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上规定的意思可以看出,当事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有财产保险金的,应当如数交还权利人。
这是“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的最主要的免责条件之一。其他的主要原因,是占有物被政府征收而不存在或者征用后不慎而毁损、灭失;有征收、征用补偿金的,应当如数交还权利人。
《日本民法典》第191条规定,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者毁损时,善意占有人因灭失或者毁损而现受利益限度内,负赔偿义务。但是,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虽系善意,亦应予以全部赔偿。德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其实,关于“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是有很多种类的。
譬如,拾得人从野外拾得他人遗失的一头怀孕的母羊,不久在拾得人的临时羊圈子里产下两只小羊,其中一只不幸夭折了,拾得人将夭折的小羊吃掉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和所谓的损失应当是属于正常的,拾得人无需赔偿小羊,吃了死羊肉也无需给付钱款。权利人受到拾得人归还的母羊并新生的小羊,应当感谢拾得人才是对的,哪有要求赔偿损失的道理?
四、注意事项
本文上述关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论题,是针对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对于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另当别论,一般而论,这样的善意占有人难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
1、标准式善意占有人
标准式善意占有人,就是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之类有瘕疵的善意占有人。
理论上不完全负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有限度地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善意占有人,有着双重性身份。
第一重身份,有瘕疵的准所有权人或者准自主权人。
一方面,因为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相当于动产准所有权人、房屋等不动产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类不动产的准自主权人。
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理解到为什么善意取得人还要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了。
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所有权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所有权人,并非无瘕疵的正所有权人。鉴于偏所有权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许在他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之前暂时行使所有权,因此称之为“准所有权人”。
所谓不动产的准自主权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自主权人,并非无瘕疵的正自主权人。鉴于偏自主权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许在他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之前暂时行使所有权,因此称之为“准不动产的自主权人”。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民事主体不能在任何时候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鉴于这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的,就应当包含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土地使用的自主权、利用的自主权、作用的自主权,对于其他的和一般的土地使用权人、利用权人、作用权人均具有排他权和相对的优先权。
对于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的不动产自主权,尽管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的,但是仍然存在瘕疵的,只能定义为“准自主权”,仍然是一种偏自主权,不是正自主权。
所谓瘕疵,是善意取得人被动交易形成的所有权瘕疵或者自主权瘕疵。
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当初将不动产或者动产非法转让给善意取得人,善意交易人于不知其为无权处分的情势下错误地进行了受让。尽管善意取得人是无辜的,而从法律关系、占有关系上进行全面衡量,仍然是一种有瘕疵的交易方式,其取得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于对世关系上仍然是有瘕疵的。
法律同情善意取得人,也不会怂恿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与恶意处分人的交易,不能认为是合法的交易,只能说是勉强的交易。善意取得人的交易安全需要保护,债权需要保护,但不一定需要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
因为,善意取得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才是最好的选择。
物权法第106条开门见山地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样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而且是针对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的。
第二重身份,仍然可以定义为无权占有人。
另一方面,善意取得人身为有瘕疵的偏所有权人、偏自主权人,法理上只能推定为基本合法享有,不能推定为完全合法占有,或者说不能完全推定为合法占有。
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理解到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什么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倘若善意取得人以10万元取得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他人。这样灭失占有物的行为怎么界定?一般而论,这多出的5万元应当返还给该汽车的所有权人。诚然,恶意处分人担负了这部分的损失,则别当别论。
对于此类善意占有人法律责任的推定方式是: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范围内为限,则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可不必追问。无论是否可追责于占有人,只要其对被占有之物的毁损、灭失享有利益,则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有权占有人承担补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上,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的义务是第一位的,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或者自主权是第二位的。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目的意义,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才能平整占有关系。否则,就容易让恶意处分人得逞,不利于社会的统筹兼顾与公平正义。作为善意占有人的另外一个类别,善意取得人仍然可以定义为无权占有人。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实为占有关系严格控制的宏观调节制度。对于世界各国的民法、物权法、普通法来说,都会将善意取得的对象与权利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
大多数国家将善意取得限定在动产方面,中国将不动产也算一个是为例外。
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自愿登记的登记对抗主义制度有些漏洞,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无主地没有登记的很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也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办法,自愿登记是既定方针。在这样的情势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应运而生。但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运用不当,也会起很大的反作用,甚至危害性也很大。
农村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善意取得人是意定取得的,法律效力自然低下。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价钱,也只能算作无权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不动产和返还原物的义务,损坏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不赔偿损失也是相当困难的。
农村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无主地使用权是意定取得的,只有登记以后才能生效,登记错误的也不能生效。取得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该宗土地没有登记的,取得后仍然为无权占有。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价钱,也只能算作无权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不动产和返还原物的义务,损坏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不赔偿损失也是相当困难的。
2、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
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系指无偿享受占有的一类二级式善意占有人,就是非所有权式、非自主权式无偿享用或者保管、借用和中介式占有之类的善意占有人。
法律关系上,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之类有严重瘕疵的善意占有人,即不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的另类瘕疵善意占有人。
试想一想,当无偿取得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善意占有人,本来没有这些权能权利的却无偿享有了,这样无功受禄的人,难道说不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吗?
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肯定需要承担妥善保管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下同)的法律责任,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承担占有物或者占有权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的各种责任。
注意,同样是妥善保管和返还原物、原权,对于标准式善意占有人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来说是一种责任。对于义务可以是有偿的,对于责任完全是无偿的,这是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性质上的重要区别。
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恶意处分人的关系人。
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将侵占之物或之权交于善意占有人保管、储存、运输、加工或者管理,受委托占有人有恶意占有人之嫌疑。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即使是有权占有人没有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恶意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也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将侵占之物或之权交于善意占有人免费使用或者出租、转让,受委托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之嫌疑更大。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即使是有权占有人没有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恶意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也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由有权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准有权占有人)。
占有关系成立后,运输人、承运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其他的信托物权人等有权占有人,由有权占有人变更为无因管理式的善意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此类善意占有人的格式与众不同。
正宗的善意占有人,是在未与有权占有人发生占有关系之前误信其占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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