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是动产,同样地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适用于另类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又如,水泥、石灰、碎石等建筑材料是动产,用这些材料建设成建筑物就是不动产。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必登记公示,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则需要登记公示。同样地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适用于另类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自然而然的变异所有权,当然也不是纯净的所有权,必须适用于客观标准。权源法方面,有的需要追究其所有权的来源,有的不需要追究其所有权的来源。不过,理论上都需要辨识所有权的来龙去脉。探矿权、采矿权是法定的特许物权,矿藏资源利用权不合法,连矿石所有权也不合法,当然需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则,突破所有制界限的变异所有权。
所有的混合所有制,不是客体上的、而是主体的所有权变异与变异所有权。低端的交易是产品交易,无论是怎么混合交易,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高端的交易是股权交易,垂直交易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交叉交易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
所有制和股权是一个所有权包裹,里面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所有权无论是公对私或者私对公,只要发生突破所有制界限的事情,就会发生变异的所有权,往往是从不动产、动产到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企业控制权和其他权利发生一连串的所有权变异。
这种整体性的所有权变异,于物以致用、物尽其用方面是非常强大的。主要的副作用是贱卖公共资产,权利寻租,贪污受贿,或者以不公平的交易导致公共财产遭到大量的破坏。加强所有制及其股权、产权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控至关重要,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三则,隐晦曲折的变异所有权。
隐晦、曲折的变异所有权,在违法犯罪现象中是屡见不鲜的。人世间有许多人不敢光明磊落地取得所有权,利用阴谋诡计和隐晦曲折的办法企图蒙混过关,花样翻新,不择手段。所有权于法律性质上的变异,才是祸害社会的根本变异。
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偷工减料,假冒伪劣,洗黑钱,走后门,当黑保护伞,放高利贷,强抢强夺,贪污受贿,行贿索贿,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权利寻租,以权谋私,公权私化,公物公款私用,瞒天过海,暗渡陈仓,官员经商,吃里爬外,采取阴谋手段侵害他人财产与合法权益,道德沦丧,无法无天。所有违法乱纪的变异所有权,到处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任何国家,任何时候,任何法律,都是统一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的,绝不保护非法的财产所有权的。所有带病毒、带血腥、带恐怖、带脏乱、带讹诈、带转基因的异型所有权,必须依法彻底隔离、消毒、清除、消灭,而且需要加强日常性的预防工作,禁止此类异化变质所有权的发生。
第二板块:用益物权板块。
用益物权板块,是仅次于所有权板块的特大型普通物权板块。粘连性、契约性、附从性、委身性、期限性、孳息收益性等,是其物权谱的主要特征。
一则,粘连性。
粘连性,指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有一种若即若离式的粘连性质。用益物权表面上是一种独立性的普通物权,而实际上没有所有权就没有用益物权,只有所有权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自物权”。用益物权没有所有权施舍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根本不能成立,而所有权可以根本不依靠任何物权就可以独立自主地存在,非常自由自在。
用益物权的粘连性,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粘连性也是不一样的。这些担保物权的粘连性,是担保债权粘连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粘连担保债权,自身的两种权利相互粘连,本质上是一种法锁关系的粘连,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会有一定规律性的约束条件、约束方式与约束结果。
然而,用益物权的粘连性,是普通物权式的粘连性,与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没有关系。用益物权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不是无偿占有的,并且没有处分所有权人之物的相关条件,只能利用所有权人之物争取一点收益。只有用益物权人欠所有权人债务时,才出现普通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这一点也跟担保物权人的占有条件、占有方式以及处分方式也是很不相同的。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产生的粘连关系,是法律关系,不是法锁关系。双方之间什么时候解除承租合同,什么时候解除粘连关系。一般而论,这种粘连关系往往比担保物权之粘连关系长久一些,如某些农用地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关系可以持续数十年之久。而担保物权的粘连性往往是短、平、快的,且法律规定是不能拖延长久的。
二则,契约性。
无论是传统的或者现代的用益物权,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用益物权,成立与行使的前提就是遵守收益租赁关系的契约。所谓的契约性,俨然就是契约化。
传统的用益物权是没有法定的形态的,佃农租赁经营地主的土地全是民事主体之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没有契据就不能形成收益租赁关系,用益物权也就不能成立。
现代的用益物权开始有了法定的形态,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和其他农用地等公共土地以法定的形式出租给私人使用与利用,从而形成了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是法定的收益租赁权,承租(承包)人仍然需要出租(发包)人签订农用地的租赁合同,否则,就不能成立用益物权。
同样是收益租赁权,同样是用益物权,法定的与意定的显然是不一样的。法定的,体现为整体性、全局性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非常稳定而持久,不受所有权人的剥削与压迫,而且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意定的,首先是要看所有权人的眼色行事,只有出租人才有议价决定权,承租人没有议价决定权,契约关系的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有时候甚至于是随处可见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土地公共所有制以后,尤其是实行土地改革以后,土地产权的契约关系与用益物权关系得以相对的改善,但完全消灭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也是不可能的。如房价高企并持续走高,商铺高企并持续走高,承租人没有议价决定权,不得不忍受高房价、高铺价带来的伤害。
三则,附从性。
附从性,是一种如影随形的依附性。用益物权人依附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依附所有权,构成普通物权关系的生态环境,维持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物权关系。
用益物权人利用的是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且是二等的普通物权人,自然而然地会附从于所有权人。无论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是否优惠,这种附从关系永远是客观存在的。
有了附从性,就有了反附从性。所有权人不出租其物就不能相应的在不转让财产时谋取利益,反过来对于用益物权人有所顾忌、有所依赖。
所有权人将自己之物出租给承租人以后,用益物权人从此取得他人之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使如此,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只是暂时的搁置了起来。这种问题一定要说清楚,不能搞混淆。否则,用益物权莫明其妙的代替了所有权,这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
