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物权法重点保护的对象。派生物的主人,可以智慧物的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也可以是普通消费者。个性化的派生物是要式物,社会化的派生物是略式物。
5、对世物与对人物
对世物与对人物,就是关于对世关系之物和对人关系之物。前者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并以开发利用著称的大积极物,后者是面向特定的民事主体流转的小积极物,以优先权和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表示物的归属与权利分布图式。
(1)对世物
对世物,就是对世人具有享受恩惠与便利之物。无论所有权人是谁,无论是自然物或者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公共物和准公共物都可以列为对世物。
二战以后的各个发达国家带头搞福利社会主义,动员一切力量向社会提供大量的公共品,对世物的数量越来越多,质量逐渐提高。这是非经济领域之非趋利性的对世物。至于经济领域之趋利性的对世物,则属于另外一个品种,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国也会根据综合国力和其他各界的力量,渐进式积极推进福利社会主义,以逐步满足整个社会公共品和对世物的需求。
一则公共场所之物。
公共场所之物,是对世人开放之物,一般是免费享受恩惠与便利之物。至于公共场所的设置,公共利益却有大小不一的区分。除了国家财政主导建设公共场所以外,集体、私人、其他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投资建设。
二则,公共分配之物。
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每当国家财政充裕时,投入国家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救助之对世物应当日益增多。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大国,贫困人口、困难群众和需要进行公共分配的人很多,各级政府应当尽量地向全地区提供公共分配之物。
三则,趋利性的对世物。
趋利性的对世物,是现行物权法的重点规定。为着某种物权目的、债权目的、权利目的与利益目的,每种当事人对于对世物的占有进行竞争,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因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物权法对此着墨很多。
(2)对人物
某些物可以形成合伙共有、业主共有、家族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共有关系,称之为对人物。依照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保护与分割物的办法,进行依法、依规监控,保护妇女儿童、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的继承权为要义。
6、自家物与万家物
自家物与万家物,就是小我之物与大我之物。这是传统的区分方法,载于优士丁尼法典并为后世所认同(资料见于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第三版)》第179~第180页)。
(1)自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祖传之物,实际为私有物,只不过是内涵更为广泛而已。包括有形物、无形物等。
中国物权法对于上述定义并无异议,主要集中于共有权、继承权之类的规定之中。但是,家族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法律效力。
(2)万家物
万家物,并非某个家族祖传之物。包括共有物,即可为一切人享有之物,如海洋、空气。公有物,即国家所有之物,如港口、水渠。合有物,即团体或市政府所有之物,如剧场、运动场。无主物,即被人抛弃或从来没有所有人之物。其中包括神圣物、神护物和神息物,相当于盖尤斯分类中的神法物。另外,它还包括一般不为私人所有之物,一般不能拥有、但有时需要一定所有人之物。如野生动物、海岛、海中发现物等等。
中国物权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际公海海域归国际共有。港口、水渠,或归于国家所有,或归于集体所有。市政府所有之物,不是合有物,严格地说是公有物。无主物,一般归国家所有。野生动物、海岛归国家所有,海中发现物一般归国家所有。
7、有害物与无害物
有害物与无害物,是指对于人体、人的财产是否有害之物。
人类社会进入到工业化社会和城市化社会以来,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一种最流行的“传染病”。对于大地、河流、海洋、天空的环境污染,既影响到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有序和标准化发展,又大规模影响到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后果很严重。
针对这种严峻情势,中国物权法对有害物与无害物、有益物与无益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90条“有害物质排放”是概括性规定,另有一些关联性规定。
实际上,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基本上集中于“有益物与无益物”方面。诚然,某些无益物就是有害物,属于明显有害或者潜在有害之物。某些物并无毒害的素质,影响到他人的通行权、用水权、排水权、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管线铺设安装权等,就是对他人有害无益之物。
