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物权主体方面,不再局限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在一般市场领域呈现出共同竞争、共同发展的平等的物权地位。所有这些是与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是有一定区别的。
与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区别就更大了。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物权法是建立在财产权私有化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基础上的“纯私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公物权与私物权之间的关系被物权法人为地割裂开来,属于极端片面的“纯私法”。况且,虽然已经进入城市化、工业化经济社会,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基本上局限于农业社会的物权模式,其罗马法式的旧物权法的实用性均大打折扣。
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共益性物权,仅限于小规模的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共有权,总体上是个功利性物权体系。中国物权法除此之外,还有制度化和大规模的公益物权、共益物权,既有有偿使用的、又有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法人所有权人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让土地使用权人也能获得较大回报的物权模式,这种模式在城市社会物权法中得到推广应用。因为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并且有严格的土地使用权监管制度,不会产生西方国家那种城市地主剥削阶级。
有偿使用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将自己取得的荒地、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农用地使用权,或者是农村集体或者个人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耕种并获得租金的物权模式,这种模式在农村社会物权法中得到推广应用,但应用范围也很有限,不会产生如旧中国和西方国家那种地主剥削阶级。
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的方式,授予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其他的特殊物权人以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满足他们特殊的使用建设用地的需要。这种物权模式是非功利性模式,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益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与私益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种物权模式,在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中几乎是找不到的。无偿使用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所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不需要向国家和集体交纳地租或者赋税,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渔地、滩地和分配得来的荒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各种农用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使用的。连农民所分配得的宅基地多数是无偿使用的,少数是象征性有偿使用的。
这种合理利用资源的扁平化的物权模式,在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中是找不到的。物权化方针是完全相反的: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一直是农村社会物权法,主要是保护地主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维护地主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且一切向钱看,充满了资产阶级的铜臭味,把人与人的物权关系当作了纯粹的钱与钱的物权关系,把穷苦人与土地的占有关系当作了纯粹的地奴关系。这种土地私有化的物权化方针与物权模式早已是人神共愤。早在150年前就遭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等土地国有化倡导者的强烈抗议,认为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产权制度,甚至于比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也不如。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遗害无穷。从上世纪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到亚洲金融风暴,直到08年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和欧洲经济危机等等,都可以从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中找到存在的根源。
(二)中国物权法为宏观物权法的特色
中国物权法另有一大特色,就是物权体系网络化、系统化、立体化和制度化的宏观物权法。这也是区别于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一大亮点。
总体布局上,可以定义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三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也可以定义公法、共法、私法“三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还可以定义为城市圈物权法和农村圈物权法“二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还可以定义为公益型物权法和自益型物权法“二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
其中,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制度物权法是从特别法中引进一些关键条款,用于率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关键条款,规范与调整特定物权主体与客体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优先权及其物权关系。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流于立法形式,流于资本主义私有化,流于“私法”私法化,不能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类的制度物权“混进”其物权法编制中来。其结果是将好端端的物权法弄得个支离破碎,背后里私物权法与公物权法还经常吵架打架,闹得不可开交。
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等等公益型物权法,已经占领中国物权法的半壁江山,这是任何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不敢想、不敢做的事情,而中国新式物权法不仅想到了、而且实实在在地做到了。诚然,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也注意到了相邻关系共益权、建筑物区分的共益权、城市地役权与乡村地役权之类的共益权,这些也是进步的地方,也为中国新式物权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中国物权法总共只有247条,还不到德国物权法条款数目的一半,是一种相对保守的立法方式,却涉及到全部的物权主体以及众多客体、权利与义务的类型。由于坚持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剔除了资本主义腐朽的土地私有化立法观念,故立法上能够做到坐怀不乱而高屋建瓴,立法水平总体上高于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不过,德国物权法内容充实,普通物权方面的很多规定是细致的,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三)中国物权法为三法融合的特色
中国物权法具有当代物权法的特色、宏观物权法的特色和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
当代物权法的特色,指根据当代社会生产生活的具体情势合理安置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的物权法对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代表的不动产类型,如一条法律锁链将两者之间巧妙地串联起来形成有机整体,相得益彰。古典物权法关注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忽略或者弱化了城市社会的物权法,一旦迈进城市化、工业化社会以后,原来的农村式、农业式物权法很多就失效了。
宏观物权法的特色,指在一部物权法既规定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同时又穿插融合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在三法合一的条件下,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实现了大联合、大串联,从而使得其内容大大丰富,执行效力和对抗效力大为提高,溯及效力更加明晰。使得所有权中心论、担保债权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各得其所,体现出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宏观物权法是由基础(普通)物权法、中级(担保、技术)物权法和高级(制度、政策)物权法三大部分组成的,这就将公法和私法融合在一起区别于纯粹的私法了。所谓微观物权法,就是不包括制度物权法在内的纯粹的私法,微观物权法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即体现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以私有制经济为辅助力量的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既不搞完全彻底的市场经济(物权)模式,也不搞完全彻底的计划经济(物权)模式。比如,城市土地最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最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又如,划拨型土地使用权属于计划经济(物权)的范畴,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市场经济或者市场调节(物权)的范畴。
这是落实******委员长的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必然结果。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是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无偿使用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有偿使用的,所有这些并无特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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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在于,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旧中国的旧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齐头并进,其中穿插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内容,使得所有权中心论、担保债权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各得其所,体现出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这是一部纵横捭阖、意境深邃、波澜壮阔、恢弘毕至的当代宏观物权法,是改善全体国民物权生活、平衡各利益阶层权利义务、实现海清河宴和长治久安的杠杆式物权法。本质上属于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权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权法宝库中,中国物权法堪称一绝,独领风骚,鹤立鸡群,在物权法百花园中如君子兰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娇艳撩人。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主要体现在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