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原理来自于西方罗马法原理,所有制概念来自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别物权法原理,业主概念来源于中国古代法律原理。
迄今为止,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概念的定义是五花八门的,绝大多数是不准确的。法律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差强人意,严重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执法的效力。
(1)对于所有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一切物权中赫赫有名、红得发紫的权利。在全世界,在每个国家和地区,所有权是太阳,用益物权是月亮,其他物权是星星。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每个国家都意识到这一点诀窍。
所有权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如此重要,一切财产权法和一切物权法,都必须科学地、严谨地界定这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否则,就完全是徒劳无功的,甚至于是对于整个社会是有害无益的。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有一项权能规定的,二项权能规定的,三项权能规定的,四项权能规定的;学术上有整体性说的,恒久性说的,弹力性说的,以及支配权说的、管领权说的、控制权说的和统治权说的等等。
一项权能规定的:亦称概括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处分权。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规定。
二项权能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处分权与使用权。如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
三项权能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中国台湾民法的规定,与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限于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四项权能规定的:如中国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权能”的规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比较之下,中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概念的定义,是古今中外法律规定中最严谨和最具有科学性的结论。
(2)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首先,“用益物权”这种第二等级普通物权的概念,为中国物权法所首先启用。将“用益物权”专门独立成编的,也只有中国物权法这一家之言。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将“用益物权”称之为“用益权”。比较典型的是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的规定,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的概念。
法国民法典没有物权法编,是将物权法的内容并入财产权法之中进行规定的。“用益权”的概念零散而混乱,甚至于将居住权也包括在“用益权”里面了。
从以上两个国家之民法典上看,所谓“用益权”,可以是债权性质的,可以是物权性质的。然而,于法律保护方面,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将这两种概念混淆在一起。基于以上物权法理学考量,中国民法学者倡议将“用益权”的概念,重新定义为“用益物权”,并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充分肯定。
“用益物权”与“用益权”只有一字之差,然而,物权法的严谨性与科学性则前进了一大步。
其次,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物权法理学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长期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其他法系国家,对于所有权概念的定义不准确,从而连锁反应到对于用益物权概念定义的不准确。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1030条关于“物上用益权”的定义是:“(1)一物可以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收取此物的收益的方式设定负担(用益权)。(2)用益权可以因排除个别收益而受到限制。”这种概念,相当于中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亦即物权式“用益权”。
第1068条关于“权利用益权”的定义是:“(1)用益权的标的也可以是权利。(2)对于权利用益权,准用关于物上用益权的规定,第1069条至第108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权利用益权,就是债权性质的用益权。
第1085条关于“财产用益权”的定义是:“对一个人的财产的用益权,只能以用益权人取得对属于此项财产的个别标的物的用益权的方式设定。以此种用益权的设定为限,适用第1086条至第1088条的规定。”所谓财产用益权,包括物权式和债权式用益权在内,一般是混合式的用益权。该法典中债务关系法之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权,应当属于“财产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关于“用益权”概念定义为:“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物之本体。”这种概念很不严谨,甚至于将用益权与所有权并列起来规定之。
日本民法典第356条关于“使用用益权”概念定义为:“不动产质权人,可以依质权标的不动产的用法,予以使用及收益。”这种“用益权”是担保物权法类型的使用用益权,包括了收益用益权,即相当于使用质权和收益质权。该法典对于普通物权法方面的用益权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几个国家关于“用益物权”的概念定义不严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中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概括为三项权能,与所有权之四项权能进行比较,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科学而严谨的。
(3)对于担保物权总概念和子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中国物权法,第170条关于担保物权总概念的严谨性界定,分别于第179条关于抵押权、第208条关于动产质权、第230条关于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子概念的严谨性界定,比相关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包括物权法中的规定更加严谨,在科学性与严谨性方面具有开创性的重要意义。
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中国物权法之严谨性和科学性的例子很多,各位物权法爱好者一定会有很多亲身感受的。
5、趣味性
趣味性,是指物权法具有高雅、经典、风骚、风趣和博大精深等特性,蕴藏着特定的美学因素,可以寓教于乐,享受物权艺术的熏陶,还可以从中吸取精神营养,起到精神保健、防病祛邪的作用。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中国物权法已经将枯燥乏味的内容变成了兴趣盎然的经典诗篇,捧读这样的法律可以使人渐入佳境,充分意识到其乐无穷。
记得有个儿歌云:“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这是一种童真的乐趣。这种“童趣”冠冕堂皇地搬到物权法中来,就变成了永远不朽的“儿歌”。
中国物权法之所有权部分,将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海域、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将无线电频谱、阳光、空气和不可称量物等天然资源,将文物资源、文化资源、产业资源等,全部一一进行法定的“排排坐,吃果果”,或者干脆“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使得分配到的人心情舒畅,使得未分配到的人也不灰心丧气。因为国家的果子和集体的果子,有直接受益的,也有间接受益的。直接受益的可以履行较多的义务,间接受益的可以履行较少的义务。
