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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规定,只不过是从微观物权法角度来作出简要规定的。实际应用中,应当了解一些宏观物权法理学原理,结合其他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衡量与认真贯彻落实。
有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对于物权法第244条的解释是很不全面的,或者说是浅尝辄止的。
针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的对象与问题,他们只讲述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没有包括有权占有人在内;对于善意占有人,并没有区分有偿取得占有与无偿取得占有两种善意占有人,更没有讲到恶意处分人;也没有区分经济领域上的占有与纯消费领域上的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以及物权意义上的占有与债权意义上、经济意义上的占有等重要问题。这样的讲解肯定是不全面的。
条文中,仅仅点了“恶意占有人”之名,包括恶意占有的类型在内,这是肯定了的。其他的占有人和占有类型没有点名,就不能完全肯定、也不能说专指善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的类型。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中的“占有”类型,应当是泛指,而不是专指。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中的“占有人”类型,应当是泛指,而不是专指。
占有的主体与客体是有很多类型的,占有关系也有数十几之多,总不能“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吧?
2、灭失
灭失,即泛指占有物实体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和丧失下落,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无法返还等。
灭失,是占有物实体受到严重的或者彻底的破坏而不复存在,使得物的功能效用根本不能恢复,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无法返还等。
(1)毁灭
毁灭,指占有物实体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销毁、消灭。
如燃料、原料和其他物品因燃烧而销毁、消灭,标志着原物已经根本不能恢复原状,只能以替代物进行返还,侵权人需要完全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如销毁、消灭会计账簿与凭证,或者股权证、专利权证、注册商标专用权证等证书证明,使得债权人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破坏与损失。侵权人不仅需要完全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违反专门法的法律责任。
(2)消灭
消灭,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消失、灭迹。
如恶意处分人将不属于自己之物或者之权利转让他他人,导致不能追回或者不能保质保量地追回,就是消灭的一种类型。食品、一次性用品等,被他人食用、使用、利用后永远也无法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侵权人需要完全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泯灭
泯灭,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丧失其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
如物理学上、经济学上和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灭失,均会不同程度导致该或该权丧失其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侵权人需要完全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4)淹灭
淹灭,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淹没、消灭。
如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或者权利隐秘地藏匿在某个地方,或者将脏款脏物隐秘地转让到国外,淹没、消灭在茫茫人海之中。或者因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该物或该权利被淹没、消灭等。侵权人需要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5)丧失下落
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失踪、下落不明或者完全丧失下落。
丧失下落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经过多手、多次转让而下落不明,有的是恶意处分人失踪、死亡,有的是经过隐藏、埋藏或者转移到隐秘之处了,有的转移到国外或者境外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侵权人需要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6)无法返还
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没有办法返还给权利人。
无法返还的对象,不光是善意占有人,当然还包括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以及有权占有人等。有主观原因造成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有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等等。侵权人需要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7)当事人或者责任人
在这里,当事人不一定是损害、损失赔偿的责任人,而责任人一定是当事人。
灭失的当事人或者责任人,概括地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对于占有物非因应归责于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实行有限责任制。
根据外国的立法例与司法经验,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权或者所有权的,在因灭失或者毁损而现受利益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对此,《日本民法典》第191条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3条中,都有相同的明文规定。
注意,法律规定只能代表大多数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的免责可能性,不能代表少数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的免责可能性。
关于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不只是一个种类,肯定存在多个种类。
对照中国现行的《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个必要条件的严格规定,占有人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才是符合标准的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另类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存在。
比如说,善意取得人或者恶意处分人,将自己占有之物或者之权,无偿赠与善意占有人,或者无偿供善意占有人免费使用等,当出现这种另类的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偿式与有偿式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责任上的差异,不能与标准式即有偿式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之权利、义务、责任相提并论。
又比如,遗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发现人,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善意管理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是特殊的善意占有人,权利与义务价值取向迥然不同,占有物灭失或毁损责任制也是有所区别的。
上述善意占有人是有功的善意管理人,也是未以合理价格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人。况且,他们无论以多大价钱,也不能国家保护的文物、野生动植物的所有权,否则便构成恶意占有了。而且,遗失物、不明物、无主物的善意占有人所占有的时间不能超越法定的时间,否则便也构成恶意占有了。所有这些善意占有人,因保管不善良,对于物、动物、植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难以免除的。要注意,这里有专门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
第二类,对于占有物因应归责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以及特定的有权占有人,分别实行损害、损失赔偿责任制。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共有关系、人事关系、继承关系等关系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完整而正确地推定:对于占有物因应归责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以及特定的有权占有人,分别实行损害、损失赔偿责任制。
首先,最主要的是恶意处分人的损害、损失赔偿责任,即恶意处分的必要责任与连带责任。
所谓恶意占有或者善意占有等无权占有行为及其当事人,根本上来源于恶意处分人(含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下同),这是头号损害、损失赔偿责任人。
主要责任在于,破坏有权占有人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侵害了有权占有人的处分权,在非法转让他人财产或者权利过程中涉及非法取得利益,主要表现是灭失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或者权利。
对于此类恶意处分人来说,即使转让之物或之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转让到他人手上没有毁损、灭失,同样需要承担“灭失”(致使转让的物或的权下落不明)的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只讲“恶意占有人”,不讲“恶意处分人”,并没有抓住矛盾的主要对象,不利于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
某种意义上,恶意处分人与恶意占有人存在交集。但是,恶意占有人并不必然成为恶意处分人,恶意处分人也并不必然地成为恶意占有人。更有甚者,恶意处分人将单位或者个人财物非法转让给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从中谋取了非法利益;恶意占有人以有偿转让取得的恶意占有,是向恶意处分人付出了价款的。而且两种恶意分子的法律责任是有很大差别的。
总而言之,恶意处分是一切无权占有的总根源,恶意处分人是产生物权矛盾、债权矛盾和产权矛盾的始作俑者,连恶意占有人也是他的受害者。占有物、占有权毁损、灭失的,恶意处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占有物、占有权没有毁损、灭失的,恶意处分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主要的是恶意占有人的损害、损失赔偿责任,即恶意占有的必要责任。
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而取得非法的占有,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等值赔偿以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损失的利益。
占有物的价值,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损害赔偿原则。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的价值为准。
同样地,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价值,以权的实际价值为准,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损害赔偿原则。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的价值为准。
注意,这里的“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动态变化而确定。取得时为善意的,而后得知自己为恶意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日起,变为恶意占有人。但是,恶意占有人无法变为善意占有人,因为恶意处分人的非法交易行为连累了恶意占有人,无法洗清有瘕疵占有的清白。
其三,有权占有的他物权人以及债权人等损害、损失赔偿责任,一般是合同约定的必要责任。
用益物权人、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享用人等有权占有人,以及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其他的信托物权人等有权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债权人之类的有权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共有人、继承人、其他的占有关系人等有权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办法,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共有人,系指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等所有权式共有人,包括合伙共有人、业主共有人、家庭共有人、夫妻共有人等共有人。
此处没有包括集体所有制、集合(混合)所有制之类的特大型共有人。此类特大型共有人,一般与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来进行区别对待。
各种侵权责任法中,以及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中,“破坏”一词是最关键的通用词语之一,也是使用频率最高、最密集的关键词之一。
究竟其实,“灭失”与“破坏”都是近义词。“占有物实体灭失”与“占有物实体破坏”的区别并不大。无论从词义学上还是物理学上、经济学上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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