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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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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的商品化倾向明显,连供役地也处处讲价钱,因此有了“1年期”除斥期间的规定。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设立和行使地役权相对自由,供役地很少是有偿使用的,地役权式占有保护,一般不适用于“1年期”除斥期间的规定。

    再者,《德国民法典》中很多条款是合并式、提示性规定的,“准用”二字在各国民法典中是使用得最多的。

    下面再列举《德国民法典》中第1007条“前占有人的请求权”之规定:“(1)占有人在取得动产的占有时非为善意的,曾占有此动产的人可以向其请求返还原物。(2)前占有人的物是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前占有人也可以向善意占有人返还,但此人为物的所有人,或其物是在前占有人的占有时间前丧失的,不在此限。对于金钱和无记名证券,不适用此种规定。(3)前占有人有取得占有时非为善意的,或其已抛弃占有的,排除请求权。此外,准用第986条至第1003条的规定。”[注:准用有关占有人的抗辩、恶意占有人、违法占有人的责任、必要费用、取回权、占有人的求偿权等规定。]

    上述众多条款,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准占有”比较贴切一些。不过,从里面看不出“权利的占有准用物的占有的规定”什么端倪出来。

    第1007条“前占有人的请求权”之规定,一般而论,是先有物的占有权,后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否则,有权占有人凭什么可以向恶意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呢?

    (2)准占有的构成要件

    第一,准占有需以标的物或者标的权利之事实占有为前提,以有权占有为原则。

    根据中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成立的占有,可以定义为准占有。这是一种标准式的准占有。但是,这种准占有,本质上是一种亚占有、偏占有、次占有。总之,与正统式、正规式、正经式有权占有相差一个档次,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相互混淆。

    其他的标准式、非标准式准占有,债权式准占有、权利式准占有、利益式准占有、代理式准占有,以及无因管理式准占有等等,均应定义为亚占有、偏占有、次占有,需以标的物或者标的权利之事实占有为前提,以有权占有为原则。

    第二,准占有必须具备一定的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的更高级的请求权。

    准占有需以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或者权利保护请求权为标志,对于各类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准占有进行推定。

    对于无权占有之准占有及其保护,原则上以物上保护请求权为标志,不得对抗有权占有之正保护机制。

    对于有权占有之正占有及其保护,原则上以物上保护请求权或者物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为标志,不得对抗有优先权占有之特别保护机制。

    准用或者准占有保护的推定,以成文法为主要依据,以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为协助、为补充。

    第三,准占有本身也需要有一定的权利差别。

    有权占有之准占有,无占有之准占有,善意占有之准占有,恶意占有之准占有等,对外关系上,应当与正占有、上级占有或者限制性占有等应当拉开距离。对内占有关系上,准占有本身也需要有一定的权利差别。

    第三,准占有需以善始善终或者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

    大多数准占有只能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正占有,以短期性、暂时性为主要特征,需以善始善终或者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

    对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之类的善意占有,需以善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善意占有人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之类的恶意占有,需以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恶意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二、一般分析

    1、两类表现形式

    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包括两大类表现形式。

    第一类是下行式占有保护。

    有权占有嬗变为无权占有,属于调整形式的占有保护。这种情势发生后,有可能发生占有保护竞合作用。

    一种是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竞合作用。原则上,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从保护。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对抗无权占有准保护,而客观要求是应当采取和平手段或者温和的方式来保护,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来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也可以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害而享受占有保护的请求权,以维持现存的占有关系,目的在于今后恢复到有权占有关系的正常轨道上来。

    另外一种是善意占有保护与恶意占有保护的竞合作用。原则上,善意占有优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保护优于恶意占有保护。一般而论,善意占有准保护可以对抗恶意占有准保护,恶意占有准保护不能对抗善意占有准保护,更不能对抗有权占有正保护。

    善意占有保护与恶意占有保护的竞合,多数是发生在占有人自身,由于善意占有人自己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故竞合是一种自身自力行为。

    竞合发生以后,理应以恶意占有保护论处。恶意占有保护期限应当短促于善意占有保护期限,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的这些责任。

    第二类是平行式占有保护。

    善意占有保护人委托其他善意占有人占有不动产与动产,以及恶意占有保护人委托其他恶意占有人占有不动产与动产,可视为平行式占有保护。

    受委托的善意占有保护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与第三者占有人是不同的。第三者是独立于占有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以外的占有人,与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没有信托关系或者内部关系。受委托的占有人,接受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并成就了物的占有,不是独立于占有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以外的占有人,与委托人实为同一占有人或者占有共同体。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是受合同关系约束的,对于受托人太过于严苛的处罚或者过重的赔偿,法律一般地不予以认可的。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当从轻甚至于减免受托人的处罚。

    本条款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适用于无权占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无权占有人不能再主张占有请求权,但这绝不妨害所有权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2、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层次

    无权占有准保护,如果细分一下,还可以分为两个类型或者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善意占有准保护。

    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无权占有准保护中主流的保护对象,其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仅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善意占有准保护,主要是针对恶意占有之侵占行为。用占有保护请求权来维护现在的占有秩序,以便于将来应对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这是从占有保护预防机制上来说的。

