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下,能够协助物权保护请求权,从而达到最终目的。
占有保护请求权,目的意义在于平衡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占有,以占有人作为请求权主体进行全面覆盖式占有保护。出于履行合同、交易安全、整顿物权秩序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等方面的考量,防止占有人野蛮侵夺、无理妨害及出现暴力事件,可以赋予特定的占有人以临时性保护措施,避免发生更大更复杂的矛盾纠纷;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正确行使与圆满成功,可以为权利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打下良好的基础,否则容易搞成一团乱麻,反过来也无济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行使。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普通物权占有保护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请求权,在担保物权占有保护中较少见到,在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占有保护中更是罕见。以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等占有制度为标志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肯定有着特定的目的意义。
譬如,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文物发现人,野生动植物发现人,这种善意占有的当事人对于遗失物、无主物没有占有的权利,但有妥善保管、返还或上交原物的义务,对于非法虚报冒领者、侵夺与妨害者,当然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是,这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临时性的,决不是长久性的。
又如,善意占有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大必要条件的,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物的,可以成为准所有权人。当这种占有人履行向正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时,这又牵涉到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未执行,善意取得人得向正所有权人声明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求得权利人的谅解。但是,这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临时性的,决不是长久性的。
上述两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比较典型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当然还有很多类型,不便赘述。尽管“这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临时性的,决不是长久性的”,仍然存在一定的目的意义。这是基础性的占有保护,也是解决复杂性占有关系矛盾的第一个大关,而这种大关是一定要经过的。否则,第二关之物权保护请求权,就无法开展,或者就定然乱上加乱,根本无济于事。
试想一下,类似于遗失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这种善意占有人,不给予一个占有保护请求权,任由恶意占有人侵占、侵夺、妨害,岂不是乱上加乱,根本无济于事了吗?
再者,善意取得人在付出代价而取得物的占有,起码得将自己的价款返还回来才能向权利人返还原物。不给予一个占有保护请求权,任由有权占有人强夺、妨害,岂不是乱上加乱,根本无济于事了吗?
2、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不同之处
物权保护请求权,就是有权占有人或者有权占有关系人特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有适用范围局限、区分物权等级、保护期限较长、法律效力较高等个性特点。
物权保护请求权,根据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等方面的问题分析,有的是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密切相关,有的是独立行使的。
其中,一般而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发生占有保护矛盾时,等到无权占有人对恶意处分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后,才开始对于无权占有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前期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短暂性的,是为后期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创造条件作铺垫的。
以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例,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的,而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的。于法律效力方面,这是最明显的区别之一。
再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基本上是有权占有人的专利。而无权占有人没有特殊的原因,就根本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说,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不大,跨过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十分罕见;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非常之大,跨过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十分罕见常见。
同是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没有优先权,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却有优先权。于法律效力方面,这也是最明显的区别之一。
实际上,有权占有人的队伍最为庞大,各种所有制的、各种所有权的、各种他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会构成数十种占有人、占有关系、占有形式,而且与各种普通债权、担保债权纠结在一起,使得物债权、债物权更加多样化与复杂化,物权保护请求权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壮丽景观。
等级森严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系列对象中最大的特点。
普通物权占有保护系列中,以所有权为龙头,用益物权殿后,接着是用益权、单一使用权、单一占有权、享用权、享占有权等,并与各种各样的中介式、信托式普通物权构成等级制占有体制。一般而论,等级越高的优先占有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就越强,否则就越弱,以专属所有权为最强,以无优先权的单一占有权为最弱。
为了防止所有权人的权利过于膨胀,法律关系上,既授予所有权人以自物权类别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同时授予用益物权人以他物权类别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进行相互限制、相互平衡。
譬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天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获取”规则,以及“重合同守信用”规则等,是比较典型的他物权类别的物权保护请求权。是用于平衡和重新调整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广泛应用于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关系法中,效果显著。
所有的普通物权人,一般定义为有权占有人,这是大体上的划分。无论哪种有权占有人,当占有条件、占有性质或者占有关系发生变化后,就会蜕变为无权占有人。连所有权人、公所有权人、共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都有可能由有权占有人蜕变为无权占有人,更何况非所有权人。
