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的解决就出现了不可逾越的观念障碍:按照固有观念,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经过投资而形成的这些国有企业,它们的财产你能说不是国家财产吗?人们长期(以)来都认为并且确信它们就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当然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文章说,现在,如果说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企业法人的话,那就不可以再说它是国家财产了,不可以再说它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了。因为人们固有的观念就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一定要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而马克思早就说过: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这个论断似乎是不可动摇的。有全民所有制就必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而国有企业财产如果不是国家所有的财产,那这些财产就不再是全民所有,就不再是公有。如果不再是公有,那么公有制何以存在?
文章后面更加严重地说,这种关于所有制和所有权关系的观念已经深入到民法理论体系之中,而一旦依照这种观念来解释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时,就会碰到巨大的障碍,实际上,这个障碍横亘在我们面前已经几十年了!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学界就开始讨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性质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讨论,后来一度不再进行,因为那是个死胡同。但到了物权立法,我们竟然又不得不回过头来进行讨论,这时我们才发现,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这一重大问题的立法困难显然是受到所有制观念的影响。
看至此,笔者的脑筋彻底崩溃,彻底无语了!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为什么这样愚蠢无能?是先天性愚蠢无能,还是后天性愚蠢无能?是真正的愚蠢无能,还是故意卖关子?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中国有多如牛毛似的经济学家和法理学家,竟然反反复复地讨论来讨论去,激烈讨论了30多年来毫无结果,毫无进展!!!
怪不得,主流媒体上广泛流行“中国合格的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怪不得,08世界金融危机后,英国前首相“铁娘子”撒切尔夫人大骂经济学家们都是酒囊饭袋!怪不得,中国物权法起草13年来争论不休,还差一点就流产了!
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其实简单得很哩!即使是从来没有学习过政治经济学和经济法,从来没有学习过物权法理学和物权法,只要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简单原理就可以得出结论,只要粗浅掌握形式逻辑的一般推理演绎办法就可以得出结论。
首先,运用一分为二的辩证法理论,就可以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所有权及其所有权关系问题就具有两面性。
国有企业于对外关系上,在公开的经济活动中,当然客观存在企业法人所有权,不然的话,国有企业怎么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但是,国有企业于对内关系上,当然不是法人所有权了,当然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了。不然的话,国有企业不是明显的向真正的所有权人篡夺所有权了吗?
——这就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及其所有权关系具有两面性的证明。
诚然,国有企业的类型,有独资企业的,有股份公司的,有上市公司的,有中外合资的,有集合、混合所有制的,还有国有企业后来自筹资金的,职工参股的和承包制的等等,是要区别对待。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也是客观存在的。
国有企业有两笔账:一是政治账。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即使是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部分成分并没有完全消灭,有多少成分、比例算多少成分、比例。二是经济账。无论是政府出资的,或者是国有企业本身出资的,可以分类计算,或者按比例计算。对于物权法而言,政治账和经济账应当是一起算。对于经济法、财产权法最好是政治账和经济账一起算,在特定的情势下可以单独计算经济账。
其次,物权法、物权法理学与经济法、财产权法和政治经济学、经济法学的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与后者有联系的是,两者之间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经济价值和财产权问题。
但是,物权法、物权法理学,除了尊重经济规律、经济价值以外,还会尊重物权规律、物权价值。所有这些,无关“传统固有观念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分工和社会分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很显然,物权法不能与经济法、财产权法混为一谈,物权法理学不能与经济学混为一谈!