8、其他物法谱
其他物法谱,是指除了上述七大对物法谱以外的物法谱。
它们有:主件物与从件物、本体物与孳息物、综合利用物与单独利用物,以及可动物与不动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非替代物、交易物与非交易物等等,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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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
(一)概念
物,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类社会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体)物与无形(无体)物,一般专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之物,有时候也包括对人有妨碍、妨害的不可称量物。由物生成物权与物权关系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物的归属、利用和物权的保护以及限制,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是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法的基本单元。然而,物权不是一般的财产权,一般的财产权是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物权除此之外还包括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领域中特定的财产权,甚至于包括没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零财产权”、“反财产权”即纯物权。
物权关系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财产关系,还包括特殊的财产关系以及非财产关系,如相邻关系中的观光、眺望、视力与听力等方面的关系不一定是财产关系。物权法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财产权法,还包括特殊的财产权法以及非财产权法,如观光权、眺望权和环境卫生权相当于人身权,有些无偿取得的地役权是物的利用权,不一定是财产权。
在当代物权法中,荒山、荒滩、荒沟、荒漠、荒地、荒丘、荒礁等自然力全都是物,无论是否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全部是客观存在之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物。
新疆罗布泊大沙漠和马兰基地是个寸草不生的地方,人类根本无法居住生活,更甭说从事农牧业和“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部分,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一类物——国家的土地,中国利用这块土地进行了多次核试验。
废弃的建筑物、构建物,没有什么经济价值,但毕竟它是客观存在之物,或许有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再说,如废弃的建筑物、构建物存在,该物及其土地使用权容易证明是有主物,否则容易被误认为是无主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旧式民法理论中关于“物”的定义是狭隘的、偏颇的。运用这种理论,分不清什么是客观存在物和意识形态物,分不清什么是公物、私物和易公物、易私物,分不清什么是自然之物、物理学之物和法律之物,分不清什么是利用价值之物、物权价值之物和经济价值之物、交换价值之物。
微观物权法学者认为有形有体之物才是物权法之物,无形无体之物不是物权法之物,这种形而上学的立法观念在法律界和司法界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理论界激起了很大的争议。比如知识产权之类的智慧物,是全世界公认的最好的要式物,又是有形物与无形物相结合的双重物,几乎对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深刻影响,但立法者却毫不留情地将其拒之物权法之门外,无不令人痛心疾首、扼腕长叹。
了解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法,首先是从了解物开始的。不同要式或者略式之物会产生不同的物权、物权关系,并归属于不同的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其中,不动产为特殊的要式之物,由此产生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异常复杂,虽然可以为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但毕竟与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智慧物实际上是无形物与有形物相结合而派生之双重物,但是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分或合之物,由智慧物产生的物权、物权关系十分特殊,并且在文明社会中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世间之物可达数百万种,并且总量上永远是有增无减。各种物千姿百态,而现行的物权法也不能将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一一规定,因此需要我们逐渐地深入地了解,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二)归纳划分