通常,法理学家们是认为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他人的财产,才导致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之类的无权占有。然而,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整个物权社会中由有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国家、集体和他人共有的财产,导致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之类的无权占有,才是发生概率最大、范围最广泛、危害性最大的。
担保物权占有体制中,也客观存在等级物权和等级债权制度。担保物权优于反担保物权,留置权优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优于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优于动产抵押权;特别留置权优于一般留置权,最高额权利质权优于一般权利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优于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担保物权优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先登记生效的担保物权优于后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等级物权和等级债权制度的好处与特点是,能够很直观地确认占有保护制度的秩序,借此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界限,同时也将物权保护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结合起来一并考量,既不相互排斥、也要进行适当的分工协作。
第二,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异同点。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是推定占有保护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的重要证据。
过去、现在与将来,针对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不方便以法律要件和合法性推定,则往往以事实要件和合理性、合适性推定。诚然,这种推定结果表明法律效力是很低的,也是权宜之计。
1、法律要件的异同点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于行使时当然都离不开法律要件。
然而,就法律要件的广谱性、严谨性和法律效力而言,物权保护请求权方面优于占有保护请求权。
众所周知,占有保护请求权体制里面确实混杂有一些无权占有人的这种请求权人。无权占有几乎是与非法占有同义,对于此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主要是重事实要件,不怎么重法律要件。
不怎么重法律要件,并不是说法律要件比事实要件效力差,而是确实没有多少法律要件可言。让法律规定而大张旗鼓地表扬无权占有行为和无权占有人,这本身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体制中,谈论占有保护请求权,也适当地给予无权占有人以一席之地,让他们也分一杯羹,主要是用于平整占有关系、使得无权占有归顺于有权占有所致。并不是要让他们以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去抵抗、去抵销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更不是让他们以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去抵抗、去抵销有权占有人之物权保护请求权。
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以及技术物权法系中,都有林林总总、表里如一的法律要件。什么占有人、什么条件、什么时候、什么占有关系中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都要符合法律要件。这里没有“照顾”、“开绿灯”、“讨价还价”之类的说辞,只有一板一眼的规矩与方圆。
2、事实要件的异同点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事实要件,无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自己占有人与辅助占有人,以及其他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都是必要的证件。
显而易见,物权保护请求权之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是二者必居其一和要求双全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则侧重于事实要件,至于合法性程度如何,暂时放在一边。
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基本前提是请求权人须为法律赋予了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物权人,这是第一要件。否则,物权保护请求权就不能成立与行使。
第二要件,是物权保护请求权人须为占有或者占有关系的事实要件。否则,物权保护请求权就不能成立与行使。
更有甚者,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必须是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一个也不能少。这是充分而必要条件下的完整规范化方式。
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很多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在这种情势下,依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占有保护,突出事实要件是必要措施之一。
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前提,只要请求权人是物的占有人即可,至于其占有是否合法皆非所问。这种做法的目的意义,是为了适当保护弱势占有人、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便利,限制强势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而不是离经叛道,将强势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权利置之度外。
再者,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作为事实要件。而所有权人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他人无权占有为事实要件。反之,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有权占有和合同约定对抗所有权,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等抗衡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俄罗斯民法典》第305条特意规定:“基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根据占有财产的人,有权保护其占有不受财产所有权人的侵犯。”这不是反面的规定,而是侧面的规定,肯定是有其特定的目的意义。
第三,举证责任的异同点。
1、相同之处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举证责任,都需要举证占有事实、侵夺事实、妨害占有事实。
对于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的推定规则也是同一性的。
关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或者合法享有,推定为存在。
关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而言,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的公示力、公信力为准,错误的、违法的登记不能因此推定为有权占有。
在不动产进行登记前,应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机械地叫喊“登记生效主义”。
譬如,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占有居住,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势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受法律保护。
倘若出卖人无理强夺已经出售后的房屋,或者进行一房二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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