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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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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造物。如矿物是自然物,加工成矿产品、半成品和产品最终成为人造物。土地上盖上房屋或者种植作物,最终成为人造物。原生态自然物的物谱一般姓公,或者姓共。由自然物加工成产品、半产品的,物谱上有可能改姓。

    天然物,一般是指太空、外太空之物,有时候包括天然黄金、天然珠宝、天然气之类的有形物与无形物。严格地说,凡是无主的天然物且价值不菲的,都可以定义为国家所有之物。物谱上一般姓公,个别的姓共,极少数姓私。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物都会“最终成为人造物”的,或者说有的物之物谱的流变形式是完全不同、基本不同的。无线电频谱是自然物,更大程度上是天然物、无形物,人们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利用它,无线电频谱依然是无线电频谱,无线电频谱载体依然是无线电频谱载体。

    其它的自然物是容易消耗甚至于耗竭的,只有无线电频谱是永远不会消耗甚至于耗竭的,运用科学物权法的办法来建立健全自然物的物谱,这种客观要求是完全不一样的。

    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优良传统,是将特大宗自然物当作公物来正确对待的。中国古代至近代封建社会法律,矿藏资源是国家垄断的,私人没有实际意义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业主权。及至上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物权法,才将土地所有权定义为可以私有,但一律认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力”—自然物等特大宗自然物当作公物。

    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包含有探矿权、采矿权向集体、个人和外国人开放的规定,现行的物权法列为特别用益物权系列。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物尽其用,动员各种力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快速发展国民经济。但是,这种口子一经打开,政府无良官员与矿老板勾结一起贱卖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以合法的幌子掩盖非法的行为和贪污受贿现象,极其严重,对国有资源和资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这种物谱,已经是非常混乱的了。

    (2)人造物

    人造物,是指通过人力、畜力、电力、机械力、电子力或者自然力制造出来之物,某些物还可以通过科学的办法进行复制。物权法中将全部的人造物定义为动产,而且动产包括动物在内,豢养的动物为准人造物,野生动物则属于天然物。

    人造物系列中,使用最便利、运用最广泛和可以表示全体人造物、自然物经济价值的是金钱,是每个人一辈子的必需品,也是表示人贫富程度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同时,金钱亦称资金,还是单位、个人“资产”多寡的晴雨表。各种物权的设立、公示与变动,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实行,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实现,国家、集体、私人防火墙的威慑力量等等,都可以以金钱的价值进行统一衡量和统一执行。

    金钱,是社会交际花、人际交际花甚至国际交际花,也是各种物的交际花、各种物权的交际花、各种债权的交际花、各种权利的交际花和各种利益的交际花。几千年来,人类主宰金钱,金钱反过来主宰人类,在经济学物谱和物权学物谱中,全部是冠军级物谱。

    普通物权法体系中,人造物的品种多达数百万种。中国物权法之物谱中,将这些数量极其庞大、品种极其丰富的人造物,一应归纳为可交换、可流通的人造物和限制、禁止交换、流通的人造物,以及对于人类有益的和有害的人造物。

    担保物权体系中,最主要的还是人造物的变动,绝大多数以优先受偿金钱为要义。其中最直截了当的是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基金份额质权、应收账款质权和相当的股权质权。所有这些权利质权,都可以称之为“金钱质权”,在经济学物谱和物权学物谱中,全部是冠军级物谱。

    3、要式物与略式物

    要式物与略式物,是指限制转移方式之物和自由转移方式之物。物谱中表现为重要物和一般物,适用于不同的物法规则。其中,要式物是物法重点规范与监控之物,特大宗要式物还是国家行政干预、行政管理之物,一般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取得和发生物的转移或者物权的变更。

    (1)要式物

    要式物,即要式转移物,是指限制转移方式之物。限制等级分为禁止级、特别限制级、一般限制级和可解除限制级等重要物。有些物法规则差别很大,甚至于根本不能转移。

    一则,禁止级要式物。

    禁止级要式物,系指民事主体或公事主体需要保留所有权、却不可转让之物。这里对应的,主要是禁止流通和禁止抵押、转让之物。

    如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门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政府解困房,某些关键性的国防资产、国防设施和武器装备,国家最高保密级别的专利技术等,濒危的野生动物资源和濒危的野生植物资源,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都是完全封闭式的,只能是专人保管与保存。国家明令禁止的特级高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和吸食类毒品等,需从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中进行禁止。

    民事主体禁止级要式物,是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必需品,非禁止转让不可的、转让后就无法工作生活或者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之关键物。除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要式物以外,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设定民间的禁止级要式物。所有这些都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和因环境条件而异的,法律层面上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又难以进行强制性推广,实际上比国家明令禁止的要式物之品种、数量多许多。这样一来,成文法的物谱与习惯法的物谱,就可以分为两种物谱。

