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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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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锁关系当事人

    法锁关系当事人,主要包括权利人,以及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各种善意占有人,以及占有关系的当事人等。

    物本体式、物权式、债权式、物上利益式和其他权益式当事人,都有可能成为法锁关系当事人。

    其他的法锁关系当事人,包括权利人、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各种善意占有人等当事人的占有关系人。

    权利人为债权人,无权占有之责任人为债务人。无权占有人得不延迟地担负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人包括恶意处分人,通常系由侵占、侵权和损害行为取得非法占有,是恶意、恶劣、恶性甚至恶毒的占有人。

    原则上,在推定、决定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时,权利人可以侵权之债的名义,实行“应赔尽赔”的原则,要求责任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以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失的利益。

    就是说,遵从赔偿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责任人即恶意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处分人,从物的损失、物权的损失、债权的损失和其他权利与费用的经济损失等各个方面,以“侵权之债”的法锁限制责任人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被占有之物或之权没有遭受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物权的损失、债权的损失和其他权利与费用的损失等各个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善意占有人在履行全部无因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后,可以成为必要费用得偿权之债权人,权利人为债务人。此法锁关系亦为反式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善意占有人没有履行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或者没有履行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法锁关系亦为正式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原则上,在推定、决定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律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区别对待,责任对象和责任范围不能搞扩大化,也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实行以物权式法锁责任为主、以债权式法锁责任为辅的方针,无理由地追究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也是不可取的。

    善意占有人,可分为多个类别,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善意占有人,是高端的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权利、原孳息的义务应当是有偿性质的义务。与恶意处分人之间构成普通债权式法锁关系,应由恶意处分人承担债权式法锁责任。

    传统物权法理学上,主要是以此类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为模型,进行损害赔偿责任推定的。

    一则,推定应当承担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

    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享有,有权使用被占有之物。但是,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向真正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普通债权式法锁责任。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责任推定,主要是考量善意占有人仍然是一种无权占有人,且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和返还原物的义务。虽然是以合理价格取得的合法享有,而其享有的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是有瘕疵的,不能对抗真正的所有权和真正的自主权。

    二则,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只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的价金不足以弥补权利的损失的,应当由恶意处分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

    如果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物权损失,可以由恶意处分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

    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的毁损、灭失,善意占有人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物权损失,可以由恶意处分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

    另外,对于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等,这些特殊的准善意占有人,都是有功的善意占有人。奖赏应当分明,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由普通物权系之有权占有人变成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人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费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盖由该占有人承担。此类占有人是普通占有人。

    由担保物权系之有权占有人变成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人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费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盖由该占有人承担。此类占有人是债权人,即担保物权式占有人。

    (2)法锁与法锁关系

    所谓法锁,即法律的锁链。这里指的是法定的“侵权之债”构成的普通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只有合理合法地解除了法锁关系,债务人才可以重新获得自由。

    原为物权性法锁的,应当包括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两个组成部分。

    原为债权性法锁的,完全可以金钱之债从一而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上的矛盾。

    原为股权、知识产权之类法锁的,应当先参照债权式法锁责任、后参照物权式法锁责任实行之。

    各种法锁、法锁关系,发生竞合或者合并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合并计算。

    参照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及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中心思想,本文的重点仍然在于“原为物权性法锁的”占有关系人及其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现实生活中,此类事项与案件应当占多数,故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法锁,一般是指普通债权法中或者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

    一则,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

    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都是双重性法锁。

    一重是担保债权与担保债务链接成担保法锁,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

    另一重是担保物权与担保义务链接成担保法锁,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同时约束担保债权人的占有行为、处分行为和行使物权等行为。

    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倘若没有担保物权法锁作配套,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都是软弱无能的,往往是不能成功的,所以必须是双重性法锁。

    二则,普通债权法中的法锁

    普通债权法中的法锁,有单一性法锁与双重性法锁之分。

    单一性法锁。是纯普通债权债务法锁,并没有将普通物权普通义务法锁包括在里面。通常,纯粹金钱之债之类的普通法锁,就是单一性法锁。

    双重性法锁。除了普通债权债务法锁以外,外加了一重普通物权普通义务法锁。

    侵权之债法锁,由侵占、侵害他人之物、之普通物权引起的另类债权债务法锁,就是双重性法锁。

    一方面,普通物权人对于普通义务人(责任人)构成普通物权上的法锁,称之为普通物权法锁。

    这是一种主法锁,法律效力更高一筹。

    无权占有人负有向物权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利益、原孳息和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权上的义务或者责任,这就是普通物权上的法锁。

    普通物权上的法锁,包括物本体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以及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这里面也有单一性法锁和双重性法锁之分,可以单独推定,也可以合并推定。

    对于恶意占有人,即使是物本体上没有毁损、灭失,基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关系,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是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直接相关联的。

    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可以导致物权上的毁损、灭失。不过,物权上独立发生的毁损、灭失则不导致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然而,普通物权法锁都把这两种毁损、灭失都链接在一起了,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更加明确了。

    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显而易见,权利人还要向恶意占有的责任人追加物权上的损失。

    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和债权性利益,是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间接相关联的。

    法学家们解释,这样的返还原权请求权是基于“物上代位权”。实际上,是由普通法锁链接成的物权性债权。因为无权占有人侵占、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即由侵权之债引发了物权性债权,从而构成了普通物权性法锁关系。

    对于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是一种义务,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同样是一种义务。对于有偿取得占有权的善意占有人,是一种附加权利的义务。对于无偿取得占有权的恶意占有人,是一种不附加权利的纯粹责任。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实为债权性普通法锁标的权利。因为物权优于债权的缘故,或者说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兹将这些“债权性普通法锁”也纳入“物权性普通法锁”之中,进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地、最大化地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侵权之债之普通债权人对于普通债务人构成金钱债权上的法锁,称之为普通债权法锁。

    这是一种从法锁,法律效力比普通物权法锁稍逊一筹。

    普通债权法锁,就是债权性普通法锁,一般为金钱给付性质的普通法锁。基于侵权之债而发生,就是事后补救、事后救济性质的“损失赔偿”法锁。

    债权性普通法锁,依托于物权性普通法锁而存在,并为物权性普通法锁提供帮助。不仅在法律效力上低于物权性普通法锁,而且在适用范围上小于物权性普通法锁。

    比如说,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这是《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这样的物权性普通法锁,可以泛指各种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广泛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的和制度物权法的、政策物权法的各种占有人,适用范围要几广泛有几广泛,而且法律效力是很高的。

    然而,作为债权性法锁,都有特定的对象与范围,债权性普通法锁本身也有强弱之分。

    (1)对于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坠落后的恶意处分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强烈,适用于惩罚性的约束机制。

    各种恶意处分人,是最坏的的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是无处分的权利而对于他人之物、之权利进行非法处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是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公然侵犯,是侵占、侵害、破坏、违法、犯罪的代名词,社会危害性很大,是各种法律一律禁止和严厉打击对象。债权性普通法锁以及物权性法锁表现强烈,适用于惩罚性的约束机制。

    所谓恶意处分,本身就是一种灭失物、灭失权利的性质。即使原物、原权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完好无损,同样可以定义为“灭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理学上,将物权的变动概括为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四个环节。其中转移、消灭状态,直接与物的灭失、物权的灭失相关。

    所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承担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

    鉴于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坠落后的恶意处分人,都是性质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于推定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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