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特殊的情势下也是客观存在的,他们不能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却有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临时性、暂时性和代表性行使的。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尽管物权法中仅仅规定了5个条款,而有的草根学者能够撰写出数十万字的研究成果。但是,也因为仅仅规定了5个条款,使得很多人看不懂,而且这种模糊的现象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关于诉权与诉讼时效,这也是物权保护、财产权保护最要紧的问题。物权法专家们论证,法定的物权优于意定的物权,已经登记生效的物权优于未登记生效的物权,许多物权优于债权,许多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物权关系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有的物权法专家认为,应当修正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以二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为妥等等。
其他的,还有很多很多方面的事例,不便于一一列举。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方面的专题研究,一写就是数十万字,本文不再赘述。
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来,在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等各个方面做足了功夫,法律的自身效力与连锁效力、联合效力等执行效力、对世效力、溯及效力得以显现,证明了物权法的社会效用确实不能低估。与此同时,整个社会深层次的物权矛盾日益复杂与尖锐,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财产的保护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无法可依,然而现存的优质立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从天而降的大好立法机会一次次地擦肩而过。广大的物权人,伤不起,输不起,玩不起,等不起,渴望更完整、更具威力和适应能力更强盛的新型物权法—物权法典面世,全面地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美好愿景。
为了彰显中国宏观物权制度的独具特色,顺应21世纪的深刻变革,为了面对色彩斑斓的物权新世界,打造世界一流的物权法制新体系,未来中国将会面临着极好的机遇与挑战,在未来的一二十年里,中国很有可能将现行的物权法大修成“物权法典”。这种别出心裁的构思,比制定“民法典”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因为总共247个条款的现行物权法本来就非常单薄,因为物权法典内容更加充实,宏观法制技术含量较高,可以扩展各种形形色色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种元素,可以进一步规范与调整各种层级物权关系与层级法锁关系,同时与时俱进地修正各种不合时宜或者有瘕疵的法律盲点,有效地提高法律质量,整合物权法制水平。
倘若中国如日本等西方国家那样,执意要将物权法列入民法典之中,三五年之内看不出什么体例上的问题。时间一长,有关内容很有可能变成百衲衣,还不如修订为物权法典。
日本民法典在100之内修改了数十次之多,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100年之内修改了100多次。这是什么原因呢?大大扪心自问,好好想一想吧。
2、充分利用现有的物权法律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的物权法律资源至关重要。使得这种极其宝贵的立法资源不至于在时间流逝中和无厘头的争议中而造成巨大的浪费,这才是首先亟需解决的认识问题。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步调一致地积极推进物权法典的立法进程,集结广大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确保物权法典的立法只许成功、不许失败,才是现实意义中的最现实主义、最现实意义。
说到物权法律资源,确实是非常重要、非常难得、不能错过、不能浪费和不可替代的法律资源。别的财产权法,可以用商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进行替代,甚至于可以利用一些纯民法来替代。
物权法能够用什么法律来替代呢?物权法是专司基本权源法的,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的本职工作就在于物权法,物权法的节点、节目、词汇多达数以千计,光是一些法律概念是独一无二的。物,物权,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政策物权,技术物权,当代物权,传统物权,宏观物权,微观物权……;物中之物,物权中之物权,物权关系中之物权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且,物权往往优于债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诉讼保护时效也不相同。仅仅以民法通则论诉讼时效,很多已经过时了。
想当初,对于担保物权法引进《中国物权法》的主张,也有的人不赞成,最后还是统一了认识,实现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的有机统一,充分说明了这不是糟得很,而是好得很!如果当初不把担保物权法引进《中国物权法》,就会对于现有的立法资源造成浪费,而且立法质量也肯定没有现在这么好。
众所周知,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和非常别致的法律,她是规范与调整物权走向、平衡各种物权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之非常独特的财产法。与物权关系有关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等,有许多主流与支流,可以纵横捭阖地延伸,如数家珍地把各家各户各个层次的物权宗谱和网络图谱展示出来。
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除了王兆国副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表决通过前的说明,提出“制定物权法必要性”的四大意义以外,主要集中于填补国内空白甚至于国际空白,更加有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法律改革,有利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完整地保护各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颁布实施了民法典,没有颁布实施物权法典。这是人类立法史上最大的遗憾,巨大的物权法立法资源被无情地形成了巨大的损失浪费。抢救与利用物权法立法资源,已经迫在眉睫,中国应当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决不能被麻烦与困难吓倒。
西方国家的学者认为,西方世界的精神文化遗产有两大板块,一是圣经,二是罗马法。而罗马法的精华集中在物权法里面。可惜的是,那么好的物权法埋没在民法典中,受前后左右的其他民法所束缚,不能进行大幅度的或者彻底的修改。
