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一为应急自救权,二为自力防御权,三为自力取回权。
符合占有保护条件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可以分别依据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规则行使自力救济权。这种做法,可以减轻公力救济的负担,亦可以即时性地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势下,平整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占有关系。
1、应急自救权
应急自救权,是占有人积极应对人为的、自然的、突发性的、偶然性的事件,而触发自我挽救、自我保护的权利。占有人应急自救权是主应急自救权人,占有关系人、自发的应急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者等是从应急自救权人,均为特定条件下的自力救济权人。
这种权利是占有人一种特殊需要、特殊任务的权利,于特殊情势下可以合理地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与动产,解决当务之急。诚然,应急自救权并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一方有难、八方来支援和通力救济,也是很有必要的。
应急自救权人授权的代理人亦可。对于应急救援状态中的见义勇为人,视为应急自救权人的直接关系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对占有人负有限时、及时返还原物的义务。
最大板块的应急自救权,寓于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时赋予了占有人即时性的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的气氛浓厚,而且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中途是否中断在所不问。
其中,有权占有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正宗的且合理合法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非正宗的且不合法但合理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请求权行使后,最终为有权占有人的请求权所取代、所消灭,并将占有关系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通常,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占有人针对施害人或施险人、侵害人或侵占人行使的物上请求权。物权法、民法通则、债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是指这两种物上请求权。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势发生。如发生自然灾害、自然物危害、动物危害甚至植物危害等,为了保护占有人生命财产安全,于特定的情势与环境条件下,占有人可以自发性地进行自我救济。此处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可以在占有相对人缺席的情势下独立行使,有的亦与占有相对人无关紧要。事态严重而突然时,可以不经相邻占有人同意,利用其物进行施救、自救、互救,保护占有人生命财产安全。
自然灾害,系指暴风、骤雨、地震、雪崩、冰冻、酷热、海啸、泥石流和水灾、洪灾、涝灾、旱灾、虫灾、火灾等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对人、物、作物、动物发生妨害、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行使应急自救权。
突发性的应急自救权,除了于自然灾害中广泛应用以外,还有应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其他的突发性事件进行的奋力自我救济权。现在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数十万起,应当允许救人为主、救车为辅助,自我救济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2、自力防御权
占有人于法定的条件下,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身份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或者占有的权利,称之为占有人的自力防御权或者自身防御权、已力防御权。其性质属于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即占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权力的救济,而径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夺或者侵害、妨害。
占有人行使自力防御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须直接占有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或者辅助占有人才可以行使该权利。
直接占有人,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或者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者,为直接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者,将自己之物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从而使得成为间接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辅助占有人,是对于物系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为占有者,为辅助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自力防御权人授权的代理人亦可。对于应急救援状态中的见义勇为人,视为自力防御权人的直接关系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对占有人负有限时、及时返还原物的义务。
法律首先认可直接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侵害、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人,有优先级的自力防御权。
直接占有人是所有权人的,是完全独立自主性质的自力防御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有优先级的自力防御权不正当的干涉与破坏。
所有权式自力防御权,传统学术观点上关注的是“一致对外”的自力防御权。然而,存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关系之所有权式自力防御权,更大程度上是“一致对内”的自力防御权。对外的与对内的自力防御权,各有各的侧重点,不能偏废。
事实上对内的比对外的发生概率和危害性更大,而占有保护的焦点难点问题更多,理论研究方面遭遇的瓶颈更难。尽管如此,尽管“一致对内”的自力防御权的规律性、统一性难以捉摸,仍然应当不遗余力地进行努力研究,定然会有更多的好收获。
法律有条件地认可间接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侵害、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人,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御权。
如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出租给他人的,遂成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但所有权人的身份仍然没有改变。当承租人、借用人对于所占有之物发生侵夺或者侵害、妨害行为时,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御权。但是,承租人、借用人正当的占有行为,所有权人不能干涉。
反过来,倘若间接占有人实施侵夺或妨害占有的行为时,直接占有人还可以已方之力加以防御,并有权解除与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关系。
有法学家认为,占有人行使自力防御权,仅仅限于直接占有人、辅助占有人,不包括间接占有人。这种观点的立脚点在什么地方不得而知,可能是基于“占有事实理论”,而不是基于“占有物权理论”而作出的简单结论。
非所有权人、非自主权人之直接占有人,对于所有权人、自主权人之间接占有人没有优先权,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排他权。非所有权人、非自主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就不能对所有权人、自主权人行使排他权。所谓自力防御权,此处包括正方的和反方的排他权。既然直接占有人享有自力防御权,间接占有人同样享有自力防御权。这是双方的自力防御权,而不是单方面的自力防御权。
辅助占有人,一般是所有权人、自主权人之信托物权人即从占有人,自物权人将自己之物交于信托物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或者保管后,就可以按照委托人行使自力防御权。
(2)行使自力防御权,须针对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
侵夺式占有,简称侵占,指施害人以暴力夺取物的本体,夺取占有人对于物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使其不能发挥占有的效能,其结果导致非法的新占有代替合法的旧占有。
但是,侵夺式占有人所承担的返还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权利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是对特定的有权占有人的。否则,这种恶意占有人亦可以对于无关的当事人、恶意占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当合理的准自力防御权。
妨害式占有,指以侵夺以外的途径与方法,使占有人不能实现对占有物之事实上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其结果是非法的新占有与合法的旧占有并存,并使得旧占有有能力受到妨碍、趋于衰弱的状态。
但是,妨害式占有人所承担的返还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权利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以及排除妨害与受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与受消除危险的法律责任等,是对特定的有权占有人的。否则,这种恶意占有人亦可以对于无关的当事人、恶意占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当合理的准自力防御权。
以上两个事实要件,具备其中之一者,权利人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否则,就不能行使自力防御权。
确切地说,行使自力防御权,可以继续,也可以自然中断。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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