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来源非常广泛、极其复杂,法定取得、意定取得、意外取得、额外取得、劳动取得、人事取得、分配取得、福利取得、救济取得、投资取得、租赁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征收取得、征用取得、没收取得、剥夺取得,以及优先取得、排他取得、溯及取得、派生取得、代位取得、赔偿取得、析产取得等等。
不止于所有权人才能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的物权人、债权人和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
不止于有产者、有物权者才能取得所有权,某些特定的无产者、无物权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条文中,对于所有权的规定是作简约化处理的,物权法学家们依据法律条文仅仅解释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种定义是没有错。不过,这种定义是很圆满的,这是属于古典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的定义,不属于当代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的定义。
中国物权法第39条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迄今为止已知世界上最准确的所有权定义。世界各国物权法中,将所有权的权能定位于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模糊权能等内涵,而且有的是此二项权能与彼二项权能、此三项权能与彼三项权能不一致的,还有什么支配权说的,管领说权说的等等,所有这些所有权的定义都是不准确、不圆满的定义。
因为所有权是普通物权体系中的代表性的龙头物权,只有所有权定义正确,其他普通物权才能定义正确;否则,定义就不正确。由此可见,中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定然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上述的各种所有权分板块,还不是所有权的全部,只不过是其中的大部分而已。倘若将上述的所有权都来下定义,大概需要几十万字才能够容纳得下。本文仅仅作简要介绍,不便赘述。
由此可见,所有权板块,原本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所有权体系,远远不止于几种所有权。
1、是非成文法板块
所有权被称之为万金油式物权,凡是有归属者之物就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除了成文法已经规定到的所有权之外,分散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中的所有权数量一定是很多。这么说来,客观存在两个所有权板块,一是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板块,二是非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板块。
当然,最有社会意义和执行效力的肯定是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板块。原则上,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考虑慎重选择非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板块,慎重选择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中的所有权类型。
普通物权法所沉重面对的是全世界上百万种物,所面对的是全世界每一种物权人,所面对的是静态的或者动态的物权法律制度,所面对的形形色色的物权归属方式,所面对的是林林总总的物权关系,所面对的是不同形态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与法治环境,人们根本无法将人世间全部的所有权罗列出来供大家欣赏,只能根据所有权的重要性程度和必要性法律规范来建立一种概括性的所有权板块。
鉴于物权社会极其复杂的所有权形态与体系,各种物权法、各财产权法难以涵盖全部的所有权品种。现在我们在各种法律看到的是社会性、通用性、广泛性、广谱性的所有权品种,还有大量的所有权品种没有被法律规定清楚。
因此,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肯定少不了会接触非成文法的所有权品种,肯定会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中的所有权打交道。对此另类所有权,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用“合法”来形容,只能用“合理、合适、合乡规民约”来形容。
2、自然物板块与人造物板块
自然物板块与人造物板块,是所有权来源的两大代表性板块。以客观标准来定义所有权的来龙去脉,可以将人世间数百万种物的归属加以高度概括,更加直截了当。
主观标准是有一定感情用事情势和感情色彩的,是容易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公平、不正义、不合理所有权的。只有客观标准才能做到客观一些、公正一些、合理一些和合适一些。
(1)自然物所有权板块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亦称之为自然资源所有权板块。法律意义上,称之为自然资源所有权模块,即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固定的,自然物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是法律规定的,并且是不能随意改变所有权性质的。这是普通物权系列中最大、最重要和最复杂的板块,在物权谱与物权法谱上需要专心致志地辨识。
自然物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某种自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之类的权利,或者享有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之类的权利。
鉴于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等本质特征和职能要求,确认自然物、无主物、大宗物、重要物的所有权归属,均为第一要务。如此这般,中国物权法将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作为重点来抓紧抓好,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应当注意的是,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长远利益,非常重要,需要按照立法权限进行有序地立法。并不是完全由物权法作出规定,更不是首先由物权法首先作出规定,只有埋藏的自然物等少量自然物(天然物)、无主物所有权首先由物权法首先作出规定。最开始是由宪法作出规定,接着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作出规定,最后由物权法作出规定的。