四则,委身性。
委身性,指用益物权委身于所有权,并不是用益物权人委身于所有权人。奴隶社会的人权与物权都是委身制度,非奴隶社会只有物权上都有委身制度。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产生的物权关系,是高低不平的普通物权关系。这是一种等级物权制度,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客观事物。
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表面上是当事人对于物的利用关系,实际上相当于物权上的卖身契式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人租赁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契约的约束,感到了精神压力,卖力地干活很多果实被所有权人拿走,似乎是委身于所有权人而生存。
为了妥善解决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矛盾,缓和解除矛盾冲突,一些开明的法学家想出了减租减息的办法,限制所有权人的高租金与高收入。这种做法不能消灭物权关系中的委身制度,但是可以依据物权法进行相对地改良的。
五则,期限性。
期限性,是指用益物权的存续都有期限限制的特性。无论是法定的用益物权或者是意定的用益物权,都受所有权的限制或者管制,存续时间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用益物权人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所有权人的约定定期地行使用益物权,一般不得突破收益租赁的最高期限。
法定的用益物权期限,是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期限,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非法定的用益物权期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法律对于划拨的和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作具体规定,其中,对于经营性用地比照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执行。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物权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现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只是个“暂行办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才不作具体规定。
物权法还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考虑到居民的居住权和房屋的实际使用年限、建造购置房屋费用很高等实际问题,故特别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自动地进入到下一个使用期上,打消了购房人的后顾之忧。
物权法和其他法律集中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使用期限则不作具体规定。因为土地是最耐用的自然物,可以使用和利用几十亿年,物理性质极其稳定,用途非常广泛,还有一些土地具有社会化功能,而且必须需要作出规定进行期限上的适当控制。
至于其他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期限限制,最高期限或者最低期限等,则是由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商定。但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和“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是保障用益物权人在合同期限内应当享有的收益承租权,是一种保障性的期限。
六、孳息收益性
孳息收益性,是指用益物权以孳息收益为主要标志的性能特征。
用益物权之收益权,是用益物权人核心的权利。这种直接的收益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租金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承租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后,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上的的产出物或者收益归用益物权人所有,所有权人只能从用益物权人那里取得租金收益。
所谓用益物权,核心作用全在于一个“益”字,没有收益权和收益,用益物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当然,农用地式的用益物权会产生天然孳息,物权法对此予以特别保护,在一定的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优先取得。物权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收益权,可以由此转化为所有权,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按照合格的条件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又有担保物权人的,由一般由担保物权人取得。
用益物权体系中,因为同为普通物权大板块,与所有权体系一样,也客观存在是非成文法板块、自然物板块与人造物板块和是非变异用益物权板块。因为与所有权的小板块有相似的一面,本文不再一一介绍。
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性质不是很稳定的普通物权。经过一段历史时期后,一些新兴的用益物权成长起来,一些旧式的用益物权衰落或者自然消亡。
中国物权法中主要是一些新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条件下的新式用益物权,只有地役权才是旧式用益物权。
同样是土地私有制,大陆法系的用益物权是不完全一致的。如德国物权法,用益物权是与役权划等号的,仅仅包括地役权、用益权(物上、权利、财产)和限制人役权,财产权法中包括使用租赁权、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等,是分散规定的。日本物权法仅仅规定了永佃权、地役权两个部分。其中永佃权是农业社会的产物,这种用益物权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死亡条文,不再有什么应用意义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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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谱系图,简称物权法谱或者物权谱。是以公物权为主导、私物权为辅助、共物权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权、共有物权、合有物权、私有物权和其他之物权均有相应的规定。物权的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普通物权,系指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基础性物权,标志着有权占有人对物的某种管领力、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奉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由普通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组成的普通物权关系,构成人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性的一般财产关系和特殊的财产关系,以及纯物权而无金钱价值的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是基础性、代表性、广泛性、权源性和总体上富有相当一定弹性的物权。主要涵盖所有权板块和用益物权板块,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多个、多层、多级的普通物权板块。
如果仔细分析,普通物权可能多达数百种之多,而且广泛分布在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呈立体化、网络化、经常化定局,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深远。了解物权法需从了解普通物权起步,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稳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