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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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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取材于民法、商法和部分公法的精华部分加以充实;可以将原来忍痛割爱的部分重新找回来补上去,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放手地加入物权新内容、新品种。

    就其内容而言,物权法典是综合法,几乎是可以上不封顶的,制定个800条款也不算多,甚至于可以在物权法基础上翻一番至两番。物权法是单行法,中国物权法总共才247条,许多地方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许多重要物权对象并未列入其中。某些重要的所有制如集合(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经济主体与物权主体,现行的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下来,这是一种很大的遗憾。

    这与中国21世纪丰富多彩的物权景观、生动活泼的物权生活很不对称,很不协调。西方国家甚至于在19世纪制定的物权法—纯普通物权法、不包括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长达552条,相比之下,中国物权法可以定义为“半边法”。这种落后状况亟待改观,再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求进取了。

    具体而言,未来的物权法典必须大大超过800条款,才能算作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优质的法律与法典,是形式与内容高度统一的事物,没有原则、毫无顾忌的删减和浓缩,连单行法的质量都大打折扣,更遑论物权法典的宏观世界了。

    第三,应当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质量上数量上都有一定的保证,能够高瞻远瞩指导未来,能够高屋建瓴基础扎实,应当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权法典。

    物权制度不同于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经常性的地调整的,且受政治制度影响的范围较大。物权制度,几十年来甚至于几百年来基本上是恒定的,且受政治制度影响的范围较小。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的物权,所有这些物权,在人类社会中都有共同的物权价值观和同一性的行为规则,除了法定的物权容易浮动以外,一般是不轻易浮动的。

    如果说,物权法的目标应当管用30年以上的话,那么,物权法典的目标应当是100年以上。

    确切地说,这个目标不是太大,而是太小。以德国物权法为例,它是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有110多年的历史了,由于具有前瞻性,制作比较精良,故很少有修改的痕迹,总共才增加9个条款,目前总共552条。看过德国物权法的人,都会对该法叹为观止。然而,某些德国人认为,瑞士民法典和物权法比该国的民法典和物权法更好一些,完全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21世纪的中国,更有条件和更有理由“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中国有学者夸张地说现行的247条的中国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典”,大错特错!德国物权法长达552条,为什么没有人说这是“德国物权法典”呢?正如中国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所说的“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一切固步自封、骄傲自满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确切地说,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典的一个雏形”,离“中国物权法典”还有很大的距离呢!根据自己的设想,给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再增加上247条是分分钟的事情,而决不是胡闹和凑数之作!

    第四,应当是完整地平衡保护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再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编制上的束缚,物权法内容不必裁减了又裁减、省略了又省略。既有宏观物权法的宏伟气势,又有微观物权法的涓涓细流,不必为尊者讳,不必为卑者贱,更加娴熟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立法目的意义更加明确,收到的社会效果更加显著,应当是完整地平衡保护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物权法典。

    制定物权法的初衷,就是将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编来规划的,实际上是已经落入了古老民法典的窠臼,束缚了自己的思维与手脚,不能解放思想、大胆突破,也不能在物权法中注入新的物权元素、拓展新的内容。

    实质上,中国物权法依然是一部“掐头去尾”式的“半边法”,省略了大量内容,创新力度不够圆满,难以更加完整地保护各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资料显示,2002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参考》第63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情况汇报)

    从以上资料来看,有关方面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其一,是将物权法列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相当古板的,没有意识到中国的国情不同、新世纪的立法要求与境界不同。中国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为什么一定要纳入“民法典”中去呢?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制定的新型法律,为什么一定要向人家18世纪、19世纪的民法典看齐呢?

    当代社会有许多民法学家抨击一些国家“法典化”倾向不识时务,搞那个机械的古板的“民法典”以后,从头到尾将条款序列固定死了,要修改起来就麻烦多多了。大多数“民法典”经过若干年修改后简直是个百衲衣,难看得要死。如果说是制定物权法典,那么任何时候的增删改调是自由自在的,无论修改多少次是整洁的。全世界每一部民法典,无一例外地表现出相当的保守性与封闭性,把几部民法七拼八凑汇编起来就叫“民法典”了。汇编的时候,就将好端端的单行法裁剪得七零八落的,落得个四不像的东西。

    其二,是中国“民法典”与物权法篇幅实在是太短小了,与现实社会需求反差太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利与义务,由于与公有制权利交叉点很多,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利更加复杂多变,规范或者调整这些权利与义务,以及平衡各种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等,应当花更大的力气、用更多的篇幅来规定才对呀,为什么中国现阶段“民法典”比之古代外国民法典的条款少了1000多条以上呢?这是其一。

    其三,民法典也不至于短到共1209条的地步。

    人家18、19世纪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权利义务种类,显然不能与21世纪的中国相比,全世界每个国家只会是水涨船高的。尽管个别权利义务有消亡的,但总体上是会大量增加的。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正式成型的,总条款达2283条以上,后来这些补充的条款有数百条之多。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正式成型的,总条款达2385条以上,后来补充的条款也有数百条之多。然而,中国“民法草案”仅仅区区共1209条,还不到人家的1\/2,实在是太奇怪了!

    既然是“中国民法典草案”是短小又短小、缩短又缩短,毫无疑问,中国物权法也会跟着接连短小、缩短。本来,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共268条已经是很短小的了,到颁布时再缩短到247条。既然中国“民法草案”是德国民法典的1\/2弱,中国物权法也跟着是德国物权法(552条)的1\/2弱。

    关键在于:中国物权法应当是完整地保护各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是必须内容完整、更有效力的。既然物权法是如此重要、又是可以独立成就的财产法,本身具有特别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为什么不把胆子放大一些、步子迈快一些?为什么不可以突破陈旧的立法模式,不敢大胆地制定物权法典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立法意义概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重点与基本原则〗〖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中国21世纪新物权法与旧物权法的比较优势〗〖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物】〗〖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关系】〗〖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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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创了新中国物权立法的新纪元。这种当代的宏观物权法和物权衡平法,又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为各种物权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从此以后,中国的物权立法面临着更好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不失时机地制订实施“物权法典”,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与实践意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充分发掘、利用、整合法律资源,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群策群力,众星捧月,将现有的物权法立法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由现行的《物权法》单行法推进到综合法《物权法典》,大大提高物权法制水平,实现物权制度法典化,大力弥补单行法诸多不足之处,完成伟大的历史使命,这是新时代、新形势的新要求,也是亿万群众的美好愿望与迫切需要,也是一件非常自然而幸福的事情。

    本文的论题,是“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预示着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法制建设之大创举与大变革,中国将会第一个登上物权法典的巅峰,具有特别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若论制定物权法典的一般意义,也是相对保守的说法。这里说是“一般意义”,究竟其实俨然是“重要意义”。现在不把话说过头,最好是留下来,等到既成事实出现后,再作结论也不迟。

    第一,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

    第二,应当是中国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

    第三,应当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权法典。

    第四,应当是完整地平衡保护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物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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