就是说,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不仅仅是物权法、民法通则这种普通法有明文规定,而且多项特别法的明文规定。申言之,现行中国当代物权法关于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名义上是列为普通物权法的对象,实际上具有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对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而言,普通物权就是纯粹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就是纯粹的普通物权法。对于土地公有制的国家而言,普通物权具有杂交物权的成分,普通物权法亦有杂交物权法的成分。
这里不排除以主观标准强加于客观标准之上,对于自然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主要是从自然物所有权系列中开始的。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主要是指大宗自然物板块,以法定的所有权为主要标志。此类所有权的某些所有权往往具有两面性,于公法意义上是特别所有权,于民法意义上是普通所有权。
物权法第五章对于主要的、重要的自然物所有权密集性地进行了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城郊与农村的部分土地,部分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主要的、重要的动植物资源和文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
另外,宪法第10条规定了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大概是这三种地型归纳到“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去了。物权法谋篇布局中,却将集体所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列入了用益物权体例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形。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哪些可以归入普通物权板块,哪些不应当归入普通物权板块呢?
具体办法是,首先要认清所有制主体,然后再分清所有权主体。
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物类型,一般定义为公有制,这种定义对于经济学上和物权学上都没有异议。但是,物权学的所有制是需要进一步细分的,不能如经济学那样笼统的固定下来。
物权学上可以这样认为,凡是全民所有制之物可以进入一般流通领域的,可以由原来的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变更为普通物权。事实上,全民所有制在经济领域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以“民事主体”的形象出现的。这种物权人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称之为“准民事主体的物权人”、“拟定普通物权人”、“准普通物权人”,包括“准普通所有权人”在内。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中,全民所有制占有很大的比例,品种比集体所有制为多。其中:(1)其专属所有权,属于禁止流通领域中的所有权,该项自然物所有权永远不属于普通物权。(2)专有所有权,该项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保留,自然物所有权是否保留不能一概而论。如土地所有权应当保留,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矿藏资源所有权应当保留,但矿产品所有权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森林资源所有权应当保留,但林产品所有权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以此类推。
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的自然物所有权,可以推定为“准民事主体的转让”、“拟定普通物权”、“准普通物权”,包括“准普通所有权”在内。
对于集体所有制,过去的政治经济学上也称为公有制。自从人民公社被撤销以后和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原公有制成分实际上已经弱化为共有制。无论是集体公有制或者是集体共有制,这种主体都是纯粹的民事主体,不能称之为公事主体,更不能称之为政事主体。由此可见,物权法意义的集体所有权,包括自然物所有权,包括法定的自然所有权有一定程度的上优先权,均可以直接定义为“普通所有权”。
诚然,集体的自然物所有权,应当是普通所有权中的特别所有权,不是纯粹的普通所有权。一则,自然资源所有权本身并不是很普通;二则,集体所有制并不比私有制那么普通。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中的夹层所有制,有的物权向公有制倾斜,有的物权向私有制倾斜,是左右逢源式或者左右摇摆式的所有制。
用物权法理学来解构公有制、共有制、私有制以及合有制、其他所有制及其所有权等,就能够得到精确的定义,这是政治经济学所无法做到的事情。因为物权法是权源法,有一整套科学、公正、精细的分析方法,更接近于客观标准,更具有普世价值观和特定的物权价值观。某种意义上说,比一些古板的政治经济学来得更加自然、逼真与客观。
(2)人造物所有权板块
人造物所有权板块,是指人工制造、人工合成产物的所有权板块,主要集中于动产方面的规定,当然还包括一些不动产方面的规定。其中,不动产人造物所有权板块,与土地资源类自然物所有权板块发生直接的关系,成为杂交式的人造物所有权板块。
尽管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种类是自然物种类的数十万倍,然而,各国的物权法对于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多少专门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动产一般为有主物,专门规定所有权归属没有多大的利用空间。遗失物是有主物,有了专门的规定,叫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类似于这种规定,或者其他的特别规定,还有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地下文物、孳息物、共有物等方面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合同生效、交付生效或者登记生效,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包括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盖为概括性规定。
