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史深淀,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觉得“共同保护制度”总比“单一保护制度”更好、更实在一些。
股份制经济兴起以后,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物权法需要面对这种新兴经济体制的现实问题。原来的“非公即私”和“非私即公”的两分法,再也行不通了。
外资经济与中外合资经济体制兴起后,不可避免地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这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来说,无疑是极大的挑战。
所谓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很有可能包括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内了。关键在于,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如何因势利导,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依靠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来规范与调整。倘若中国完全蜕变为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那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中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就遭到彻底破坏了!!!!
新中国,是由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逐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新型国家的。
目前尽管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谓“人穷志短,马瘦毛长”,对于当今的中国人是再也贴切不过了。很多地方把发展地方经济的宝押在引进外资上,以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以各种各样的奖励办法奖励外国资本家和奖励引进外资的“有功人员”。以引进外资为荣,以不引进外资和未引进外资为耻。而且,对于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家当一卖而光,根本找不着北。
殊不知,过度的改革开放,过度的引进外资,对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民族企业是遗害无穷的。美国、新加坡是对外开放程度最大的国家,哪些产业可以对外开放,哪些产业禁止对外开放,都是有政策底线、制度底线的。美国的水务企业是国防部垄断经营的,高科技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企业是禁止对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开放的。新加坡的市政管理、水务企业也是禁止对外开放的。
日本是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国家,“日本制造”的机械、汽车、电器、电子等高新技术开发产品遍及全世界,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发达国家之一。但是,上世纪后期,由美国等西方国家唆使的“金融体制改革”和“房地产对外开放”政策,使得日本经济停滞不前长达20多年。
所谓基本物权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每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可以与世界经济接轨,但每个国家的基本物权制度并不与世界物权接轨,能够与世界物权接轨的仅仅是国际海域利用权之类很小的范围之内。
中国物权法明文规定,哪些土地归国家所有,哪些土地归集体所有,就是明确规定归中国人所有,不能归外国人所有。外国人到中国来,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非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叫中国的基本物权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
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根本上与改革开放无关。改革开放也罢,不改革开放也罢,始终如一就是这种基本物权制度。
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物权价值永远是不能与经济价值划等号的。但是,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与经济价值划等号的。
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的。传统的旧观点认为,既然土地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土地的红利只能由全体人民来分享,不能由少数个别人独享,因此,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是必须的。
中国的新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不是完全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的。有些土地是禁止出租、抵押、转让的,有些土地可以出租、抵押、转让的。这样一来,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也不同于纯粹计划经济式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中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土地公共所有制,“半开放式”的土地流转制度,在“物权封闭”和“物尽其用”方面进行了科学的选择,从而搞活了房地产经济,大量增加了财政收入,10亿人住房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实践证明,这种新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总体上是运行良好的。
第四,同样是中国式物权法,新式物权法完全不同于旧式物权法。
中国5000年的法制文明史中,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几乎一致性地实行“民刑合一”的法制模式,专门的民法是罕见的。
再者,历代国王、皇帝一直认为“溥(普)之下,莫非王土”,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即王有制是天经地义的,而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是破坏祖制、是大逆不道的。
如今,有些法学家在著作中口若悬河地大讲特讲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如何如何的,那是他们的主观臆断,中国历代的律法中,从来没有出来过“土地所有权”之类的概念,只有“田地业主权”之类的概念。所谓“田地业主权”,相当于有偿使用的土地利用权,任何私人业主都要向中央政府交纳赋税,等于是带头租用国家的土地。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同样是租用国家的土地,只不过是由地主代为向国家交纳地租而已。
不要以为中国历代国王、皇帝的立法人员不懂物权法。恰恰相反,是中国近现代至当今的所谓物权法专家学者才不懂物权法。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的。私人怎么可以随便行使“国家领土主权”?“国家领土主权”怎么可以随随便便地卖过来、卖过去的?中国历代国王、皇帝深知,打江山殊不容易,守住江山更加困难,所谓“创业难,守业更难”是也。
古代罗马帝国,在古罗马法中规定了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这对于确认和保护私人的土地物权意义重大。然而,问题的另外一面,十分遗憾的是,罗马帝国被分裂状态成为家常便饭,是全世界最动荡不安的地区。频繁的战争侵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富豪们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也能够起到分割国家领土主权的作用。