1.按来源划分:(1)宇宙万物;(2)自然界万物;(3)人类社会万物;(4)各个国家与地区之物。
2.按形体划分:(1)有形物;(2)无形物;(3)可称量物与不可称量物;(4)知识产权派生性物与不动产、动产异性物(智慧物)。
3.按主次划分:(1)主物;(2)从物;(3)主反物、从反物与主从互反物;(4)原物;(5)孳息物;(6)流通最广泛最自由之物(货币,亦为动产、权利);(7)物或货币的替代物、指示物(各种票据、有价证券、股权股票证、产权证、应收账款等)。
4.按位移划分:(1)可移动物(动产);(2)不可移动物(不动产);(3)不可动物变可动物(如果实等);(4)可动物变不动物(如牲畜的肌体等);(5)野生或者家养动物。
5.按定分划分:(1)有主物;(2)无主物;(3)荒凉物;(4)主观物;(5)客观物。
6.按大小划分:(1)大型物;(2)小型物;(3)无限大物;(4)无限小物;(5)分子物、原子物以至纳米物;(6)要式物;(7)略式物。
7.按交易划分:(1)可交易物;(2)不可交易物;(3)不明交易物;(4)自己消化物。
8.按流通划分:(1)可流通物;(2)不可流通物;(3)禁止流通物。
9.按消费划分:(1)可消费物;(2)不可消费物;(3)不明消费物;(4)自己消费物;(5)自然消费物。
10.按原质划分:(1)自然物;(2)人造物;(3)不明物。
11.按质量划分:(1)可称量物;(2)不可称量物;(3)转化称量物。
12.按整体划分:(1)整件物;(2)零件物;(3)单个物;(4)可分可合物;(5)不可分不可合物。
13.按本末划分:(1)本体物;(2)附体物;(3)连体物;(4)孳息物;(5)活体物;(6)死性物。
14.按用途划分:(1)生活物;(2)工作物;(3)学习物;(4)娱乐物;(5)专门用途物;(6)特种用途物。
15.按耐用划分:(1)永久耐用物(一般指土地);(2)一般耐用物;(3)不耐用物;(4)自然损耗物;(5)自然灭失物。
16.按种质划分:(1)种类物;(2)种质物(转基因或不转基因物);(3)特定物;(4)代替物;(5)不代替物。
17.按利用划分:(1)可利用物;(2)可利用废物;(3)不可利用物;(4)直接利用物;(5)间接利用物。
18.按消耗划分:(1)机械消耗物;(2)物理消耗物;(3)化学消耗物;(4)自然消耗物;(5)精神消耗物;(6)其他消耗物。
19.按毁损划分:(1)人为毁损物;(2)自然毁损物;(3)法定毁损物;(4)意定毁损物;(5)过程毁损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的毁损物)。
20.按破坏划分:(1)人为破坏物;(2)自然破坏物;(3)法定破坏物;(4)意定破坏物;(5)过程破坏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的破坏物)。
21.按利害划分:(1)有益物;(2)无益物;(3)有害物;(4)无害物;(5)不明利害物。
22.按危险划分:(1)危险物;(2)凶险物;(3)妨害物;(4)妨碍物;(5)安全物;(6)不明危险物。
23.按占有划分:(1)有权占有物;(2)无权占有物;(3)善意占有物;(4)恶意占有物:(5)侵权占有物;(6)优先占有物;(7)排他或共同占有物;(8)中介占有物;(9)一般占有物;(10)无偿占有物;(11)有偿占有物;(12)积极占有物;(13)消极占有物;(14)法定占有物;(15)意定占有物;(16)登记占有物;(17)交付占有物;(19)各种转化占有物。
24.按价值划分:(1)物权价值物;(2)债权价值物;(3)经济价值物;(4)利用价值物;(5)作用价值物;(6)其他价值物;(7)无价值物。
25.按体裁划分:(1)客体物;(2)特殊的主客体合一物。
26.按属相划分:(1)公有物;(2)共有物;(3)合有物;(4)私有物;(5)其他特定人之物。
27.按定向划分:(1)定向配给物;(2)不定向配给物;(3)专权物;(4)分权物;(5)易权物。
28.按法系划分:(1)普通物权法之物;(2)担保物权法之物;(3)制度物权法之物;(4)习惯法之物;(5)道德法之物;(6)逻辑法之物。
以上列举的28大类不是物的全部,可以认为是物的绝大部分。应当知道,当代物权法关于物的定义几乎是无限度的,这与旧式物权法尤其是古典民法的定义有原则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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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简称物法谱或者物谱。是以公物为主导、私物为辅助、共物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之物均有相应的规定。物的物理、地理、自然、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物,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类社会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体)物与无形(无体)物,一般专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之物,有时候也包括对人有妨碍、妨害的不可称量物。由物生成物权与物权关系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物的归属、利用和物权的保护以及限制,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