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在物权法中却是有一定的对抗效力,但都是临时性、限期性的对抗效力,而且其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以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作为。
第二,担保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特征,主要是硬对抗效力,从内容上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悄无声息的修正,以“高规格法优于低规格法”和“后法优于前法”的两大优势发挥对抗效力。
整部物权法中,当数担保物权编中之对抗效力最为密集、最为明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77~379页,专门解释了物权法第178条“本条是关于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问题的规定。”实际上,此条款是寓意了物权法之执行效力与对抗效力的关键性说明。
《解读》列举物权法之执行效力与对抗效力的条款内容是相当密集的,认为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主要有: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41条、第43条、第76条、第78条、第79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或者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4条第2项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秩序清偿。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82条、8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范围限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担保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以担保法锁新内容弥补担保法锁旧内容
物权法中,有些条款就是以担保法锁新技术更替担保法锁旧技术。如第181条“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第180条第5项“将有动产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第223条第4项“新权利质权”:基本份额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债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刷新了担保法“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
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范围,不限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其他债权也是可以的。
所有这些,着重点在于“立新”,弥补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不足部分。
2.担保物权生效重新界定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的3个具体项目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需要登记,抵押权自此登记时生效。对于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之抵押,不再一律要求“登记生效”。无论是否登记生效,均需签订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票据质权的生效是分为两种情形的,一是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凭证交付权利人时设立;二是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是如担保法所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226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生效的,一种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外一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如担保法所示“证券登记办理机构”,也不仅仅是一个机构登记机构。第226条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是如担保法所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是如担保法孤立地所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秩序清偿”。
所有这些,着重点在于“破旧立新”,对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显的对抗效力。
3.抵押权人诉讼时效的敦促式修改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是如担保法所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着重点,在于“破旧立新”,因为相对科学且公平合理,对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显的对抗效力。即以新法改进旧法的质量效力和进步效力,是增强法律执行力和排他力的动态平衡效力。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例子很多,相关内容也很丰富。倘若将全部内容排列出来并进行充分的说明,可能需要数十万字以上才能达到目的。限于篇幅,故不赘述。
关键在于,需要掌握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规律性,遵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就能够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就能够提纲挈领,举一反三,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收到立竿见影的好效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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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同样是由普通物权法板块和担保物权法板块两个部分组成的相关内容,这些排他权、优先权、对世权内容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三大范畴。从比例上来说,担保物权法板块对抗担保法及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比例相对高一些。因为普通物权法板块和担保物权法板块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内容的缘故,除了客观存在物权法之单一对抗效力以外,还客观存在物权法之合作、联合、聚合对抗效力。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有:涵盖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的各个领域,涵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各个方面;涵盖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不动产物权关系法、动产物权关系法、抵押权关系法、动产质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以及有权占有关系法、无权占有关系法;涵盖国家财产保护法、集体财产保护法、私人财产保护法和其他人财产保护法,涵盖法定与意定的财产保护防火墙法;涵盖物上保护请求权法、物权保护请求权法、权利保护请求权法、利益保护请求权法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法;涵盖各种物权的各种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涵盖每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从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中反映出来的规律性是:
第一,高阶级的所有制对于低阶级的所有制有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效力,在放权让利的时候又表现出相对平等的对抗效力。
第二,高阶级的所有权对于低阶级的所有权和其他普通物权有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效力,在互利互惠的时候又表现出相对平等的对抗效力。
第三,高阶级的物权对于低阶级的物权有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效力,在平衡权利与义务的时候又表现出相对平等的对抗效力。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例子很多,相关内容也很丰富。倘若将全部内容排列出来并进行充分的说明,可能需要数十万字以上才能达到目的。限于篇幅,故不赘述。
关键在于,需要掌握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规律性,遵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就能够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就能够提纲挈领,举一反三,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收到立竿见影的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