中国物权法的体例与西方国家物权法的体例还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譬如:(1)中国物权法以所有制关系法来概括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的所有权归属,西方国家物权法中没有所有制关系法的规定;西方国家物权法有“动产所有权”的专门规定,中国物权法则是概括性规定。(2)中国物权法以所有制保护法来优待与建设动产所有权保护法,西方国家物权法仅仅囿于动产所有权保护法本身。(3)中国物权法注重于宏观物权法,于微观物权法方面存在弱点;西方国家物权法于微观物权法方面有些建树,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方面的精细化程度,比中国物权法强一些。总之,中国物权法于宏观物权法和自然物所有权板块等方面比西方国家物权法的内容饱满一些,西方国家物权法于微观物权法和动产所有权板块等方面比中国物权法的内容饱满一些。
比如,德国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分别规定的是:所有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转让,取得时效,附合、混合、加工,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先占,拾得,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共有。关于动产所有权,有专门的规定。
中国物权法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分别规定的是: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国有的土地范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文物,国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国家所有权保护,国有资产监督,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其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公布集体财产状况,集体所有权保护,私人所有权范围,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私有财产保护,企业出资人,法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内容确实很丰富,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所有权部分,没有出现过专门的“动产所有权”章节。
梳理一下中国物权法人造物所有权,不动产方面的规定仍然是多于动产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国有基础设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等。国家所有权部分、集体所有权部分、私人所有权部分,企业出资人部分,法人所有权部分,社会团体所有权部分等,里面夹杂着许多不动产、动产人造物所有权。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等,不完全是动产所有权,其间夹杂了动产所有权,主要是人造物所有权。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所有权,主要是金钱所有权,其次是权利所有权、利益所有权和物的所有权。
储蓄,就是金钱的储蓄。需要说明的是,金钱,在物权法中是作为一种特别动产对待的,也是作为一种人造物对待的。尽管金钱是人世间用途最为广泛、使用最为便利的一种人造物,却是一种来源最为广谱、最为复杂的一种经济价值物、物权价值物,物权法对此只能作概括性规定,用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利益保护请求权等请求权和法律责任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造物所有权板块的划分方法,与传统的划分方法是不一样的。传统的划分方法,只是以不动产和动产“两分法”来进行定向划分,并没有对于自然物与人造物作出进一步的划分。通过简单解析,我们已经得知,人造物所有权板块中,既有动产的所有权,也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类似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之类的人造物不动产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最大宗、最重要的所有权之一。了解其中的财产来源及其物权、物权关系等个性关系与社会关系,需要从自然物与人造物几个方面来进行全面理解。
3、是非变异所有权板块
是非变异所有权板块,系指变异所有权板块和不变异所有权板块。
出现变异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属性有所变化,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未出现变异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属性一般不会变化,个别情形除外,仍然适用于原来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1)变异所有权
变异所有权,不是转移所有权,也不是简单的变更所有权,应当是杂交所有权、混合所有权或者是变种所有权,还有变质的所有权和腐化的所有权。其比单纯所有权更加复杂,在占有制度、所有权制度以及所有制制度等物权制度方面,适用于另外一套法律规定。
变异所有权发生在一般流通领域,所有权载体是可交换物,以及可交换的所有权等。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导致物的物理属性被人为的变化,从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改变所有制的属性,即使是所有权性质不变,所有制的性质也会改变。
一则,自然而然的变异所有权。
就自然法而言,某些不动产可以变为动产,某些动产可以变为不动产,自然而然地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譬如,矿藏资源是不动产,矿石却是动产,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要登记公示,而矿石则不一定要登记公示。森林资源与树木是不动产,而木头却是动产,树上的果实是不动产,采摘下来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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