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由王室代表整个国家负责的,尽管现在是议会制。美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由51个州自行负责的。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等多部内容全面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由天皇代表整个国家负责的。
总之,包括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和各种政治色彩社会制度的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基本上是以中央集权制为主导地位的。虽然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各不相同,但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必需的、统一的和基本方法是基本相同的。
二是统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
统一性,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统一性。不动产登记是由不动产登记法驱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与国家的不动产监管制度相通的,故不动产登记法与国家的不动产监管法应当精神统一,步调一致。物权法起草与全国大讨论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必然出现很多弊端,不利于健全登记制度,应当统一登记机构。
实用性,是指不动产登记的范围要增强实用性,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要简便实用。如合并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建立计算机电子档案,以便于每个地区可以进行电子化信息化查询;减少年审、复审和重新发产权证次数,防止地方登记机构滥发证、乱收费和以证谋私,增加权利人的办证负担甚至于精神负担。
物权立法时,中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登记与反复登记浪费时间、浪费人力物力,给申请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麻烦。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分头登记,两个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某些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漏洞不容易及时发现,给予不该取得产权证的恶意占有人也颁发了产权证。
三是下位法有限的灵活性与上位法的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
各个地区的地方性法规相对地说是下位法,其立法权限和法的效力不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上,地方性法规关于不动产申请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本物权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相抵触。这是由国家的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决定了的大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这种大原则。
关键在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命题,需要在下位法有限的灵活性与上位法的原则性相结合之间作出一个最佳选择或者最佳平衡点。原则上,既要坚持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办事原则,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办法上,又要从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这种中央立法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势,有立法权限的某些地方通过先行立法,既可以解决地方性具体业务事务的现实需要,又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积累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实践经验,为日后中央统一立法和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打下良好基础。但是,一旦法律、行政法规将来对统一登记问题作出规定,或者说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以后,地方性法规开始失效,各个地区就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6条
相关名词:
〖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的依据〗〖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形势〗〖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与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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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总原则,系指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原则和统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下位法有限的灵活性与上位法的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目的在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配合相协调,加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制建设,为全国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不动产登记制度由制度(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身兼民事和公事不动产登记制度,关键在于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集约用地和确认、保护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要一环,也是发扬人类社会几千年来优秀法制文化传统的突出表现与必要措施,并将这项制度贯穿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中,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落实。
自从上世纪末开始开放房地产市场以来,土地、房屋价格飙升,有的地王价格上涨了数十倍至数百倍不等,有些房屋价格上涨了十倍至数十倍。与此同时,被社会广泛垢病的“房姐”、“房婶”、“房叔”、“房老爷”等逐渐浮出水面。
有些贪官污吏、无良商人,一人占有商品房几套至几百套之多,他们一人以多个身份证、多个户口甚至于完全以假名假称蒙混过关,使得房地产登记机构防不胜防。
倘若实行了“统一信息平台”查询制度,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能够共享,上级对下级便于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工作,也方便于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犯罪分子,对社会和对登机机构来说肯定是益处多多的。
附件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08月15日11:27:09来源: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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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要求建立统一基础平台并对信息保密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二是物权稳定,三是方便群众,四是严格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
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国土资源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此稿。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c@chinalaw。gov。cn(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