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实行什么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制订《物权法》,百分之百是一种巨大的浪费,根本无法向国民、向历史交待!!!
现行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20多年来,一些财产权法学家强烈抗议,而且讲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们猜想,当他们深入《物权法》的真理与真谛后,他们肯定会醍醐灌顶,一定会豁然开朗、回心转意的!
现行的《物权法》肯定有许多缺点,最大缺点在于非常深奥,不利于普法教育。这种问题也好办,慢慢来,让我们一起深入研究,让我们一起欣赏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历史上最美妙的圆舞曲——“阳春白雪”!一定会是“余音绕梁,三日不绝”!!!
2、概述
本条款关于“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是关于物权法施行日期的重申性、指示性规定。
本《物权法》于题头中专门标出了“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代表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批准通过到法律文号和施行日期,整个的都齐全了。
之所以要在最后一个条款中重申“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则标志着这部财产权法律的重要性,二则标志着这部法律是通过全国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三则标志着这部法律是焦点难点较多的一部财产权法律。
现在,看过和没有看过外国民法典的人,《物权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份量到底有多重。
200年前的《法国民法典》用债权法代替了《物权法》,已经是下里巴人了。100年前的《德国民法典》有了《物权法编》已经阳春白雪了。
尽管中国目前没有总编中国民法典,《中国物权法》照样是那样的鹤立鸡群,一鸣惊人。你要是一个中国人,只要你是生活在中国的外国人或者双国籍、无国籍人,无论你是否有感觉,每时每刻,从早到晚,你总是被这里的物权法包围着。
《物权法》最能兴师动众。从立法机关到专家学者,从专家学者到平头百姓,从平头百姓到每个全国人大代表。起草吧,讨论吧,审议吧,一晃悠就是13年。
物权法的负载再也严重不过了。13亿人,不知道有多少个利益群体和多少个利益阶层。每个群体、每个阶层不知道有多少个诉求和祈望,每个诉求和每个祈望不知道有多少个利益瓜葛,每个利益瓜葛不知道要用多少种物权法理来推定,每种法理推定不知道要平衡多少种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讨论,讨论,再讨论;修改,修改,再修改。考验耐心,考验悟性,考验国情,考验民意,考验现在,考验未来。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2888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这使得很多人感到意料之中,也有一些人感到意料之外。
起草、制订《物权法》真是很难。但是,从难、从严起草和立法并不是一件坏事,而是一件好事。《德国民法典》之所以成为世界经典之作,就是通过反复研究、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反复审议,经过千锤百炼而成就的。
据法制史料介绍,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仍然是现行的法典。但是在20世纪,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已经超过150次,通过了143项民法典修改法,所涉条款已经超过整部法典的1\/3,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过,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基本法的地位(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299页)。
殊不知,《德国民法典》在废除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之上,从1874年开始起草,一共经历了三个草案,经国会通过后,于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签署,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该民法典共2385条,分为5编,包括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第1页至第2页)。之所以讨论、修改、审议达27年之久,主要的拦路虎就是《物权法》。该物权法共552条,其中的不动产财产关系最为复杂,社会各界人士的争议性很大。德国从封建社会进入到原始资本主义社会,然后又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其间又夹杂着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并且经历过欧洲国家“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整个社会处于矛盾的凹凸不平的激化期,为制订德国物权法增添了许许多多的不确定因素。
当年的卡尔?马克思,在德国柏林大学研究法学多年,后来与他的战友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道,单独或者共同写作了大量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法学著作,激烈地抨击德国的垄断资产阶级和反对土地私有化。
其中最著名的有1872年3~4月写作、6月15日发表在《国际先驱报》第11号的《论土地国有化》,1847年写作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第四节土地所有权或地租》等,对《德国民法典草案》的土地私有化进行了不点名的批判,因此拖延了《德国物权法》的审议出台。恩格斯于1894年11月15日和22日之间写作于1894年至1895年刊载于《新时代杂志》第1卷第10期的《法德农民问题》(以上分别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51页~第454页;第一卷第144页~第154页;第一卷第295页~第316页)等著作,亦拖延了《德国物权法》的审议出台。
“08世界金融危机”以后,西方世界掀起了“马克思主义热”,许多政界领袖、知识分子与人民群众一起深刻反思土地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反资本垄断的利剑直指一些世界著名的垄断企业,成果非常显著。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不仅仅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旗帜,同时也代表了资本主义国家中产者和无产者的希望之所在。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等意见领袖,所谓的土地国有化原理、反资本垄断的原理,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而且,这种普遍真理和绝对真理是人类社会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断定了永远也不会过时!!!
