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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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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的四大意义。除此之外,物权立法还有很多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第一,中国物权法高屋建瓴,是当代物权法的典范之作。

    中国物权法是在认真总结古今中外立法经验基础上,根据当代物权法的本质特征和具体要求,从高处着眼,从严处着手,高难度、高质量、高标准地立法,攻克了许多难关,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既不同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一般共和制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以往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立法、又不同于近代工业社会的立法。而是将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权制度等各项制度统筹兼顾,形成了当代物权法的典范之作。

    第二,中国物权法三法合一,是当代衡平法的典范之作。

    中国物权法体例上包括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组成部分,在这两套法系中又穿插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这也是中国当代物权法的一大特色。

    古典物权法过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落入了农业社会的窠臼与俗套,根本无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根本无法平衡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根本利益。以德国物权法为例,连同新增的9条共有552条(约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两倍多),也相当精细,但是其中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格格不入,很多外表光鲜的条款成了死亡条款。他们抽掉了制度物权法的主心骨,顶多只能算作“微观物权法”,条款再多也不能成为当代衡平法的法例。

    第三,中国物权法继往开来,是未来物权法典的奠基之作。

    中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一波三折,缘于意识形态领域和各阶层利益诉求等方面的激烈交锋,或者由于立法规划方面的失误,使得应当制订物权法典而未成行。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时,是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待的,这种规划本身就有问题。

    笔者反复通读过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典的体裁,以及其他许多国家民法典的论述,就发现其中有通病,五六种民法凑合在一起特别的死板,从第1条到第2000多条断章取义,难以修正和补充规定。日本民法典更加糟糕,在民法典1044条以后,不得不增加民法典施行法、附则、不动产登记法等16部单行法。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修改了150多次,改得乱七八糟的。

    中国物权法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已经万事俱备,能够继往开来,是未来物权法典的奠基之作。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立法过程

    物权法从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到具体实施日期,需经过6个半月的准备期、磨合期,是因为此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方面与过去的规定有某些不相同之处,且条文相当的深奥,故要在时间上留有余地,让旧的财产法有个过渡阶段,以便于让新财产法与旧财产法较好地衔接一下,以免过于唐突造成人与法、法与法之间过度紧张。

    2007年3月16日通过前,物权法历经了13年起草,常委会七次审议,社会各界关注程度和立法艰难程度,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未有的。

    一般而论,一部法律的出台顶多是三审定谳。物权法却经过了八审定谳,光是系统性的物权法草案,就有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等专家派一稿,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人民大学等学院派二稿,以及由王胜明、姚红、杨明仑为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派三稿,以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起草的四至七稿。从物权法理论到立法实践上,全国的专家学者和广大物权法爱好者为此作出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攻克了许多难关,排除了许多争议,终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物权法实施日期一旦被确定下来就已经开始生效,各界人士应当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对于物权法精神实质或者重要条款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2.再谈物权立法的意义

    物权法实施日期所昭示的意义,在于确定法律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和溯及效力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

    衡量法律的效力,不仅仅是从其本身应有的效力来考量,而且还要考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处于什么状态,或者说其自身独立自主的性能是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与作用,对于法律实践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指导作用。一部法律的正误优劣程度如何,出台前和出台后,是可以让广大公民发表意见,提出修改方案来的。但在修正之前,需保持原有的执行效力不变。

    中国物权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财产法,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法。物权法起草、审查的13年中,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长作过许多指示,其中有很多指示重申了“政治物权法”的特殊意义。

    譬如,2006年3月9日,******委员长在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这个政治要求是相当高的,过去在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财产法中没有提到这种高度的要求。

    关于物权立法的意义,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长作出了很好的总结。

    2007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着重讲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与意义时,总结出四个重点:

    一是,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二是,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三是,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四是,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以上四个重点,反复重申了“政治物权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说明了制定身兼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中国式物权法,与现行的制度物权法有着密切关系的。

    其实,每个国家制定的物权法,首先是与其相应的社会经济制度相关联的,其次是是与其本国国情相关联的,甚至于物权操作技术因受政治牵连也有一定的差异。

    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故各国物权法或多或少地带有各种色彩的政治倾向,而物权操作技术只不过是作了一些改良而已。为了改良人与人之间的物权关系,西方国家也由早期的“所有权绝对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很快升级到了“所有权相对论(限制论)”,不再一味追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化倾向。

