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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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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权占有人对于权利人物的占有,也有一些合理妨害的情势发生。一般而论,这种“合理妨害”只能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否则,滥用权利就会使好事变成坏事。

    某些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中介式服务人、受委托人,基于合同之债和合同的约定,相对人不给付费用或者劳务报酬的,可以暂时扣留债务人的货物或者财物。此时债权上的“合理妨害”,仍然可以定义为有权占有人。从物权上讲,又是无权占有人。超过约定的占有时间,全部定义为无权占有人。

    此类无权占有人,对于所有权人或者委托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原物的义务与责任。

    超过约定的占有时间,无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不延迟地向权利人如数地返还原物。原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人占有的,此类无权占有人可以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拒绝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可以侵权之诉,要求该返还原物的责任人赔偿损失。

    三是其他的主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占有人,从知道其无权占有之日起,主动而自觉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具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洗刷自己“恶意取得”、“恶意占有”的嫌疑,争取权利人的谅解。另一方面对于原权利人很是有利,可以把坏事变成好事。

    此类无权占有人,基于合理占有的本义,可以准所有权人、准自主权人、准他物权人的身份,向妨害人、侵夺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完成任务后,可以向原权利人回复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法律对于这一类无权占有人采取一贯制方针,就是从宽处理。

    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从反省无权占有之日起,主动而自觉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具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或者可以争取权利人的宽大处理,减轻一些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无权占有人,基于合适占有的本义,可以参照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占有人的办法,按照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占有人的要求,主动而自觉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亦可以向妨害人、侵夺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完成任务后,可以向原权利人回复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采取进一步的积极措施,直到权利人满意时为止。

    二、一般分析

    一般而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有权占有人对于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之占有并回复的一般请求权。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抵押权人和反担保物权人、保证人等有权占有人,在对于物的管领、支配、控制被侵夺或者被妨碍之虞,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合并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请求权。单纯地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效力不高的。

    特殊情势下,无权占有人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委托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甚至于根据需要和可能合并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两个代表性类型

    1、无权占有人受委托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受委托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要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无权占有人已经将所占有之物出租、出租或者转让给第三人,现该物和第三人下落不明,应有权占有人的请求而向第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无权占有人所占有之物被第三人侵夺、妨害,有权占有人不能直接向侵害人请求返还原物,应有权占有人的请求而向侵害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人向实际控制占有物的其他无权占有人包括共占人、第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4)善意占有人向恶意占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回复无(占有)处分权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时变更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占有价款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譬如,善意占有人占有之物被恶意占有人侵占、妨害,可以向恶意占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并排除妨害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又如,善意占有人在不知情的形势下,误以价款购买无(占有)处分权人的占有物,在知情的情势下或者在回复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情势下,可以主动地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并向恶意处分人返还价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以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分析,只是从普通法并从物的返还、金钱的返还两个基本点来分析的,如果从特别法并从物的返还、金钱的返还两个基本点来分析,那么话题就更多了。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最通用的一种物上请求权,基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而规定。其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非基于法律的规范或者行为的规范,采取违法或者不规范的行为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支配、控制。有权占有人为恢复物的占有,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特殊性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关于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比较特殊的请求权,很多时候是变性的、竞合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在法定允许的期间内应当假定善意占有人,超过法定的期限应当确认为恶意占有人。

    (1)遗失物拾得人对于虚报冒领者可以行使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失主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公安机关既可以对遗失物拾得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向虚报冒领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失主或者回复国库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失主知道遗失物拾得人的,可以向遗失物拾得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民事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返还原物请求权。失主不知道遗失物拾得人而知道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遗失物已经被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价款已经入国库的,失主对于有关部门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行政诉讼,并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返还原物或者价款请求权。

    (二)四个锁定及其含义

    根据专家学者的法理观点和笔者总结出来的逻辑设计,概括地说,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四个锁定”。

    第一,锁定占有人。

    锁定占有人,是占有保护的主流价值观。以占有人为中心,划出一条红线,对于无关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进行统一排除,可以突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以免于发生误差。

    一般而论,有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人为占有人。涵盖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此类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占有是否有瘕疵,不是主要的考量标准。

    主要的考量标准,在于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意义,在于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合适性。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的分析研究主体与客体的适格问题至关重要。

    有时候,物的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见得一定能够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比如,所有权人无缘无故地要求用益物权人返还原物,这就会人为地破坏合法的和合约的占有关系,滥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也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第二,锁定侵夺行为。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以占有物被实际侵占、强夺为必要条件。倘若占有物未被侵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亦无此项请求权。

    在占有事件发生时,适用于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在占有事件发生后,适用于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被侵夺,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偏离占有人的意思而不规范,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与支配、统治。因此,侵夺,是一种重量级的无权占有即恶意占有。

    如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房屋等不动产被霸占等,这种重量级的无权占有就是侵夺。

    侵夺,一般具有突发性、暴发性、偶然性、强占性为特征,以外表可见的积极作为为参考依据,并且需要对事物进行动态分析。

    如衣服被大风刮起飞向邻居之地,被邻居拾取占有,不能定义为侵夺;借用人于借用期间届满后,短期内不将借用物返还的不能定义为侵夺,长期拒绝返还的可能涉嫌侵占。

    第三,锁定反请求权。

    一般而论,有关上级有权占有人对于下级占有人有一定的优先权、排他权。法律为了限制这种强势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特意给予下级占有人以合适的“反请求权”。

    遵守善意取得制度的占有人,于善意取得动产的情势下,仅仅与恶意处分人发生过交易关系。恶意处分人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要是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合适的,该善意占有人容易接受。

    反过来,即使是原动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更加具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善意占有人可以不知情为由,不买原所有权人的账,甚至于提出反请求权,请求原所有权人返还价款。

    现实情况中,也有相当一些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可以行使“反请求权”的。有时候,侵夺占有物者,对于该物虽有所有权、出租权等实体权利,占有人仍然可以自己的占有物被侵夺为由,请求对方返还。

    第四,锁定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隔离期间。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法定的“反请求权”期间。目的意义在于准确无误地界定占有保护的期间,给予权利人一个提醒,及时地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是民事主体之间应当面对的除斥期间。对于公事、政事主体则另有规定,一般不适合这种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意思表示,是占有人之占有物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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