制度物权关系来说,对内的与对外的、普通信托的与制度信托的物权关系;除了明显的、本位的物权关系,还有隐含的、附加的物权关系。
譬如,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法定的制度物权是固化的所有权,对内的与对外的、普通信托的与制度信托的物权关系,明显的、本位的和隐含的、附加的物权关系,都有可能产生。由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分离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产生了明显的物权关系。即使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人,其中也隐含了物权关系。同理,国家法人从土地使用权人手上回租或者回购土地使用权,也会产生物权关系。
由于制度物权具有社会化功能,全民所有制具有社会化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在动态或者静止的物权关系中自然而然地附加了一层新的物权关系。前一种是趋利性、收益性的物权关系,后一种是公益性、散财性的物权关系,一前一后,一明一暗,一长一消,一进一退,往往体现出双重性的物权关系。
三、一般分析
制度物权关系,是指全社会主要的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关系中所产生的宏观性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和社会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生产式、经营式、流通式、交换式、分配式、消费式等社会活动中以及信托管理式制度物权关系。
1.制度物权关系的物权化方针
(1)实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优先保护公共财产和公益财产。
(2)制度物权的基础制度是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重点延伸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重点保护制度,重点规范公共所有制的优先权制度和信托所有权制度。
(3)宪法是制度物权的根本保障,行政法是制度物权的基本保障,行政经济法和刑法是制度物权的技术保障或者专门保障。
(4)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2.制度物权关系的重点项目
(1)最大最重要项目是以最广泛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物权关系。
(2)重要项目是以广泛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集体所有的物权关系。
(3)次重要项目是以较广泛的专业性手段来保护集合所有的物权关系。
(4)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特殊的物权关系亦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5)全民所有的专属、专有和专控物权关系优先。
(6)集体所有的专有和专控物权关系优先。
(7)公共利益物权关系优先。
(8)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重点经济、科技经济、海洋经济物权关系优先。
(9)社会关系物权法是重点制度物权法。
(10)其他的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的重点项目。
3.制度物权关系的主要功能
(1)以社会宏观物权关系带动社会微观物权关系。
(2)以制度化物权关系启动民主化物权关系。
(3)以强制性威慑性物权关系为主线和以协调性物权关系为干线发挥合力作用。
(4)同时规范与调整各种对外物权关系和各种对内物权关系。
(5)同时明确规定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
(6)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与集体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7)在调节非流通财产物权关系基础上再调节流通财产物权关系。
(8)在调节重点物权关系基础上再调节一般物权关系。
(9)实现整个社会物权关系的良性循环。
(10)采取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严厉惩处破坏物权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
4.制度物权关系的牵连关联
(1)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关系。
(2)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下集团与本外集团的物权关系。
(3)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公益物权、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与私益物权的物权关系。
(4)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级与下级的制度信托关系。
(5)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普通信托关系或担保信托关系。
(6)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关系。
(7)由物权关系牵连到点线面及至全社会物质文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8)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大法锁关系与小法锁关系。
(9)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制度法锁关系与普通法锁关系。
(10)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对世关系与人事关系。
5.制度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由宪法规定的物权关系优于各种下位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物权法优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
(3)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优于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制定的物权法。
(4)刑事物权法效力优于行政物权法效力。
(5)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6)社会关系制度物权法整体效力优于单一制度物权法整体效力。
(7)担保物权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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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为什么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集体资产平均每年多达1万亿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物权关系遭到了严重破坏,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对于制度物权关系的帮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们常说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独裁专制等等,这只不过是一种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就必须认真理解制度物权关系和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关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这种问题,为什么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复讨论了无数次没有结果?为什么只提所有权关系而不提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既不提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法人(全体公民)所有权,也不提全民所有制的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直没有谱!
本文填补了国内空白了吗?这叫一个物权法的初学者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