    公事主体禁止级要式物,是以法律、法规、法令、法例、规章制度等形式明文规定的特别要式物,称之为法定的要式物。具有高度正规化和强制力的特征。

    要式物有存在价值的,采取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专人保管,专业专用,不能随意改变所有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性质,与无关的单位、人员概不发生借用、租用、担保、典当、按揭、转让、赠与之类的物权关系,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一概实行公事公办的强制性禁止政策。

    要式物没有存在价值的,一律禁止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该销毁的一律依法销毁。如对走私毒品的销毁,对化学、细菌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武器的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的销毁,对违禁进口物品和外来有害特种的销毁,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一概实行公事公办的强制性禁止政策。

    禁止级要式物,大部分是以公法进行统一规范与制度化建设的。民法、商法、私法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很多反映在侵权责任法、诉讼法里面。

    就强制性等级而言,分为特别强制级、强制级、一般强制级和半强制级几种类型。一般而论,特别强制级的与刑法挂钩,强制级的与行政法挂钩,一般强制级的与民法挂钩,半强制级的与商法挂钩。

    诚然,每种强制性禁止级要式物,也有很多的类型,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具体情况的变化,个别的需要依法进行解禁,以适当地发挥物的效用。

    二则,特别限制级要式物。

    特别限制级要式物,一般是指民事主体或公事主体需要保留所有权、却可以与他物权人共同利用之物。这里对应的,主要是限制流通和限制抵押、限制转让之物。

    如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与供役地,公用土地、公用建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承包土地、自留地、自留山与水利设施,以及其他一般性公共利益的不动产与动产等,或是限制流通之物,或者限制抵押、限制转让之物。一般的单位与个人,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作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不能随意抵押与转让,不能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集体统辖的土地,一律实行专地专用政策,必须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于本集体内部进行调整,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含集资房)等不动产,不能进入一级市场流通。

    罗马法中的要式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主要是登记的动产)、权利等统称为“不动产”,意即不可转让的财产,只能供众人使用、利用和限于一定作用的财产。这些要式物,根据盖尤斯的分类,只可采用“mancipatio”(拟诉弃权)的方式转移。如意大利的房屋、土地,意大利土地上的乡村役权、奴隶、牛马一类的可负物牲畜,亦会被视为“不动产”。所有这些要式物的物谱,对于后世各国物谱的传承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中,需役地权利人利用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行使地役权,合理利用他人的土地以满足生产生活的特定需要,属于普世价值观的新型物谱与物权谱。在农业社会是如此,在工业社会也概莫能外。

    近代以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兹将登记生效公示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视为“不动产”,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适用于同一规则。中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同样地随乡入俗。于国内贸易过程中仍然称之为动产,而物权变更的规则却是统一的。目前,中国物权法方面,实施的办法是登记对抗主义方针,并没有实施登记生效主义方针,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抵押、质押与转让,仍然采取交付生效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则,一般限制级要式物。

    一般限制级要式物,一般是指民事主体或公事主体不需要保留所有权,可以为融资和其他特定的需要而加以利用之物。这里对应的,主要是限制处分和不限制担保之物。

    通过登记生效公示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均属于一般限制级要式物,但禁止级要式物和特别限制级要式物除外。

    普通物权法体系中,民事主体的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民间的文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家族、家庭、家人中重要的传家宝,未分割的待继承财产,限制分割的共有财产,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主要的办公用品等,所有这些要式物,不是不可能处分,而是需要限制处分。

    担保物权体系中,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抵押物后,动产作为质押物、留置物后,权利作为质押权后,债权人不能以直接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只能以金钱为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当债务人不能以金钱如期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才能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所有这些要式物,不是不可能处分,而是需要限制处分。

    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大幅度改进的产物。原来在担保法中有一些不能作为担保和转让之要式物,在担保物权法中能够作为担保和转让之要式物。原则上,对于既不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又对于当事人有益无害的要式物,现行的物权法给予宽大政策,以便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物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

    担保物权法,是一套成熟的、富有规律性和操作规程的物权法,其担保物权规则和担保债权规则本身是限制性的,多半是半强制性的。凡是进入这种法律范畴的,无论是要式物或者是略式物,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限制占有、限制处分的相关规定。

    四则,解除限制级要式物。

    解除限制级要式物,主要是指经济学意义上进行确定,而物权法、经济法较少涉及到这种办法。因为法律一旦作出规定,就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轻易进行改变,更不能隔三差五的进行修改。

    解除限制级要式物,与要式物解除限制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前者标志着从高限制级降低为低限制级,要式物的本质并没有因解除限制而蜕化变质;后者标志着因要式物被解除限制性规定,已经蜕化变质为略式物。