物权法、物权法理学,要求将国有企业的财产来源、去向、变更或者分配、分红、结余情况搞清楚。因为物权法是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关系法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必须需要不厌其烦地将各种物权和物权关系彻底弄清楚,对于国家的财产、国有企业的财产一定要搞个水落石出,一定要弄清里里外外、上上下下的物权关系与信托物权关系。物权法未规定清楚的,物权法理学应当解释清楚。
通过所有权关系法的层层剥茧,我们同时可以看到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和国家代表人民的所有权(简称国家所有权),这是一种表面现象。内在联系的本质,国家所有权才是真正的所有权,其他的法人所有权都是制度信托所有权。而且,法律效力方面,所有权优于制度信托所有权,并优于普通信托所有权。
申言之,制度信托所有权,广泛分布于禁止、限制和一般流通领域,都是亚种所有权、准所有权。信托所有权人行使信托所有权时,必须按照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行使权利,不能虚权,也不能越权,也不能与所有权人平起平座。
经济法、财产权法和政治经济学、经济法学,注重的于一般流通领域中的交易效率、交易安全,由于经济法、财产权法不是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关系法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很多时候忽略了所有制的存在与特殊效用,这是情有可原的。
其三,必须严重关注经济学界假仁假义、假道伐虢、暗渡陈仓式的言论动向,批判他们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私有化和股份化的反动思潮。
资产阶级自由化、私有化和股份化的反动思潮,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就开始在世界蔓延,至今一直在世界各国之中如瘟疫一般的流行。其中,西方国家的英国、美国是两个典型的代表。
对于英国,战后在许多国家、地区的殖民地已经实行了民族独立,各国殖民地国营企业的回迁和本国国营军工等企业关闭,持续了数十年的自由化、私有化运动。他们是打着经济改革的幌子来破坏国营企业的,执政十几年的铁娘子撒切尔夫人,受到了英国资本家的拥戴,受到了广大的工人阶级的唾弃。
对于美国,战后加强了世界霸主的地位,产业、金融业自由化、私有化、股份化比英国更加厉害。几乎每个总统的命运都掌握在资本家手上,几乎每个总统上台不久就要对外国发动侵略战争,背后主要是军工资本家在起关键的唆使作用。几乎每个总统都是由资本家赞助当上总统的,稍有不逊,不听从资本家的命令,就有被弹劾甚至于被暗杀的危险。当然,很多经济学家就是资本家的鹰犬,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美国有许多世界著名的经济学院和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尽管如此,美国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仍然如火山般的迸发,势不可挡。
美国、英国这两个国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政府干预主义者的凯恩斯和极端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先后得奖。这两个英美法系的国家,财产权法上规定了信托财产权制度,客观上部分地抵制了自由化和公权私化,否则,事态会变得更加严重。
最近30年来,中国学术界流行国有企业自由化、股份化和私有化,主要是经济学家们在玩文字游戏。当国营企业做得差时,他们就说国营企业效率低应当改制;当国营企业做得很好时,他们说国营企业垄断应当撤散和国退民(资本家或外国资本家)进。还有的经济学家说,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腐败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成本等等。各种阴阳怪气、暗渡陈仓的言论都有。
与西方国家一样,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特别拥护某些经济学家们的言论,一些工人、农民和无职无权的弱势者们特别反对某些经济学家们的言论。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导致两个大官人倒台,一些经济学家只好偃旗息鼓。后来不再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了,一些蛰伏的经济学家重新活跃起来了,而且其假仁假义、假道伐虢、暗渡陈仓式的理论获得了巨大成功。
某些人认为中国的经济学家和某些理论家是弱势者,痛苦地控诉他们的理论主张被物权法立法机关否决。事实上,他们是反打一耙,欲盖弥彰!
有些经济学家当上了上市公司的独董,一年到头不干实事,净拿年薪几十万至上百万。甚至于有的经济学家当上国有企业独董,根本不为全民所有制着想,反而挖空心思地整垮国有企业,或者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合谋通过股份化进行私有化,哄抢、私分、破坏国有企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某些经济学和居心叵测的人来说,《物权法》的条文越是松懈,物权法理论越是有漏洞,国家财产保护的环节越是薄弱,他们就越是有机会浑水摸鱼。
他们极力反对在《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写上国家法人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更反对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司马昭之心,人人皆知。
2005年至2007年《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有作者专门提出了增补“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一篇,计有103条,26000字,篇幅上相当于现行《物权法》的约75%。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这就是当时起草物权法的一个秘而不宣的内幕!