    从占有保护衡平机制上来说,当有权占有人向善意占有人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善意占有人有侵权之虞时,而真正的侵权人是第三者即恶意占有人所造成的侵权事实,那么,善意占有人可以向恶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然后运用这种请求权取得的成果去履行义务,应对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抵偿间接侵权之债。

    第二层次,恶意占有准保护。

    恶意占有准保护,是无权占有准保护中非主流的特定保护对象,其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最低一级的特定范围的占有保护对象。

    伦理上,对于恶意占有行为是不受法律和法锁保护的。但是,在个别情形或者特定范围内仍然需要加以保护的。其目的,是为了打击第三人或者更加恶劣的侵权行为,维持一个暂时的物权秩序,以保障后续的物权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与结束。

    3、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

    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从属性弱保护范畴,其占有保护优先的定向性、稳固性与排他性不能如有权占有正保护那么强势,这是由无权占有准保护本身的性质特征决定的事物。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排除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介入,但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介入无权占有准保护,以至于替代无权占有准保护,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第一,占有保护的脆弱性。

    无权占有人实为脆弱性的占有主体,注定了他们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不能长久。相关的占有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所谓无权占有准保护,就是介于稳定保护与非稳定保护之间的保护机制,总体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的占有权存在。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独立自主的保护机制,某种程度上需要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可以认为是从有权占有正保护派生出来的假借保护。

    当有权占有未出现或者未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自我保护状态之中;当有权占有已经出现或者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责任保护状态之中。

    自我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权处于苍白与脆弱状态,很多时候是很尴尬的。

    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忽略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客观要求有权占有人需要保证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交付占有、登记占有的人证物证,而无权占有人却缺乏这些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尽管本章本条款给予一个宽大的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与阻力的。

    新无权占有人对于原无权占有人,通常采反诘问题是:凭什么返还给你啊?凭什么赔偿给你啊?所有这些纠结的存在,对于无权占有人自我保护以下马威,自我保护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于失败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责任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转轨至有权占有正保护方面来,此时此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完全改观。原无权占有准保护人是占有权人、普通债权人的,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责任人、普通债务人,占有保护人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普通债权人也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

    正统的占有保护取代非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占有进程保护之必然趋势。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刚性的占有需求,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柔性的占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所谓无权占有保护的脆弱性,根源在于责任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在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领导作用。

    第二,占有过程的过渡性。

    无权占有保护是过渡性保护,其目标是从非保护过渡到准保护,然后过渡到正保护。这种法律规则不是出于逻辑设计,而是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结果。不当占有与非法占有、三角占有与多角占有等非常态占有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法理逻辑、立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现实基础。

    只要存在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的预防占有保护可发生作用,阻止第三者插足而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以及恢复本位的占有状态和恢复正保护的占有状态,都可以算作是占有保护的流水作业与流水线。

    第三,占有成果的替代性。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功能作用在于替代性与可替代性。前者是有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正保护权利的结果,后者是无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准保护权利的结果。

    替代性,指无权占有准保护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以期将占有关系达到圆满的状态。

    可替代性,指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被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害后,所对应的侵害后果由第三者来负责,借以替代本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如果无权占有人不要求第三者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责任,那么他自己取消了这种可替代性,要独自负完全的责任。可替代性是一种法律工具,无权占有人要善于运用这种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恶性占有的自灭性。

    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一致通过反对和提倡消灭各种形式的恶性占有。

    所谓恶性占有,指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和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对于后一种恶性占有,法律层面上尚存在一些空白点。现实中或者实践中,经常遇到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事物。其实,善意占有人擅自转让、处分、毁灭、消灭占有物,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遗失物占有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单位与地点归还给遗失人或者有权代理的单位,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相当扎实,相当成熟,应用范围很广泛。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占有活动、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占有规矩、占有保护、占有限制、占有责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制度等方面总结出来的核心理念。其中,大胆地提出“无权占有准保护”之特别概念,会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与深刻的反思。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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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人与其他无权占有人发生占有纠纷,占有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侵夺、妨害,于1年之内未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该物上请求权归于法定的消灭。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准占有,是与“准保护”密切相关的占有类型,可以同义词反复。因为准占有,所以“准保护”;因为准保护,所以“准占有”。

    准占有,即指对于某种保护性权利的准占有。

    所谓“准”,指的是准用。对于要式物或者要式权利,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准占有要准用占有关系法关于占有的相关规定;对于略式物或者略式权利,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准占有则适用于合同法,或者慎重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可靠办法。

    另外一层意思,由“准用”引申出“亚用”,由“准占有”引申出“亚占有”、“偏占有”、“次占有”。总之,与正统式、正规式、正经式有权占有相差一个档次,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相互混淆。

    准保护,是指于特定的条件与情势下,无权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保护,准予参照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办法实行。但是,于法律效力方面,无权占有准保护仍然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准保护,就是在非正占有即无权占有法制基础上准用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一种维稳的无权占有保护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关系的保护机制。

    准保护的前提条件是,有权占有人未出现或者出现后未提出恢复有权占有关系,或者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超过一年期而未行使此项权利而失效,所限制的对象仅仅是其他的无权占有人即恶意占有人的不法占有与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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