    现在,或者说,从过去一直到现在,甚至于到将来,人们最习惯于用经济学来主宰整个社会,而不习惯于运用宏观物权法理学来主宰整个社会。这种倾向是非常严重的,对于整个物权社会的严重影响是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无论是宏观经济学或者是微观经济学,对人、对事、对物都一律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让大家步调一致地一切向钱看,往往导致过度利用其物,使得全世界的人都染上了“经济病”,而且一发而不可收拾。一些所谓经典式经济学理论讲得头头是道,到头来都只不过是一些花拳绣腿,不起什么作用。美国是全世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最多的国家,然而,美国是全世界发生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最多和频率最高的国家。及至08年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英国原老首相“铁娘子”撒切尔夫人斥责西方经济学家都是一些蠢货、饭桶,根本无所作为。

    中国当代宏观物权法理学,就是一种物法的哲学。用人的生存哲学、物的利用哲学、事物的发展哲学和物权的处世哲学,来正确认识物的合理利用、合法利用的规律性,富人经济学与穷人经济学都能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决不会让富的富个死,让穷的穷个死,也一定反对竭泽而渔,滥用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利用权。

    我们只听说且经常听说经济学败坏社会风气的,从来没听说中国当代宏观物权法理学败坏社会风气的。中国当代物权法就是铁面无私的包公,某些物的归属是法律特定的,富人哪怕搬来万两黄金也是不能采购来的。经济学不能保护乞丐的财产权,而物权法就可以保护乞丐的财产权,两者之间的差别可见一斑。

    (2)略式物

    略式物,就是人们日常通用的人造物或者自然物,就是可以自由取得、自由利用、自由处分之类的大众物。这种物是可交换、可流通、可继承、可赠与和可自由设定负担、可自由转让之物,因而是最积极因素之物。

    物法谱表现出,从一而终是大众物的永远是“平民”,原为要式物改变为大众物的是“由贵族到平民”,原为大众物上升为要式物的是“由平民到贵族”。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没有刻意规定“略式物”,只不过是泛泛而谈而已。绝大多数广泛散布在动产即人造物领域,品种数量奇多无比,却没有多少过人之处,法律仅仅作出类比性质的归纳规定。物权的变更方式,主要是直接交付生效,另外是简易交付生效、指示交付生效,还有占有改定、担保物权中的占有生效等。

    究竟其实,世界上所有的物权法,都是以要式物为主要内容的,对于略式物则省略很多的规定。进一步说,现实情势下,很多的略式物未作明文规定,意味着有很多略式物仍然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属于自由主义的物法。所有这些客观情势与社会现状,决定了略式物的物谱和物法谱不止于一种,应当是多种形式、多种物权成分的家谱。

    罗马法之略式物,根据盖尤斯的分类,不必“mancipatio”(拟诉弃权)的方式转移。如公共土地、野生动物、农具等。这些特定的物如果归于要式物,则会被视为不动产。

    这种分类方法,颠覆了人们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正常概念,现代以来的大陆法系物权法和财产权法,都不采取这种分类方法。如所有的土地包括公共土地是不动产,野生动物、农具是动产。而且,公共土地是要式物,野生动物也是要式物,只有农具是略式物。

    古代的罗马帝国时代,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不存在什么野生动物保护法,更不存在野生植物保护法。因此,作为“略式物”对待或许有一定的道理,自由人随意猎捕野生动物,随意采集野生植物,被认为是不违法的行为。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最新制定的新型物权法,立法背景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一致通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法,并且屡次修订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名录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名录。所有这些都是要式物,而不是略式物,违反法律往往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物权法第49条特别郑重其事地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就把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衔接起来,构成统一的强制性法律体系,体现出联合的法律效力态势。

    4、智慧物与派生物

    智慧物与派生物,这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尖端要式物,却不全是要式物。或者说,对于知识产权人、特定的生产经营者是要式物,对于普通消费者是略式物;过时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智慧物,可以定义为略式物,却是特别的略式物,性质上仍然是不同于其他的略式物。

    (1)智慧物

    智慧物,是具有一定科学技术水平的无形物,往往需经过有形物体现其科学价值、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主要是为人们公认的实用价值。通常,是将已经成为或将成为知识产权的高、新、尖类要式物,受公法和民法的特别保护,适用于特定的法律标准与科技标准。

    过去人们一概认为只有人的大脑才能产生智慧物,现在科技人员可以通过电脑产生智慧物。这种智慧物称之为孳息式智慧物,法律意义上确定为准智慧物。

    (2)派生物

    派生物,是由智慧物派生出来的有形物,有精神类和物质类要式物。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起作用,人的智慧物可以反复派生本质的与变种的智慧物,智慧物又可以反复派生本质的与变种的派生物。

    智慧物的主人,是原生态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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