如德国民法典的编排秩序,分别是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大板块。日本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大板块,整部法典的内容很不完善,后来陆续地补充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户籍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借地借房法、工地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信托法、遗失物法、国家赔偿法、法例等单行法。
各国民法典的内容非常庞杂,某些民事法律对象随着时代的变迁、物权法学史的进展,需要重新定义、定位与修正。但按照该国民法典的的体例顺序进行修正,修正起来会遇到很多麻烦,需要重新进行再统一规范与调整。因为民法典中各编各章各节的条款序列是固定的,每次修改起来,要么是非常麻烦,要么受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常暴露出“民事法律法典化”的窘迫的尴尬现象。
人类历史社会中,有无数英雄豪杰和志士仁人,为国捐躯,为国争光,为民造福,为整个中华民族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呕心沥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穷则努力奋斗,富则兼济天下。爱国为家,同仇敌忾,涤恶扬善,惩贪倡廉,扶贫帮困,睦邻友好,拾金不昧,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宽宏待人,所有这些都是很朴素的道德法与物权法。长城内外,大江南北,海峡两岸,处处洋溢着物权法的正能量。
伟大的哲学家******同志说过,人类社会总得有所发明,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能总是停止在一个水平上。拿我们的话来说,中国物权法总得有所发明,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能总是停止在一个水平上。
过去,很多法律在规划、起草、制订、颁布、和修正过程中,反复研究,反复斟酌,反复修改、反复完善,从而提高立法水平,增强法律的影响力、执行力、威权力。其中,物权法经过13年的刻苦磨砺,8稿定谳,但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不失时机地制订物权法典,大量充实内容,提高立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很有必要。
物权法既是非常要好的法律资源,也是非常深奥的法律科学,必须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资源,努力发展这种科学事业。所有制关系学,所有权关系学,用益物权关系学,担保物权关系学,占有关系学等等方面,还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还有很多规律性需要掌握,还有许多内容需要充实,还有许多表现形式需要艺术化地综合运用。
现行的物权法,搭建了很好的拓展平台,构建了宏观物权法的框架,已经形成物权法典的雏形,经过几年来的贯彻实施已经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形势大好,不是小好。制订与实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物权法典,完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俗话说得好,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
我们的目的是能够达到的,我们的目的是一定要达到的。中国物权法典成功颁布实施之日,就是胜利之日,就是万众欢腾的喜庆之日!
二、一般意义
本文的论题,是“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预示着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法制建设之大创举与大变革,中国将会第一个登上物权法典的巅峰,具有特别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若论制定物权法典的一般意义,也是相对保守的说法。这里说是“一般意义”,究竟其实俨然是“重要意义”。现在不把话说过头,最好是留下来,等到既成事实出现后,再作结论也不迟。
简单地说,制定物权法典的一般意义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点。
第一,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一定是21世纪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典,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典,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
这种要求并不高,而且应当较容易做到。因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是宏观物权法典的雏形,在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一枝独放。大家动动脑筋,一起出主意想办法,达到目的是指日可待的。
不可否认,迄今为止,现行的中国物权法仍然是个试验品,仍然是属于不太完整的产品,因为有许多物权类型没有加入其中,甚至于有许多物权内容仍然是一片空白。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规划不周到所致。
按照原先的立法规划要求,物权立法是民法典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民法典立法计划进展不够顺利,故将物权法立法先行一步。至于,物权法从第二草案起加入了许多“公法”元素、新型的担保物权法元素,纯粹属于歪打正着。
如果说,我们的胆子再放大一些,步子再放快一些,内容再充实一些,未来中国物权修法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公法与民法兼容、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并行、有物权与无物权明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她既不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与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互不隶属,而应当是一部独立自主的“新型法典”。
从这个意义上说,她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这几类法典,还没有出现过物权法典。物权法典的出现,定会让全世界的法制国家为之轰动,也定会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向前迈进一大步。
第二,应当是中国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再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编制上的束缚,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增补新内容,将应当规定的全部规定进去,奉献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应当是中国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
就其体例而言,中国物权法典的制定,可以大大突破固有的立法观念和物权法体例的限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