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被消灭。中国立法专家们参照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例,看出其中大多数定为1年,故本法第245条也将除斥期间定为1年。
法理上的大意是,既然权利人于1年之内未向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应该是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既然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那么权利人就不必斤斤计较是谁占有。
他物权占有人也不要高兴得太早,自物权人、自主权人有的是办法,也不是省油的灯。你要继续占有他人之物,可以,你得多掏出一些银子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你不同意,那么法庭上见,最后败诉的是他物权占有人。
原来,自物权人、自主权人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有签约主导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保驾护航。
二、注意事项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于非自愿或非规范占有的不在此列。
因为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或者偏离占有人的意思而不规范,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与支配、统治。
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请求权。此种情势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与法锁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与法锁关系等去解决。
如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合谋侵夺占有单位、个人的财产,虽然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但是其不规范或者是违法的,这种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侵占以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对号入座。
这也是本条款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要件之一,即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能依据本条款规定而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申言之,特定的丧失占有,占有人要回复的不是原物的占有权,而要回复原物的所有权。失主对于当事人不能一概认定为侵占。
譬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然而,此种侵占非属本条款所对应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当以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依继受占有的效力推定占有物保护返还请求权。
占有的取得,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独立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非独立取得的占有。一般而论,人们所关注的是原始取得的占有,对于继受取得的占有不太关注。继受取得的占有是变态的占有形式,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参照继受占有的权力而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不是一刀切。
继受占有,包含合并式继受占有和分离式继受占有。
1、合并式继受占有及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并式继受占有,亦即占有的合并形式,指占有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或者多人共一物而占有,或者得就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合并而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1)合并式继受占有为多个占有人共于一物的,或者占有物不能分割的,单个占有人不能自行主张全物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或者多物共于多人不能区分到个人的,权利不能分割的,也应当由多人一同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只有当多物共于多人且能够区分到个人的,权利能够分割的,才能够由一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否则,就不能发挥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
对于第(3)种情形,实际上是基于合并式继受占有,然后作出一个权利分割或者占有的分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参照分离式继受占有的对象来处置的。
2、分离式继受占有及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分离式继受占有,亦即占有的分离形式,指占有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分离,仅就自己的占有而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1)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分离,不存在物的共有权,现占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现占有人所占有之物是可分割之物,且前占有人已经将占有的权利转让或者传承、授予、赠与于现占有人,现占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3)现占有人所占有之物是不可分割之物,但原占有人放弃占有或者让与权利给现占有人,现占有人有扩权或者被授权的条件下,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请求权。
一般而论,第(1)至(2)项应为合并看待,或者一并视之为充分而必要的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只能由现占有人与前占有人一并行使返还原请求权。
第四,注意某些特定的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实行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统化。
教科书或者权威解读文本中关于原始取得的占有、继受取得的占有,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权利,是从有权占有保护这一传统学说的板块中所作出的推论或者推定。
本人以大量篇幅论证了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可行性与重要性,具体到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无权占有准保护板块包含善意占有准保护、恶意占有准保护方面均可以有限制地借用特定对象的占有物返还物请求权,享有特定的法律权利与法锁权利。所有这些,可称之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统化。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统化,是占有保护系统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人们以对立统一规律来从整体上把握各种不同的占有保护主体与客体,解决占有主体多元化、占有类型或者占有层次多项式等相对深度的疑难问题。对于普通物权法系而言是有着广泛的指导意义与可借鉴的应用技术的。
对此,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立场问题,然后才是解决观点与方法问题。只要我们统一了认识,解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统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统化,即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两大板块之间的系统化,是特指当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多项式、多层式保护时,其程序控制是先解决无权占有准保护,然后接着解决有权占有正保护,而且无权占有准保护必须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只是手段,有权占有正保护才是目的。
原则上,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善意的无权占有准保护和恶意的无权占有准保护,善意占有的保护优于恶意占有的保护。
对于恶意占有的保护,仅仅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对象与时间之内,仅仅是抱着为完成有权占有保护的目的而排除其他恶意占有人的占有,并不迟延地将原物完好无损地从其他恶意占有人手上夺回来,返还给有权占有人。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个除斥期间有些纠结,当另外行文介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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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亦称返还原物请求权、回复占有请求权。指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发生后,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恢复原物占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是最常用的一种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应当首先提出此项请求权,等到此项请求权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满足之虞,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加以弥补。
此项规定,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类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关于关系公事、政事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之类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特别般规定。
对于有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两个基本点。前一个是常规性请求权,后一个是补充性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合并行使,符合有权占有人“应保护尽保护”的帕雷特优化组合规则。
对于无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一个方面,但应当不包括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内。因为无权占有性质的客观存在,不能如有权占有人那样同享物权保护请求权,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规范与调整,使得权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并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为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