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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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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关系的对象,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是相对较轻的,当事人应当相应地承担相对较轻的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非经济领域的恶意占有人不从事经济活动,以物权活动为主要表现形式,一般不会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经济权利发生关系,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经济领域、非经济领域之分,这里不是以占有人的脸谱来定义的,而是以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客体的功能功用划分的。

    对于恶意占有人,既可以是经济领域之当事人,也可以是非经济领域的当事人。

    对于权利人,应当与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客体的功能功用划分出的类型相适应。可以定义为经济权利人,或者定义为非经济权利人,依不同权利人身份向恶意占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权利。

    经济领域之物、之权变更为非经济领域之物、之权,或者非经济领域之物、之权变更为经济领域之物、之权,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调整,不能将事情弄巧成拙。

    第二部分,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之后造成的全部损害应当一并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从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到担保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制度物权法的推定法则、政策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技术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的推定法则,如一张地罗天网,全面而周密地追究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赔偿责任最大化

    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赔偿责任最大化,等于是权利人的维权利益最大化。这是完全符合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理的。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以来,从民法到刑法都是集中兵力严厉打击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丝毫也不留下情面。

    越是经济活跃的地区,越是经济火爆的时候,恶意占有和恶意处分的案件就越是频繁发生,对于整个社会的物权体系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程度就越大。

    由此可见,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损害赔偿的命题,不仅仅是物权学、债权学、经济学上孤立的命题,而是社会化与社会学的十分严重的命题。

    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对于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殊死搏斗,而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的违法犯罪分子如野火春风一般的愈演愈烈,如瘟疫一般的四处蔓延。之所以发生这样奇怪的事情,恶意占有运动经久不绝,根本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在于腐败制度化、腐败集体化、腐败隐蔽化、腐败手段多样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世界与东方世界很多国家都进行私有化、自由化运动,于是乎,恶意占有制度化、制度化恶意占有运动如火如荼地持续进行着,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人民财产及其权利遭受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重创。

    在中国,恶意占有运动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这30年的期间内。经济学家胡鞍钢保守地估计,平均每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万亿元。而经济学吴敬琏认为,中国权利寻租规模,每年高达5万亿元至6万亿元。

    恶意占有运动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不仅导致整个社会两极分化和三座大山愈加严重,而且导致全国的腐败现象非常普遍,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作用。

    针对恶意占有运动利益最大化的严峻情势,必须在全国扎扎实实地广泛开展反恶意占有运动,必须严格实行赔偿责任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一定要使得每个恶意占有人不敢贪、不敢恶、不敢占,不能贪、不能恶、不能占。

    (2)典型案例

    中国古代一个著名的腐败分子叫和珅,全名钮祜禄?和珅(1750年5月28日—1799年2月22日),历任乾隆、雍正、嘉庆三朝高官与宰相,曾在中央多个要害部门摸爬滚打,集行政权、财权、兵权、人事权于一身。在20多年里贪污受贿高达8亿两白银,据说折合现在的人民币高达2750亿元。更有甚者,据《清朝野史大观?和珅家财》等野史记载,和珅总财产是“二十亿两有奇政府岁入七千万,而和珅以二十年之阁臣,其所蓄当一国二十年税(岁)入而强”。