其实,什么物权法,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什么物权法理论,也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历史、时间和事实可以证明一切。
3、概论
相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往往以规模化、社会化、格式化的方式称雄于各种物权关系的运动场,并有相当出色的业绩表现。并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或大或小地影响其他品种的物权关系的走向,引领物权关系的新潮流,迈向物权关系的新征程。
制度物权关系,涵盖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产权关系,涵盖全社会主要的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的各种产权关系,社会公共品的建设、供给与保障关系,旨在建立健全以公益权或共益权为主、自益权为辅的统筹兼顾式特种物权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平衡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在惩治腐败和违法犯罪等不法行为方面,物权关系人双方均有监督义务。
制度物权关系,是高级形态、社会形态、重大物权形态、强制性形态的特种物权关系。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都有特定的物权关系属相,物权的来龙去脉清晰可见,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严谨而充实,广泛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权质量控制,使得内部的与外部的物权关系趋向于功德圆满。
制度物权关系部分的融入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后,能够形成杂交的、改良的和相对开放式物权关系,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甚至于立体化、网络化。物尽其用、人尽其力的效果更加给力,此时不但不能削弱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效能,而且需要增强强制性的效能,需要将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进行整合,化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
制度物权关系,以限制物权自由的办法重塑物权关系的构造,特别注重物权关系的形象设计与制度建设,力求在不确定性中找到确定性,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在等级制度中适当地进行扁平化处理。无论是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或者是个别的物权关系,均以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扁平化建设为契机,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纠纷,利用各种法定的强制性手段来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力求做到稳、准、狠地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制度物权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制度物权关系,是具有一定优越感、成就感和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的特别物权关系。
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依法取得一些特别物权,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生动体现,物权关系人不得随意改变所有制性质和土地所有权性质。一些单位与个人取得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珍惜,不得随意荒废与抛弃土地使用权。即使是依法竞争取得的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依法按照开工建设,在两年时间内不按照开工建设会被当地政府没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利用权,没收定金并进行行政处罚。农民免费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后,有意无意地搁荒和抛荒地的,不但不能取得政府提供的粮食与农资补助金,而且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执法时以此类推。
物权关系人首先要面对制度物权的现实,面对制度物权法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不能降低物权身份和法律标准,不能篡改物权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格式,必须中规中矩地依法办事。处理物权关系矛盾时,既不能简单粗暴,又不能姑息迁就。
物权法有个普遍性原则,就是一般均衡原则,亦即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物权人依法取得了制度物权这种非常重要的特别物权,享受了制度物权的很大益处后,标志着需要履行更大的义务,承担更加重要的法律责任。
制度物权关系的一大特性,就是动静结合、内练外修、志高存远、恩威兼施。
一则,动静结合。
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只有物权“动”起来才形成物权关系。
然而,制度物权在主观能动性作用下固然形成物权关系,很多时候在静止的状态下也能够形成物权关系。
如公共、公益性制度物权方面,许多不动产、动产及其设施免费提供给广大民众享用,继而构成“所有权—享用权”式的公益制度物权关系,标志着这是纯义务性、保守性的制度物权关系,表现最为消极。
二则,内练外修。
制度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人,如国家法人、集体法人均为抽象的所有权人,称之为制度信托所有权人。这种制度物权人,一要练习内功,在保护公共财产方面,需要十八般武艺件件精通;二要修身养性,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与自律性,要比一般物权关系人做得更好,履行更多的社会义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则,志高存远。
制度物权人必须着眼于长远的规划与打算,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实事,办好事。不能老是局限于眼前的一时一事,不能杀鸡取卵,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大家的利益、因为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的利益。
四则,恩威兼施。
制度物权法并不掩饰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其给予特定的物权人以很大的利益与权力,获得了很大的便利条件,同时需要设置高压线与防火墙,严格限制权利人的权力,有效地禁止失职、渎职、侵权、越权、专权、霸权等恶劣行为,将全面保护国有、集体财产的责任落到实处,多管齐下地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
(二)几个特点
制度物权关系的外延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
1.制度物权关系,系指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宏观物权关系。
这种物权关系可以是独立自主的特殊物权关系,也可以融合到各种所有制关系、各种所有权关系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可以是独立自主的特殊法律关系,也可以融合到各种普通物权法律关系、各种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权法律关系。
2.制度物权关系,就是社会化、圈子化、格式化的社会利益关系。
往大处讲是涉及到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根本利益关系。往小处讲是涉及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优先权关系、自主权关系和信托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所有制的生存权发展权关系。
实际上,制度物权关系牵涉到一系列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甚至牵涉到国际关系。
3.制度物权关系是法定的最重要的关键性物权关系,可以统帅、指导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但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不能统帅、指导制度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可以为制度物权关系提供成功经验和事实依据,但不能从根本上推翻制度物权关系的法制基础和基本原理。
4.制度物权关系是法定的和基本强制性的物权关系,一般不认同意思自治主义的物权关系,即使是信托式的物权关系也不能偏离法制的轨道另搞一套意思自治主义,这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按照常理,制度物权关系有宪法、行政法和行政经济法、刑法的保驾护航,就一定很牢靠了。其实不然。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物权关系是最庞大、最复杂的信托式物权关系,尤其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掌控的资产极其庞大,其中一些腐化堕落的官员故意歪曲、篡改法定的制度物权关系,以各种手法掠夺公共财产,导致国家、集体的资产大量流失。
对比之下,私营企业的财产绝对不会造成这样长期的、大量的和风潮式的大量流失。虽然刑法是制度物权法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法律,然而仍然有一些亡命之徒胆大妄为,为了贪污受贿而铤而走险,不怕把牢底坐穿,不怕砍头、吃花生米、打毒针。
5.制度物权关系有数百部法律法规和上万部地方规章规范与控制,理应成为最规范最标准的物权关系。
关键在于,物权关系法制化应当与民主制度化相结合,不能让任何人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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