二、一般分析
中国2007年出台或者讨论《中国物权法》前后的社会背景,可能比德国出台或者讨论《德国物权法》时的社会背景更加严重。
其突出表现,第一是因改革开放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先生发表“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制度创新”一文指出,在我国,虽然说公共财产权利享有至高无上的政治定位,但是在现实中却是最容易流失、最容易受侵犯的。
2005年10月份,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我们这边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人民币,郎咸平(笔者注:指著名经济学家、原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说有13万亿(《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39~140页)。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与腐败现象有多个版本,其中最雷人的版本是吴敬琏于2009年发表在《财经》杂志第20期的文章“中国经济六十年,改革已到深水区”,文章指出“由于寻租规模的扩大,腐败活动日益猖獗。根据1988年以来若干学者的独立研究,中国租金总数占GDP的比率高达20%~30%,年绝对额高达4万亿至5万亿元。”这个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不过也反映了中国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既普遍又极其严重。
但是,吴敬琏将腐败的原因归咎于国民经济的许多重要领域或者行业的“垄断”(实为国有经济的主导),坚决支持“国退民进”,反对“国进民退”。这里所谓的“民”,就是国内新兴的权贵资本家和跨国资本家。关于中国因改革开放导致的贫富不均、两极分化、严重腐化和民生中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生存压力等,吴敬琏却只字不谈。
总之,讨论中国物权法草案(共8稿)前后13年的社会背景恶劣程度,会让一部分人对于出台物权法的目的意义很是持怀疑态度甚至于抵触态度,有的法理学家甚至于怀疑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规定,有的经济学家怀疑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吻合,有的人因为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逆反情绪,所有这些总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物权法通过与实施进程。
物权法既是层次化的又是均衡化的财产权法,所有制层次、所有权层次、担保物权层次和制度物权层次,以及各种动产与不动产层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层次,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层次等等,要按照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权法学相对均衡原理进行设计,导致制订物权法具有很大的难度。其他的民商法列举几个条款就行了,而物权法不是这么简单的,任何一种民商法也没有物权法这么复杂。
我们解析物权法的某个条款,常常需要几千甚至几万、十几万字的篇幅,说明了物权法的法理逻辑是以扇形方式来解析的,往往与物权法的层次化、均衡化的复杂性分不开的。
朋友,你不用物权法,物权法要用你,你本身就是一种物。物权法上管天,下管地,中管人,再管物。你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一辈子总离不开物,或有形物,或无形物,或其他物。你刚刚一入世,就享有吃喝拉撒的权利。你去世后或者会享有安息的权利和相当的安息财产的权利。这物那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担保物权和其他的什么物权,任你选。但是呢,享有物权的时候可别忘记了履行义务。
物权法的义务事无巨细,你的一举一动也被物权法所管束着,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等组成了物权关系网和道德关系网,哪怕你乱吐痰、乱丢果皮杂物、乱倒垃圾,物权法也可以管管你,不信试试看。你脚下的每一寸土地,所有权是公家的,使用权才是你的,乖乖。物权法啊,对国家,对集体,对单位,对家庭,对个人,都是很重要的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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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意义概述〗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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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物权法》最后一条即第247条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题,中国从此进入到一个物权法治的新时代,成为新型财产权法即新型物权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将达到一个新高峰。
物权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国的法律进化史从此掀开新的一页。全国大规模、持久性的普法教育将会热火朝天地展开,物权法中许许多多的奥秘也会随着一层层揭示。经过几代人的接力赛,中国人一定能够攀登上物权法理学的珠穆朗玛峰!
《物权法》是一种极其重要、极其特别的法律资源。这种法律资源,是任何财产权法所无法替代的。任何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制订《物权法》,百分之百是一种巨大的浪费,根本无法向国民、向历史交待!!!
现行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20多年来,一些财产权法学家强烈抗议,而且讲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们猜想,当他们深入《物权法》的真理与真谛后,他们肯定会醍醐灌顶,一定会豁然开朗、回心转意的!
现行的《物权法》肯定有许多缺点,最大缺点在于非常深奥,不利于普法教育。这种问题也好办,慢慢来,让我们一起深入研究,让我们一起欣赏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历史上最美妙的圆舞曲——“阳春白雪”!一定会是“余音绕梁,三日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