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占有,此后与有权占有人构成隐性的占有关系。两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一定存在无因管理关系。此类善意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占有效力、必要费用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相对模糊,有可能根据习惯法进行调整。
由有权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是在与有权占有人发生占有关系之后确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此后与有权占有人继续保持占有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中介占有人超过保管、保存、保护或者维护的范围与时间等便发生了无因管理关系。此类善意占有人,之前是有权占有人,现在是“准有权占有人”,占有效力、必要费用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相对清晰,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补偿或赔偿。
无因管理,是一种无约定的或者超过约定范围之外的管理,管理人对于所有权人并无管理的义务与服务,出于善意管理的需要,善意占有人仍然尽了义务或者服务,从而保护了所有权人的财产免受损失。
如保管人对于委托保管人的货物超过约定的时间,未超过部分是义务范围,超过部分不是义务的范围。尽管超过部分不是义务的范围,而保管人也不能随便将委托保管人的货物毁损、灭失或者抛弃等,否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准有权占有人,是介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间的边缘式占有人。物权关系上,其是无权占有人,因为是善意占有人并且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占有时间;债权关系上,其是有权占有人,因为委托保管人未支付或者未付清保管费。
注意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因为委托保管人未支付或者未付清保管费的,导致保管人的超时间占有是善意占有;因为保管人无理由地故意拖延时间的占有,就是恶意占有。
对于恶意占有人,不仅不能取得保管费,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三种,由担保债权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
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债权人之类的有权占有人,均为担保债权人和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种善意占有人与第二种善意占有人有很多相似的方面。都是由有权占有人转化为准有权占有人,都是于物权上是无权占有人而于债权上是有权占有人,都是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都是与其他的善意占有人有一定的区别等等。
所不同的是:第二种是基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接续普通债权关系上形成的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继续占有的可能性和占有效力低一些,发生毁损、灭失事件时承担赔偿损失的概率大一些;第三种是基于担保物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上形成的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继续占有的可能性和占有效力高一些,发生毁损、灭失事件时承担赔偿损失的概率小一些。
第四种,由意外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
遗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发现人,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善意管理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是特殊的善意占有人,即由意外事件引起的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
此类善意占有人的特点是:
(1)善意占有人的义务重于权利
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上交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受道德法统一规范的义不容辞式义务。善意占有人不能以未享受权利或者放弃权利为名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
此类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因占有而受经济利益或者物权利益,而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赔偿责任是一定的。
一般的善意占有人,是与其经济利益或者债权利益、物权利益或者财产利益相关联的,功利性、趋利性特征明显。此类善意占有人却不能与这样一些利益挂钩,毕竟不属于生产、经营、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的权利人或者当事人。
(2)限期式善意占有与特殊的无因管理
善意占有人只能限在两个月之内,将遗失物、无主物、不明来源物如数上交有关部门,或者将遗失物直接交于失主。否则,就构成了恶意占有,占有人不仅不能享有必要费用得偿权和赏金得偿权,而且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或为不当得利,或为侵占罪,性质就完全变了。
此类限期式善意占有与特殊的无因管理,非依合同关系和占有关系而成立,遵守社会公德和增强自觉性是无因管理人的行为准则。否则,容易把好事变成坏事,将善意占有变成恶意占有。
(3)无论是否受益均以社会价值论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的善意占有人一般以物权价值或者债权价值、经济价值来谈论损害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一般是不大的。
此类善意占有人兼无因管理人,不止于以物权价值或者债权价值、经济价值来谈论损害赔偿责任,更加重要的是以社会价值论赔偿责任。
对于遗失物和一般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之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自然毁损、灭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导致毁损、灭失的,也无论占有人是否所受利益,应当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及时如数返还或者上交遗失物和一般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对于物和物权本身并不具有社会价值,而拾金不昧的精神却具有社会价值。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和恶意处分等行为,具有******价值的性质。
对于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动植物之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自然毁损、灭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导致毁损、灭失的,也无论占有人是否因占有而所受利益,应当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动植物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特种物,毁损、灭失后一般会造成永久性破坏。善意占有人不仅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的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4条
相关名词: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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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以适当赔偿或者有限赔偿为基本措施。依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论,善意占有人应当大于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小于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可而止。由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的,自从蜕变之日起取消减免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并撤销其保管占有物必要费用求偿权资格,对其进行反清算。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限责任,适用于利益关联推定法规则和非归因于善意占有人之减免推定法规则。
应当注意的是,主流观点认为“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为限,则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可不必追问,无论是否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只要其对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受有利益,则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真正权利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相对真理、相对规则,不是绝对真理、绝对规则。善意占有人有许多种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上述那种减免推定法规则,仅仅适用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自主权的特定的善意占有人,对于其他的善意占有则不一定适合,或者不一定完全适合。
标准式善意占有人,就是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之类有瘕疵的善意占有人。
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系指无偿享受占有的一类二级式善意占有人,就是非所有权式、非自主权式无偿享用或者保管、借用和中介式占有之类的善意占有人。
包括恶意处分人的关系人、由有权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准有权占有人)、由担保债权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和由意外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
对于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动植物之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自然毁损、灭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导致毁损、灭失的,也无论占有人是否因占有而所受利益,应当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动植物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特种物,毁损、灭失后一般会造成永久性破坏。善意占有人不仅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的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