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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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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同为应急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以及其他的自力救济权,法律成分、性质特征、目的意义是有很大的差异的。

    基于合理占有、合适占有的特点,基于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本职工作,才破格允许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因为不是有权占有的物权人,只能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二则,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既可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就物权请求权而言,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和债权人具有优先的地位。他物权人,主要是用益物权人、信托所有权人享有物权请求权,而且往往受制于所有权人。无偿取得占有的他物权人,难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如单一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容易的,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是困难的。

    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物上保护请求权,以便于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

    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物权保护请求权,以便于有权占有人取代无权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向责任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毫无疑问,物权保护请求权与物上保护请求权并不是一个档次,法律要件与法律效力肯定存在很大的差别。

    有的法理著作中,将有权占有人之物权保护请求权混同于无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非常草率,失之偏颇,需要加以改正。

    第四,有无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则,有除斥期间的占有保护。

    对于所有的无权占有人,按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于占有物被侵占的,一年之内未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则,无除斥期间的占有保护。

    对于有权占有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实体权利人,于无权占有人、其他的有权占有人侵占属于他们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并且负有返还原物、原权利的法律责任时,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应当属于无除斥期间的占有保护。

    以上列举了两种占有保护的4种区别,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区别。

    如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和免费取得的善意占有人,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是更加非法的事实行为。这种无权占有人,是否存在物上请求权,或者存在物上请求权而应当持续多久等,也不好研究。

    但是,有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与有权占有正保护有着重大的差别。

    二、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突出表现在于其相对于其他占有保护有优先发展权和得偿保障权,以及相当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优先的定向性。

    有权占有关系被他人或者第三者妨害以后,自始至终贯穿着恢复原占有关系的法物权与法锁权,哪怕无权占有人是不一定的,但恢复原占有关系是一定的。原占有关系是合法的,有权占有人是唯一的合法占有人,将原占有关系恢复到圆满状态,并且比无权占有保护更具优先发展权,这是公平合理的。

    定向性,是针对双方占有人而言的法律义务。

    一则,有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寻找被占有物的下落,以便于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如果有权占有人明知被占有物及其被占有者的下落,而故意怠于行使占有保护权,有权占有人应当承担弃权的责任。他物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则,无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寻找被占有物主人的下落,以便于有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否则应当以恶意占有人论处,加重侵权责任的处罚。

    第二,优先的固定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作为一种末端式保护,一旦成就,就应当固定下来,改为预防式占有保护,而不是进行式占有保护。

    优先的固定性,是针对无权占有准保护而言的。法定的占有保护,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暂时性保护,以便于让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赋予有权占有人以稳固性保护的权利,除非有新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产生可以排除这种稳固的占有关系。

    优先的固定性之除斥条件是:

    1.因新的合同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自愿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

    2.因新的法律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被迫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也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

    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原占有保护的法律关系,因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链接,从而改变普通物权法的占有法则等等,原占有保护为新的占有保护所替代。

    3.因产生新的法锁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自愿或者法定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

    原占有保护被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占有关系替代的,原占有关系不再固定。其中抵押占有仅限于抵押末期或者法定占有。

    以上前两种占有保护是顺时针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保护为中心展开的占有保护。第3种占有保护是逆时针占有保护,是以债权之优先权保护为中心展开的占有保护。

    第三,优先的排他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具有优先的排他性,是针对不同的侵占对象施加不同的排他性,所发挥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也不是等量齐观的。其中,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适格的排他性,是最具特色的优先的排他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般可以依据所有权保护、他物权保护、一般债权保护、担保债权保护的办法来施加占有保护,特定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制度物权保护的办法来施加占有保护。

    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有物权、正物权,以此为契机排除零物权与负物权的干扰与侵害。有权占有正保护人据此享有占有权利圆满的权利,是权利质量与数量、静态与动态、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是暂时容忍度与即时兑现度的统一。

    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是一个过程,即可以是从预防保护到实体保护、全面保护、实现保护的整个过程。其法律效力越是向后推移效力越高,受侵害程度越大越是能施展排他效力,追溯效力也越大。

    有权占有正保护,作为终端和高档次的占有保护,甚至可以对无权占有准保护施加压力,行使特殊的占有权力,排除无权占有准保护,责成无权占有准保护回归至有权占有正保护。

    实践中,三角债之债权保护,两次以上的占有保护,或者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之先后混同保护,最后的落脚点应当是归功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实质上,所有的无权占有保护顶多算作是一个过渡性和短暂性的、限范围与限权利的占有保护。

    其中,善意占有保护优于、长于恶意占有保护。而恶意占有保护是范围极小和条件极特殊条件下的占有保护,一般而论,他不能排除善意占有的保护,更不能排除有权占有的保护,只能排除其他恶意占有的保护。

    总体上,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排除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保护,可以将任何一种无权占有准保护矫正为有权占有正保护,除非有权占有正保护人放弃这种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排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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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

    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可以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路线图与指南针,也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族谱、有权占有人的脸谱。物上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有一般性的也有特殊性的,有整体性的也有个别性的,有强制性的也有自由性的,有长期性的也有短暂性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以及侵权关系法等法律规范,均有特定的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责任对象,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执行不同的法律效能。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天敌,就是恶意占有、恶意处分,需要在努力保护自己的同时努力消灭敌人、敌对势力。这是一场兵不血刃的持久性的人民战争,必须提高警惕,战略上需要藐视它们,战术上需要重视它们。打歼灭战时,需要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力求每战必胜,彻底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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