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一些洋务派趁机提议修订中国民法典包括物权法编。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大清民律草案》经过4年的时间,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这为继起的民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大清民律草案》连同物权法一起夭折。
辛亥革命胜利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开始。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工作繁忙起来。各省党部公布了《党员背誓罪条例》、《反革命罪条例》、《处分逆产条例》等。党员背誓罪、反革命罪、土豪劣绅罪等新罪名成立。
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政治主张,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演讲中更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了大会通过的《农民问题决议案》,规定了地租的最高租额。1927年3月成立的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于同年5月起草了《佃农保护法》、《处分逆产条例》等七个决议案,只有这两种法律得以通过与分布。
中国历史上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南京国民政府制订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全部民法由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第三编物权,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十章。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德国物权法、日本物权法的翻版。其中,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主要立法目的意义,在于保护私人包括官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之前公布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政治路线背道而驰。
国民党背叛革命、破坏国共合作统一战线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在军事上、政治上、法律上与国民党反动派对着干。从1927年到1949年,根据地的主要物权法和国统区的《物权法》,这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中国长期并存。其中,在抗日战争之国共合作时期有些调整,但“三七五减租法”是统一的。
红色革命根据地始终没有制订专门的《物权法》,而关于土地改革、土地权利与平均地权的立法,都是一些单行法。如《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一般规定为没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能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属于用益物权。
抗日战争胜利后,第一次土地革命经过抗日战争的调整期后,进入至第二次土地革命时期,围绕土地改革问题颁布实施了大量土地法律、土地政策规定。最著名和影响深远的是《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性与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这部全国性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从1947年一直到解放后的1953年,为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复查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政治作用,为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和打败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奠定了群众基础。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属于公平正义的物权法,即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社会主义特色的新式物权法,本质上、内容上完全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式物权法。
新式物权法与旧式物权法的对比,有以下优点。
新式物权法是21世纪当代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完全是改革创新的产物,在世界物权法史上有着崇高的威望与技术权威;旧式物权法20世纪现代资本主义的物权法,完全是照搬西方的产物,在世界物权法史上一直是默默无闻。
新式物权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旧式物权法代表官僚地主的根本利益,体现了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新式物权法是当代宏观物权法,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各种物权主体并存,物权客体、物权关系也几乎面面俱到,是城市社会式和农村社会式相统一的物权法,也是纯民法与商法相统一的物权法;旧式物权法只有私有制一种物权主体,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相统一的综合物权法,基本是农村社会式的物权法,尤其是永佃权之类的物权法条款早已是名存实亡式的死亡条款。
新式物权法能够自觉地运用系统工程与一般均衡原理,从根本上消除物权隔阂,正确处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物权矛盾;旧式物权法只能是运用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办法,从某些方面消除物权隔阂,难以正确处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物权矛盾。
第五,同样是物权法,不同于任何国家的物权法。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的新式物权法,具有很多当代样式物权法的特色,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特点,比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更加显著,其中有些特色是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所根本找不到的。
诚然,各个国家的物权法,都有各自的优点与缺点。比较之下,中国现行的新式物权法,全部是在充分发扬物权法优良传统、扬弃旧物权法糟粕的前提下的杰作,优点远远多于缺点。
二、中国物权法立法模式的基本特色
(一)立法模式的特色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是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支持市场调节与发展私有制经济方面有不足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私有财产资源的利用率。
中国物权法刷新了立法模式,既有计划经济部分,也有市场经济部分,既有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又有无偿使用的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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