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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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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技术物权法系等,对于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规定是抽象的,不讲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些专用名词,也不讲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诚然,这些法律是用有色的眼镜来看待一切无权占有的,字里行间一概忌讳无权占有的保护。

    普通物权法系所面对的,是红黄橙绿青蓝紫等色彩斑斓的占有,涉及到成千上万种占有形式与占有关系,好像一片原野里有许多种类的庄稼与杂草,庄稼是对于农民是有利的,杂草是对于农民是有害的。

    对于杂草有两种态度与办法。

    一种是,将杂草拔掉,仍在田间地头。结果,杂草们有的死掉,成为别的杂草的肥料,让别的杂草茂盛地生长。

    另一种是,将杂草捣烂或者烧掉,变成为庄稼的肥料,让庄稼茂盛地生长。

    上一种办法是,凡是有害的就一律扔掉,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下一种办法是,既要除害,又要兴利,可以变废为宝。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不再出现了。

    普通物权法系的独到之处,就是在种庄稼的时候,既要除草,又要利用杂草来做肥料。庄稼可以比拟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杂草可以比拟为“无权占有准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如一些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善意取得人等无因管理人、无权占有人,其占有物、占有权被他人侵夺、妨害,同样进行适当的占有保护,同样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占有权任由他人侵夺、妨害、毁损、灭失,就无法向原所有权人、自主权人返还原物,对于有权占有人也是很不利的。其结果是,一直接害无权占有人,二间接害有权占有人。

    通过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比较鉴别,就会对于占有保护之一般性与特殊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避免发生认识上的误差而走弯路。

    (2)两种占有保护的区别

    第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区别。

    一则,偏重合法性的推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基于有权占有合法性与正保护合法性而推定的保护规则。

    理论上,有权占有人相当于合法占有人。然而,不是所有的有权占有人,于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一成不变地固定为有权占有人,就会永不停步进行占有保护。

    原来,普通物权法系中和担保物权法系中,普遍存在等级制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依法律保护、依占有制度保护、依政策法规保护,会将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权利人分为三六九等,按等级、按秩序、按事实、按份量进行分别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推定。合法性的推定,是最根本性的推定方式。并不排除合理性、合适性的推定,但这是辅助性的推定。

    二则,偏重合理性的推定。

    对于各种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都是不合法的占有人,他们的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由“合法性”来推定,只能由“合理性”或者“合适性”来推定。

    “合理性”推定,应当是针对善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进行推定。

    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善意占有人,其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由合法性进行推定。当初恶意处分人将单位、个人的财物非法转让给善意占有人,其取得的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是有瘕疵的,而且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义务。

    但是,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价款安全、妥善保管原物的安全,以及今后解决“三角占”、“三角债”问题的安全等,则可以由合理性来推定。

    善意占有人的种类繁多,除了上述那种典型的善意占有人以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善意占有人。

    如由有权占有的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变成善意占有人的,由有权占有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变成善意占有人的,由偶然取得、偶然发现遗失物、埋藏物等成为准善意占有人的,无权占有准保护,均不得以合法性推定,只能由合理性推定。

    “合适性”推定,应当是针对恶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进行推定。

    合适性,亦可认为是准合理性,性质上应当比合理性逊色一些。

    确切地说,恶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应用范围是非常狭小的。法学界对此的专题研究项目也是罕见的。通常,概念方面是将恶意占有人裹挟在大概念“无权占有”之列进行笼统性的推定。

    关于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都是最非法、最恶劣的无权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的恶意占有人根本不同于善意占有人,根本不存在交易安全、价款安全的问题,但存在妥善保管原物安全方面的问题。

    基于妥善保管原物安全方面的问题,基于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考量,于对抗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发生时,特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这就是恶意占有人也能够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之主要缘由。

    显而易见,倘若于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发生时,不允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就会使得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变得非常放肆,就会把本来很坏的占有关系变得更坏,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到头来,对于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更加不利。

    因此,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和情势下,允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也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虽然谈不上合法,也谈不上合理,应当谈得上合适。

    第二,主保护与从保护应用范围的区别。

    一则,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保护,适应范围非常广泛。

    有权占有正保护,全部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所面对的有权占有主体与客体类型有成千上万种之多。运用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各种占有关系法,全部进行分类排列,针对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非优先权以及大优先权、中优先权、小优先权的特质,按部就班地实施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战略战术,淘汰落后的保护对象,保留先进的保护对象,不断地优化占有保护结构,开展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

    当多个有权占有正保护并存时,胜出的一方可以保持占有保护的权利,失败的一方或许不再享有占有保护的权利。

    如所有权人,是普通物权法系之大王级保护对象,进入担保物权法系后,所有权保护就会受到严重的限制甚至于消灭。因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优先权是大优先权,所有权是小优先权,当多个有权占有正保护并存时,小的优先权会被大优先权所取代甚至消灭。

    有权占有正保护存在一定的规律性。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普遍存在等级物权制度和等级债权制度,往往是高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优于低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

    为了平整占有关系,法律也会兼顾低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限制高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不过,这种调整方法也不会伤筋动骨,总体上相当于微调,只是将高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由绝对优势变成相对优势而已。

    法律关系方面,法律效力从高至低依次为: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优于非成文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一般的逻辑法。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保护”的命题,这是专门针对“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从保护”而言的。实际上,有权占有正保护内部,也会出现准保护、从保护现象的。尽管如此,有权占有正保护内部的准保护、从保护,仍然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法理学,任何有权占有终始优于无权占有,故任何有权占有保护终始优于无权占有保护。

    二则,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从保护,适应范围是特定的。

    无权占有准保护,着眼点和落脚点,不在于物权上的保护,而在于物上安全上的保护。而且,对于物的占有保护是过程控制论方面的保护,最终结局却会免除占有保护,定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所消灭。

    所谓无权占有,是法律关系上对于占有人占有事实的认同、默认或者默契。因为非法占有,所以无权占有;因为无权占有,所以非法占有。

    对于任何非法占有,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中是最忌讳的,根本谈不上占有保护,而且会不遗余力地严厉打击和剿灭此类占有形式。但是,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是最赞成有权占有的,采取各种有效办法保护和发展有权占有,对于突出贡献者还会给予奖励。

    担保物权体制中,发生无权占有的概率小之又小,所涉及到的无权占有准保护事件是相当稀奇的。担保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合同,首先是对于债务人进行半强制性的约束,然后对于债权人进行一定方式的约束。况且,担保物权是相当成熟的一类物权,经验老到且很有规律性,防御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行为,都有一套章法。

    由此可见,无权占有准保护适应范围,基本上限于普通物权体系中,而且不会有什么发展空间。受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挤压,其存在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建立无权占有准保护模块,主要是基于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善良管理的权利而设计,享受善良管理成果的权利人就是有权占有人。

    还是那句老话: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这样就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第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一则,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无权占有准保护,于特定的情势下,可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执行时,以自力救济为主要表现形式。

    所有的无权占有都是见不得光的非法占有,很多时候不能通过公力救济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一般需要通过私了的办法进行背对背的解决占有或者占有关系上的纠纷。

    同为行使返还原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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