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高于等值的则存在惩罚性赔偿;如果是低于等值的则不存在惩罚性赔偿,甚至于是亏损性赔偿。
针对恶意占有人占有商品流通类标的物,即使是该物没有毁损、灭失,即使是完好无损地返还给了有权占有人,也往往会对权利人造成精神磨损、机会损失或者说间接损失。
譬如,恶意占有人占有权利人之货物正值行情见好时,而归还货物时却是行情不好时,权利人会遭遇精神磨损、机会损失。即使是行情持平,如果不被恶意占有人占有货物,价值10万元的货物出手,将价款存入银行每月可得一笔不菲的利息,或者说用这10万元周转继续进货做生意,所得收益就会比银行利息更大。
总之,恶意占有人以占有物等值的办法对于权利人进行赔偿,实在是太便宜了恶意占有人。即使是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日常生活之类之物,对于权利人同样有或多或少的间接损失,如刊登失物广告的费用、寻找和领取失物的人工费用等,也是间接损失。
普通合同法和担保合同法中,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诉求存在惩罚性赔偿,这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连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都不过如此,对于恶意占有人建立惩罚性赔偿模式,完全是在情理之中。
恶意占有人的责任,总的来说是指普通物权法的和担保物权法的、制度物权法的各种恶意占有人的责任。
制度物权法对于各种恶意占有人的责任的追究方法严重一些,有经济赔偿的、行政处罚的、刑事处罚的甚至于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经济赔偿方面,有追究直接经济损失加间接经济损失的,有剥夺个人全部财产的,有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者行政处分的,追究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而且其手段是非常严格的。
普通物权法的和担保物权法的规定,有合同约定的,对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追究相对容易一些,有的合同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说基本上算是正常的。但显失公平的、欺诈的和趁人之危的赔偿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无合同约定的,对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追究模糊、困难一些。但有一些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恶意占有人对于毁损、灭失占有物是否有过失,一定要赔偿损失和一定要全额赔偿损失。
三、非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不当得利之返还等全部责任
非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民事责任,对于无过失情形同样地作出有过错推定,同样地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本条款的规定,包括不延迟地赔偿损失的责任和如数返还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责任,是恶意占有人的一揽子的法律责任。
1、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返还
当占有人是恶意占有的事实要件出现时,其不仅要承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的责任,还需要就权利人在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之后仍然存在的损失加以赔偿。
保险金,即财产保险金。是购买商业财产保险之保险人为保险受益人所购买的财产保险。当发生天灾人祸等不测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费,用于财产损失上的救济。
因为权利人之财产购买了保险,而且权利人已经成为侵权之债的债权人,无论谁购买的财产保险,最终的受益者应当是权利人,而不是恶意占有人。
倘若是权利人购买的财产保险,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及其利息,也应当由恶意占有人赔偿损失。
赔偿金,是侵权人对于权利人赔偿的金钱或者对价的金额。当恶意处分人将权利人之物或之权恶意处分给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或者出租、出借、赠与给其他人,而后发生毁损、灭失的赔偿金,理应由权利人一并取得,其他人也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哄抢、私分、破坏。
补偿金,一般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被征收、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给付的经济补偿费。至于职工下岗失业得到的经济补偿费,应当不在此项之列。
鉴于恶意占有人侵权之债的事实,以及占有物或者权利毁损、灭失的事实,需由恶意占有人将全部的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其他人也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哄抢、私分、破坏。
关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归属,法学家们解释为“物上代位权的优先取得”。虽然不是所侵占之物、之权本身方面的事由,而法理上完全以“物上代位权”的方式给予受害者以相应的补偿。
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也可以视之为“孳息”的一个门类。物权法第24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
非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与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毕竟有所不同,辩护律师会据此要求权利人适当减免一些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官也会公正公平地判决的。
关于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的责任,那是法定的,由恶意占有人垫支购买财产保险,能够将保险金抵充财产损失的部分数额。如果是权利人购买的财产保险,恶意占有人一般应当需要赔付,因为由于恶意占有人的原因而使得财产保险消灭,需要在同样的财产上重新购买财产保险。
2、恶意占有和破坏作用
表面上,非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同样负无限责任与全部责任,是“加重了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其实不然。
所谓“非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原因”只是个相对的说法。而恶意占有人之“恶意占有”和破坏作用是个绝对的事实要件,是其以蝇营狗苟的手段来破坏权利人财产与财产关系,即使是占有物未毁损、灭失,同样地会对于权利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损害。
众所周知,恶意占有人往往是通过侵权行为而蝇营狗苟地占有权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因此在法律上、法锁上判断恶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根据其损害赔偿的完全补偿原则进行,并且将非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原因也包括在内,无需再作所谓的原因、性质与责任是否的推定。
专家们一致认为,恶意占有人如果不是无权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果不是侵权式占有,非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本来是可以考虑减免其赔偿责任的。而现在的恶意占有人的事实要件,正好符合损害赔偿的完全补偿原则的法律要件,这也叫自作自受。
本条款的相关规定,相对性地对于恶意占有人“加重”责任,有利于重点预防与打击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至于恶意占有人是通过什么途径与方式取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以及侵权程度是否轻微等,在所不问。
权威解读文本中谈到,权利人(回复请求权人)因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时所受的损害,因权利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别。当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时,赔偿范围应为物的价额;当权利人为运送人、质权人或者租赁权人时,对于占有物有限定的利益,其赔偿应以其限定的利益为限。其残余之额,应为所有权人所保留。
上述观点,可供大家参考。内容上主要是一种从宽处理的选择方式。至于是否需要从严处理,当然还取决于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事务,会出现一些弹性的约定也算正常。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4条
相关名词:
〖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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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以全额赔偿或者无限赔偿为基本措施。这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施害人不得以未获得利益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即使是占有物遭遇到天灾人祸之类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赔偿责任最大化,等于是权利人的维权利益最大化。这是完全符合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理的。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以来,从民法到刑法都是集中兵力严厉打击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丝毫也不留下情面。
诚然,运用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与运用担保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运用制度物权法的推定法则、政策物权法的推定法则等,是有宽严程度上的差别的,是要认真区别对待的。
笔者一贯主张,要用宏观物权法法理学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解析物权法中的一些关键性、特殊性的法律条文,不要老是用微观物权法法理学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解析物权法中的一些关键性、特殊性的法律条文。虽然法律有分工,而我们的思想、思维和方式方法不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