    恶意占有人不止和珅一人,乾隆、雍正两任皇帝及其幕僚也是恶意占有关系人和黑保护伞,并以皇权、封建政权保护了和珅及其党羽们的的贪权。

    更加吊诡的是,和珅起初“为官清廉”,还曾经是“反腐败”的“英雄模范”人物。

    和珅就任侍郎后,有位叫安明的笔帖式送礼给和珅,希望能够升为司务,所以向和珅贿赂。和珅起初清廉为官,当然不会接受贿赂,但他向安明保证会向尚书丰升额提拔安明。这令安明十分高兴,所以安明对和珅百般依顺,和珅便向丰升额保举安明就任司务。安明任司务后立即送了一颗玉给和珅,和珅婉拒不收。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正月,海宁揭发大学士兼云贵总督李侍尧涉嫌贪污,乾隆下御旨命刑部侍郎喀宁阿、和珅和钱沣远赴云南查办李侍尧。起初毫无进展,后来和珅拘审李侍尧的管家赵一恒,向赵一恒严刑逼供,赵一恒奈不住痛楚,把李侍尧的所作所为一一向和珅作了交待。他把赵一恒交待的事项笔录下来,又命人召来了云南李侍尧属下的大官员,当着他们的面宣告了赵一恒的供述,那些原来忠于李侍尧的官员见和珅已掌握了证据。于是他们纷纷出面指控李侍尧的种种罪行,就连那些曾向李侍尧行贿的官员,也申明自己是被迫行贿的。和珅取得了实据,迫使李侍尧不得不低头认罪。和珅也因此被提升为户部尚书。案件审结后,李侍尧被判斩监候。

    嘉庆四年(1799年)正月,太上皇乾隆驾崩;正月十三,嘉庆帝宣布和珅的二十条大罪[18],下旨抄家,抄得白银八亿两。乾隆年间清廷每年的税收,不过七千万两。和珅所匿藏的财产相等于当时清政府十五年收入。时人称“和珅跌倒,嘉庆吃饱”。正月十八,廷议凌迟,不过,固伦和孝公主和刘墉等人建议,和珅虽然罪大恶极,但是毕竟担任过先朝的大臣,应改赐和珅狱中自尽。最后赐和珅在自己家用白绫自杀。

    (以上资料见百度百科《和珅》)

    目前的中国情势,不仅会涌现多个和珅式的大官大贪,而且会涌现出多个和珅式的小官大贪,甚至于一个小村官可以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高达20亿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那么,关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恶意占有人赔偿责任最大化”等例题,并不是什么小儿科,而是割除社会大肿瘤的大外科了!

    3、补充分析

    恶意占有,指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自己为无权占有而仍然进行的占有。是否为恶意占有,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时起变为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仍然进行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的正当依据,道德上也乏善可陈,因此各国法例均对恶意占有人苛以较重的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人,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无一例外地对恶意占有人苛以较重的责任。中国几千年来的法治传统,偏于“重刑轻民”的严刑峻法,对于贪污盗窃之类的侵权行为严惩不贷,对于贪官污吏不仅要没收全部家产,甚至于会株连三族。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最恶劣的典型,恶意占有人主要的不是民事的责任人,而是公事、政事的责任人。他们凭借手中的职权,肆意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不仅侵占单位、个人的财产,而且侵占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产,带头执法犯法,对于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度恶劣的影响,对于国民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恶意占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在一般流通领域中大量存在,而且在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大量存在。在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上比在一般流通领域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加严重。

    本法本条规定的关于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只是从普通物权法和普通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般性的责任。由于物权法是普通法,受立法权限、立法范围和法律内容所限制,省略了恶意占有人最严重的法律责任,省略了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省略了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笔者一贯主张,要用宏观物权法法理学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解析物权法中的一些关键性、特殊性的法律条文,不要老是用微观物权法法理学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解析物权法中的一些关键性、特殊性的法律条文。虽然法律有分工,而我们的思想、思维和方式方法不能分工。

    俗话说,开卷有益;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择细流,无以成江河。古人尚且深知这些真理与大道理,知识爆炸的当代人,更应当深知这些真理与大道理。

    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一般是指恶意占有人的无限责任。即使是占有物遭遇到天灾人祸之类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同样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除了需要承担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责任以外,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更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要按照“恶意占有人赔偿责任最大化”的原则,承担损害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一揽子权利的责任。权利人的各种本位权利损失和连带权利损失,都要对于恶意占有人进行一揽子的总清算。不能简单地认为占有物被毁损、灭失后就“照价赔偿”就完事了。

    恶意占有人因过错造成占有物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时,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物的赔偿或者金钱的赔偿是铁定的,因过错造成占有物损害赔偿,连有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也不例外,恶意占有人插翅难逃。

    通常情势下,权利人对于恶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不是与所毁损、灭失的占有物等值的,往往是高于占有物的价值的。如果是等值的则不存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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