    西方国家在制定民法典包括物权法时,也充分考虑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及其他效力问题。他们主要是从限制财产所有权开始入手的,任何违反“私法”和“公法”的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们的物权法也或多或少地与制度物权法有一定的关联。就是说,他们的物权法也不是单纯的、孤立的物权法。

    如德国、瑞士、法国、意大利、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在界定财产所有权时,千篇一律地不忘记在法条上冠上“不违反法律”、“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但法律或条例禁止使用的除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义务的前提下”、“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日本、中国台湾的完全相同)。

    应当注意的是,西方国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限制,虽然是从民法(私法)角度来规范的,具体到财产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等,不仅仅是受民法限制的,同时是受公法限制的。

    所谓的法律、条例、条令等,并不是仅仅限于民法的范畴。那么,中国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公法限制的情形就更多、更复杂些了。

    申言之,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中国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及其他效力问题,受政治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制约的程度要大一些,西方国家要小一些。

    不过,西方福利社会主义国家比西方非福利社会主义国家,受政治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制约的程度要大一些。因为维系福利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土地资源、国有企业资源和税收资源,所有这些会导致私人所有权受限制的力度大一些,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及其他效力问题的变动也大一些。

    3.未来目标是物权法典

    谈到物权法这种立法资源,应当认识到其不是一般性的立法资源,确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分利用这种不可多得的法律资源,修正与完善物权法内容,定然是第一要务。

    中国物权立法是个良好的开端,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制建设事业,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中国物权法有几大特色:

    一是体例上实现了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法的兼容,并大量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法律内容;

    二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主体也是全面的,国家即全民的、集体的、私人的、其他权利人共4个物权主体,是各国物权法主体确认最全面的;

    三是中国物权法规定的客体是相当复杂的,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物权网络系统,物权关系、法锁关系脉络相对地容易理顺一些。

    中国物权法运行若干年之后,逐步积累了物权立法、执法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典不仅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中国人民有志气、有能力,只要万众一心锐意进取,一定能够打造世界最恢弘气派、最具技术含量的物权法典!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重点与基本原则〗〖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与旧物权法的比较优势〗〖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物】〗〖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关系】〗〖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关系】〗

    〖系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非成文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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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物权立法意义,亦即物权法起草、讨论、修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物权法》是一部基本的民法,方向性、政策性、敏感性和实用性非常强,为改善全国各族人民的物权新生活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她历经13年、8稿定谳终于获得成功,这种极其认真负责的精神和艰难曲折过程,在中国立法史上几乎是空前未有的。她的制订与顺利颁布实施,刷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的需要,是防止公共财产流失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整个社会之物权矛盾和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是大力发展中国物权科学事业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从其他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

    “物权法”是民商法中最具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和深奥性的一类特别的法律资源,涵盖各种物权词汇数以千计,是任何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开发利用这种十分独特的法律资源,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以明星级物权所有权而言,大多数人只知道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两种基本类型。

    然而,一路分析下来,却不期而遇的是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派生性动产所有权,还有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还有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还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和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以及法定的所有权与意定的所有权,以及公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等等。除了物权型所有权,还有债权型所有权、权利型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数起来至少就有18种所有权。

    事实上,远远不止18种所有权。这只不过是以算术数计量的,倘若以几何数计量。将每种所有权以乘方法计算,累计有304种所有权。当然,这是一种保守式的计算方法,有时候根本无法统计人世间到底有几百种所有权。因为,有些所有权本身是几种所有权的包裹,有些所有权是杂交的、变态的。

    2007年终于颁布实施了《物权法》,58年来的立法空白一举成功填补。

    与此同时,一门21世纪的新兴学科—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应运而生。这一重要学科,不仅仅填补了国内空白,而且还填补了国际空白。

    《物权法》及其法理学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现象是常见的。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包括衍生的当代物权法理学“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和“后起之秀”不足为奇,不超过前辈的水平才是很奇怪的和很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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