倘若你是所有权人,你就会享受到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用益物权人,你就会享受到“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和所有权限制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担保物权人,你就会享受到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公共利益的信托物权人,你就会享受到公共利益特别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特别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占有人,你就会享受到有权占有保护主义和消灭恶意占有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被侵权人,你就会享受到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和利益保护请求权的乐趣。
《物权法》既承认物权差别,又倡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凌驾于法律之上为非作歹的,就坚决对他们绳之以法,决不手软。
《物权法》已经成为各界人士的最爱。公务员必读,经理人必读,投资者必读,业主们必读,外国来华的定居者必读,大中专学生必读,物权法爱好者必读,物权法研修者必读,各行各业的有识之士必读。读破《物权法》一卷书,可以行万里路。
有道是:“品茶品酒不如品物权法”,“学这学那不如学物权法”,“欣赏这欣赏那不如欣赏物权法”,《物权法》既是众望所归,也是人们日常生活必备良品。
6、深奥性
深奥性,即广深博大的奥秘性。是指物权法科学原理博大精深,纵横捭阖,鞭辟入里,富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物权科学的哲理性。典藏的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形形色色的奥秘,既广深博大,又奇多无比,是任何其他民法和其他财产权法所无法比拟的。
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物权与债权、权利、利益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无比错综复杂的。
物权法理学家们在长期的历史观察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重大奥秘:每个人一辈子是与物打交道的,每时每刻都离不开物。以物为头绪,理出物权、物权关系以及占有关系,再逐一理顺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形形色色的关系,从中找出了规律性和掌握了操作规程,许多复杂的事物和矛盾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物权法独辟蹊径的结果,必然导致物权知识的大爆炸,一批又一批、一团又一团、一层又一层的奥秘被揭开后,接二连三地发现新的奥秘。好似物权法有一个巨大的金矿,直通地球的地幔与地核之中,永远也发掘不完;好似物权法知识有一个巨大的无底洞,永远是无边无垠。《物权法》全文才3万多字,研究起来,似乎是500万字才刚刚开了个头。
以明星级物权所有权而言,大多数人只知道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两种基本类型。
然而,一路分析下来,却不期而遇的是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派生性动产所有权,还有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还有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还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和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以及法定的所有权与意定的所有权,以及公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等等。除了物权型所有权,还有债权型所有权、权利型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数起来至少就有18种所有权。
事实上,远远不止18种所有权。这只不过是以算术数计量的,倘若以几何数计量。将每种所有权以乘方法计算,累计有304种所有权。当然,这是一种保守式的计算方法,有时候根本无法统计人世间到底有几百种所有权。因为,有些所有权本身是几种所有权的包裹,有些所有权是杂交的、变态的。
以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为例,表面上只有2种所有权,实际上这是一个所有权包,所有权包裹中又可以分门别类地分离出许多等级的“准所有权”。
譬如,专利权是一种权利型专有所有权,首先表现出智慧所有权即无形物专利所有权,其次才是有形物上的专利所有权,再次是消费者获得的是普通物所有权。这已经是三重所有权了。
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却又保留所有权或者不保留所有权,情形又是不一样的。保留的是双向性的所有权。
专利权人许可专利利用权人转让专利权,是二手转让至下级的专利权,表面上受让人受让的是使用权,却是“准所有权”。“准所有权”又分为若干等级的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权利质权一节中,专利权于“普通物权”上又叠加了“担保物权”,使得专利权这种法律的“特保儿”变成了二等公民。权利质权法中规定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权的财产权作为质押对象,那么专利权的财产所有权是可以复制的,无论其财产所有权转让多少次数,在专利权保护期内可以反复转让无数次数,而专利所有权仍然为出质人即债务人所保留。
再以共有权为例。合伙共有权,是集中于生产经营领域的按份所有权或者共同所有权,进入到经济学和经济法领域中,或者会变成为混合共有权。业主共有权、家庭共有权和夫妻共有权,是集中于日常消费领域的共同共有权,进入到一般民法和物权法领域中,很少成为混合所有权。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订填补了国内空白
制定物权法填补了国内空白,为财产权法增添了新鲜血液,为平衡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将达到一个新高峰,为将来起草和颁布实施“物权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旧社会的“六书全书”被宣布废除,包括废除旧“物权法”在内。新社会前30年在热火朝天地进行公有化运动,没有必要制订物权法。后30年私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制订物权法完全有必要而且是亟需的了。
2007年终于颁布实施了《物权法》,58年来的立法空白一举成功填补。
与此同时,一门21世纪的新兴学科—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应运而生。这一重要学科,不仅仅填补了国内空白,而且还填补了国际空白。
《物权法》及其法理学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现象是常见的。德国物权法面世后,比法国民法典的财产权更上了一层楼;瑞士物权法面世后,比德国物权法更上了一层楼;东方世界的物权法,比西方世界的物权法更上了一层楼……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包括衍生的当代物权法理学“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和“后起之秀”不足为奇,不超过前辈的水平才是很奇怪的和很不正常的。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很快发生一连串的蝴蝶效应,不仅在普及本法方面取得了许多不同凡响的显著效果,而且直接带动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每个地区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2014年8月中旬更高规格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业已公布,按照《物权法》的思路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指日可待。
笔者认为,物权立法意义,第一是落实******委员长所指示的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坚持了从国情出发、坚持了实事求是三项基本原则,第二是王兆国副委员长所总结的“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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