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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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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宪法规定的原则与物权法的技术性相结合,坚持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运用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学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对于各类物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磨合甚至于回归进行总体布局、精心设计,使得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合所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各得其所,使得各自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等关系达到预期的公平的圆满效果,从而建构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保障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经济秩序、物权秩序、债权秩序和人权秩序,促进社会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稳健地协调地向前发展。

    2006年3月9日,******委员长在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这个政治要求是相当高的,过去在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财产法中没有提到这种高度的要求。

    一般情势下,一部民法顶多经过两3年时间、3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3稿定谳就大功告成了。那么,一部物权法经过13年时间、7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和1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8稿定谳,说明了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说明了从最高立法机关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说明了这是一部份量很重的“物权宪法”,对于当代和未来中国各个阶层的亿万人民产生不可估量的经济影响与物权影响。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结合中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和中国国情,广泛吸收国内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充分调动立法专家和法理专家的立法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立法意见,历经13年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8次审议修改润色,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而形成了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

    (三)立法分歧

    物权法立法立项时,中国有一些民法学家曾经建议最高立法机关修订“中国财产权法”,不要修订“中国物权法”。该法学家的建议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财产权法通俗易懂,能够为许多文化程度不高的一类群众所容易学习与研讨。财产权法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国及至东方文明国家的法治文明传统,已经具有浑厚的法律文化沉淀,也容易将中国的成文法与中国当地的习惯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新时代的财产权法。

    然而,物权法也是一种基本财产权法,却是一种实用性更强大、逻辑性更严密的高雅的财产权法。其是序列化、层次化、立体化、网络化、系统化和模式化的财产权法,是在普通物权系列和担保物权系列中精心布局、统筹兼顾、层次分明、松紧有度、逻辑严密、实用新型和权利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财产权法,并且是加入了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内容的财产权法。

    从物权发现、物权发生到物权成立、物权确认、物权利用、物权保护、物权限制、物权规范、物权调整、物权变更、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或者物权整合、物权融合、物权磨合甚至于物权回归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全面质量管理,将各个权利主体的最大宗物权与最小宗物权都全部包括进来,将相邻关系和业主共有关系中一些鸡毛蒜皮的物权也包括进来,一管到底。所有这些,可以克服财产权法体系不够完整和单调乏味的缺点。

    当然,物权法与财产权法于效能上的最大区别有两点:

    一是财产来源合法性及其物权动向的系统化、立体化、网络化、模式化或者制度化的整个体系和整个过程的识别上。财产权法较少涉及到财产来源的来龙去脉方面,也不立足于财产来源合法性及其物权动向的系统化、立体化、网络化、模式化或者制度化的整个体系和整个过程的识别上来下功夫,这使得财产权法的效能、效用和效力三大方面都大打折扣。

    二是在于物权法上的多数物权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限制的,或者是长期时效的,少数是与财产权法的诉讼时效是一致性的(如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财产权法的多数财产权诉讼时效一般是二年期时效,对于永久保护的时效和长期保护的时效基本上没有提及,这会重蹈民法通则的老路。

    权衡两种财产权法之轻重,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和最高立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以制定物权法比制定财产权法更加重要、更加理想,故没有采纳制定财产权法的方案,选择了制定物权法的方案,直至中国物权法的最终出台。

    二、比较分析

    世界上传统的民法体系,主要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各有千秋。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主体结构是罗马法系与日耳曼法系的滥觞,有几千年的法制传统经验,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扎实,非常重视自物权与他物权之物权关系的改良,几乎是事无巨细地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

    大陆法系的主要缺点,是对于私人所有权的限制流于口号式,均规定行使所有权要依法律或者依法令等,但在其条款中大谈特谈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公权私化现象。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瓜分给了特权利益阶层,使得富有者愈加富有,贫穷者愈加贫穷,是人类社会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制度之一。

    马克思在其《论土地国有化》、《资本论》、《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哲学的贫困》)等大量著作中,恩格斯在其《法德农民问题》等大量著作中,都激烈地抨击了西方国家这种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制度,迫使统治阶级进行了一些改良措施,如利用特别法、专门法向地主阶级征收不动产税和高额的遗产税等。毕竟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不能解决整个社会两极分化、经济危机的趋势和工人阶级贫困化的命运。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处在资本主义甚至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土地王有制传统,对于民事主体实行的是信托地产权制度,客观上抑制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或者公权私化现象。

    1925年前,英国存在三种形式的地产权:一是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二是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三是完全拥有的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

    1925年后,英国颁布了《土地授予法》等六项财产法,最终完成了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废除了许多封建土地制度,地产权仅剩下两种:一种是完全保有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一种是租借地产权。完全保有地产权已与真正的所有权没有多大区别。地产所有人及租借人只需交纳税款或租金,无需承担封建义务。同时大大简化了土地转让的手续,并规定了土地登记制度,将土地使用和转让置于政府的管理和监管之下(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161页~第162页)。

    英国信托式财产法重视国家对于各种土地的监督管理,努力抑制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是西方国家较好的一种改良主义的土地制度。英国信托式财产权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但是,比大陆法系欠缺的地方,是财产权结构过于单调,系统性、整体性较差,各个层次的物权关系仍有不够明朗的地方,尤其是对于财产的确认与利用方面的功能相对欠缺。

    3.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的体例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体例上是大陆法系模式的,但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克服了这两大法系不足的地方。如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强调国家对于私人不动产的监管,防止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等,都做足了功夫。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际上就是地产权制度信托监管制度,但公有制程度比英美法系的更高更好,比大陆法系的更强更好。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的私人土地所有权非常夸张,以至于常常与基本法、土地管理法吵架。

    如德国物权法开口闭口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如何如何的,德国基本法第14条却规定“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现在台湾地区自作主张地沿袭解放前的旧式物权法,拿台湾行政上的“土地法”一对照,私人所谓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堪一击。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各物权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界限分明,公私分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分明。尽管是效仿德国物权法的立法方式,但不是盲目的照猫画虎,更不会恶搞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由于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的经济制度,较好地克服了类似于德国和旧中国物权法那种公权私化倾向,在不动产和有形资产方面是如此,在动产和无形资产方面也是如此。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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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简称中国物权法。是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新中国在21世纪初制定的一部最重要的体现社会主义特色的新型民法。

    这不是一部简单的民法,而是一部纵横捭阖、意境深邃、波澜壮阔、恢弘毕至的当代宏观物权法,是改善全体国民物权生活、平衡各利益阶层权利义务、实现海清河宴和长治久安的杠杆式物权法,本质上属于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权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权法宝库中,中国物权法堪称一绝,独领风骚,鹤立鸡群,在物权法百花园中如君子兰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娇艳撩人。

    2007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着重讲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时,总结出四个重点:一是,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二是,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三是,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四是,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2006年3月9日,******委员长在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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