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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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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中位数的价值,而是两者比较中最高的价值。

    (3)实施较长时间占有的是先为善意占有人、后为恶意占有人,应当依据“应赔尽赔”规则推定其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责任推定方式:弱标准型推定方式。

    责任类型:以恶意占有人的侵权责任,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权、原债权,以及返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物权式法锁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法锁责任发生竞合时,需要承担双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标准式性质推定方案:同上。

    恶意占有标准式责任推定方案:同上。

    一般而论,由善意占有人坠落为恶意占有人,理论上是可以适当地减轻一些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但是,善意占有的时间太长,同样会对于权利人产生妨碍与妨害,权利人也不容易原谅他。

    普通民法、普通物权法中,权利人的性情与心情可以决定物权式法锁责任。善意占有行为与恶意占有行为有一定的弹性余地,物权式法锁责任也有弹性的余地。

    担保物权法中,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几乎不论善意占有行为与恶意占有行为。即使是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债权人之类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一样的承担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中,几乎不分善意占有行为与恶意占有行为,都会一样的承担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关于善意占有时间段的损害赔偿责任推定方式,请参考本文上述“第一部分:几种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推定”,进行具体分类推定。

    3、概括定义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指无权占有人之不当占有或者非法占有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中作出的物权化调整模式,至于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规范与调整模式,另有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包括物权确认、善良保管、返还原物、返还不当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甚至于赔偿损失等一揽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锁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普通法锁责任。权利人为债权人,无权占有人为债务人。无权占有人得不延迟地担负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善意占有在履行全部无因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后,可以成为必要费用得偿权之债权人,权利人为债务人,此法锁关系亦为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所谓法锁,这里指的是法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钱债务,不同于合同约定的金钱债务,如同法律的锁链套在损害赔偿人的身上,及于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善意占有人仅以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为限,无论是否可追责于占有人均负赔偿责任。

    另外,无权占有人涉及到国家专属所有、专有所有、专控所有之类财产的,无论是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基本是不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一般是要求从严赔偿的,只有市场流通领域之一般财产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并毁损、灭失的,才与普通物权法系相对应。

    整个制度物权法体系,是加重惩罚、处罚之特殊物权化调整体系。其惩罚、处罚甚至于刑罚的项目之多、之严厉,是任何物权法系所不能比拟的。普通物权法中,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基本可以了结的,制度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并处以罚金;普通物权法之损害赔偿,一般倾向于等额性质的,制度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并处等额以外超额甚至于倍额补偿,甚至于行政职务处罚、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之类极权赔偿。

    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挂钩,是个涉及面很广泛的命题,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一一细述。关键在于,在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这样的问题十分严肃而非常重要,一些教科书和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提及到,他们是“就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理论层面非常狭隘。

    二、推定方式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之物权化调整方针,可以作如下定向或者定式推定:

    1.按照责任主体来推定

    同为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之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之责任,这是毫无悬念的推定。

    恶意占有人是完全的零物权人、完全的法律责任人和完全的法锁责任人,比较善意占有人,其必要费用得偿权为零物权,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加责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轻于恶意占有人,具有个别的有限度的使用权、必要费用得偿权,一般不必承担弥补性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是,由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一般作为恶意占有人来重新推定,最好是比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减轻负担一些。由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是有可能性的,这种案例并不罕见。另外,由恶意占有人转化为善意占有人,几乎没有这种推定的先例,故初始化的恶意占有人是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改邪归正,改恶从善,这是法定的义务与责任,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

    就主体总量上而言,恶意占有人是有增无减的趋势。

    其一,个别甚至于部分有权占有人随着性质的改变,可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为无权占有人、甚至于蜕变为恶意占有人,这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

    其二,个别甚至于部分善意占有人随着性质的改变,可以由善意占有人蜕变蜕变为恶意占有人,这也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

    自近代以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自物权人、他物权人和零物权人严密的限制性条件越来越多,这不是主观臆断的结果,而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实体经济体系与虚体经济体系、有形物权体系与无形物权体系的占有形态花样百出,占有关系的精细化、严密化和法锁化是大势所趋。所有这些,酿成动态的和静态的恶意占有人有增无减的趋势,完全是必然规律。

    2.按照毁损与灭失程度来推定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说往深处探寻,损害的方式与程度不同,责任的追究方法也就不同。既然中国物权法不是判例法,模糊地带与弹性程度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执法漏洞,依据法理逻辑与深究的判断不失为一种可行性好办法。

    按照毁损与灭失程度来推定,不妨采取由表及里、由粗及精的层层剥笋法来进行。

    首先,采二组分法推定。确认灭失责任>毁损责任。

    其次,采四分法推定。确认灭责任>失责任>毁责任>损责任。

    其三,采四组分法推定。(1)人为灭失责任>人为毁损责任;(2)精神灭失责任>精神磨损责任;(3)机械灭失责任>机械磨损责任;(4)自然灭失责任>自然毁损责任。

    其四,采不同主体法推定。(1)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2)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权利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其中,第(2)项与恶意占有人分开推定,仅与善意占有人一起比较推定。因为,大概情形是,恶意占有人比善意占有人多一项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善意占有人少一项必要费用得偿权。

    以上推定,是根据普通物权法系的法治精神来推定的,其他物权法系的推定另作别论。

    3.参照权利人请求项目来确定

    关于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本法本条款列举的请求赔偿项目,一是保险金,二是赔偿金,三是补偿金,四是弥补性的损害赔偿金。前三项,是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的共项;后一项,是恶意占有人的专项。

    追究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应当具体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毁损、被灭失的事实要件。

    如果被占有之物完好无损,权利人则适用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本条款所指的四项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当然,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另类赔偿责任。

    第二,必须具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

    关于普通物权法,对于民事权利人而言,通行的规则是“民不诉,官不理”。是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损失以及弥补性的赔偿损失,包括哪些赔偿项目、金额是多少等,应当由权利人来主张。通过法院公了,必需要经过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程序,诉讼主体是不能缺位的。

    另外,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的办法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这后面一种情形,必须具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

    应当指出的是,不同的权利人所对应的受偿底线与金额是有所区别的。自物权人的受偿权利可以大于他物权人的受偿权利,即法定保留、法定加额赔偿的权利是所有权人之一项特殊的权利。权利人为所有权时,赔偿损失应为物的价额;当权利人为运送人、质权人或者租赁人时,对于占有物有限定的利益底线,其赔偿应以其限定的利益为限。

    譬如,因占有物的灭失而不能回复所生之损害,质权人只能请求赔偿质权之价额,运送人只能请求赔偿与其运费相当的金额,其残余额度,应为所有权人保留(自主权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参照实行)。

    4.特定情势下与其他物权法系接轨确定

    关于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本法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以普通物权法为平台进行设计规定的。我们还遇到的法律瓶颈,是要不要与其他物权法系接轨以及如何接轨的问题。这是法律适用与法律效力的大问题,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其他物权法系,指普通物权法系之外的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我们知道,平时,各种物权法系的是独立运作的,因为有各自的法律条款、法律效力与势力范围,客观上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倘若与其他物权法系接轨的法律要件成立,那么,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占有物之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

    传统的赔偿学说,主要立足于单向赔偿、等额赔偿。然而,大量的案例表明,双向赔偿甚至于多向赔偿、超额赔偿甚至于倍额赔偿已经屡见不鲜了。特别是涉及到土地资源类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特殊赔偿的个案经常发生。究其实,这些赔偿案例是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了关联。

    譬如,政府主导违法强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实为恶意占有之违法行为。强拆村民房屋,恶意占有人(政府与拆迁公司)不仅仅要赔偿村民房屋损失,还要承担集体土地使用权之损失。这就形成了多向赔偿、超额赔偿甚至于倍额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当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所不能及时,应当启用制度物权法的来充分发挥更大程度上的法律效力。

    仅以经济补偿金这一项目而论,对于动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往往是等额补偿的,对于不动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往往是等额以外超额甚至于倍额补偿的。比如,政府与拆迁公司强拆若干年以后的旧民居,100平方米现折价10万元,而现在的商品房100平方米现价100万元,按照1:1的面积来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金额相当于原旧民居的10倍,但实物赔偿损失是“等额”的。由此可见,按照传统的赔偿学说,或者按照死板的普通物权法法则,或者按照动产损失的经济补偿之等额补偿方法,显然是行不通的,能够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挂钩的,一定要与之挂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4条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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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关键词〗〖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推定方式〗〖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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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全称是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关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两个基本点。

    第一个基本点,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治安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法锁责任来串联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推定法律责任,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对照检查占有的性质、内容、形式、情势和后果进行正确的推定。

    第二个基本点,法锁责任。分为物权式、债权式、权利式、利益式、功利式或者经济式等几个方面的法锁责任,可以串联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法锁责任要与法律责任相吻合;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法锁责任可以链接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从而独立解决一些相当棘手的矛盾问题。

    推定法锁责任,首先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其次是根据法律的锁链联系到每种无权占有人的义务与责任品种,逐个逐个地进行准确地排查推定,更加具体化地辅助法律责任的推定。

    本文列举了四种善意占有人、三种恶意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推定方案,比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的推定方案更加细致一些。这种研究方法,决不是花拳绣腿,是一种真功夫。

    哪些无权占有人可以适当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哪些无权占有人不能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哪些无权占有人不仅不能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反而还要加大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哪些无权占有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治安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等,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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