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占有物的维修费、保养费、饲养费等。
一般而论,善良管理人为其不动产所支出的装修费、装饰费,也应当由权利人承担,只不过是需要按照折旧的办法支付而已。实现情势是,有的善良管理人不知道这么行使权利,或者被权利人拒绝而放弃了。
现实情况下,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许多承租人为出租人所迫,花费了很多钱装修装饰其商场、铺面,一旦合同到期或者中途不续约,出租人概不负责补偿,客观上存在霸王条款。不动产征收过程中也是如此,不动产权利人得到了大笔补偿,而承租人一无所得。所有这些都是显失公平的,是合同法禁止的对象。
3.善意管理人是特定性质的善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3条中,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人和必要费用求偿权人,点名是“善意占有人”。这是需要斟酌的。
善意占有人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善意占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前者是与善意管理人竞合性质的概念,两个概念可以混用;后者是与善意管理人不同性质的概念,不能与善意占有人混同。
假设,善意占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未偿返还原物,只能返还孳息;而恶意占有人返还了原物并返还了孳息。
那么,显而易见,此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甚至会大于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善意占有人不仅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而且需要赔偿损失。恶意占有人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但无需赔偿损失。
三、一般分析
善意管理人义务,本质上是一类无权占有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与必要费用得偿权相配套的义务。
其主要特征如下:
1.前置性与前瞻性
前置性,指法律将善意管理人的身份前置、将善意占有人的各项义务前置,以此来理顺善意占有人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法系中是不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几乎将所有的无权占有人入另册了。普通物权法系则将善意占有人的法律地位适当提高一些,法律责任比恶意占有人的相对轻一些,并且赋予了他必要费用得偿权。如果不将善意管理人作一个前置式确认,就很难界定他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与性质。
将善意占有人的各项义务前置,也是必须的法律措施。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只有一步之遥,不尽善良管理之义务,或者违反民法三大原则,即可将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除名。善意管理人欲取得与行使必要费用得偿权,其前提条件也必须在履行各项义务以后才能成就。
前瞻性,指法律将善意管理人拟定各种预案,运用各种前置性义务来严格规范善意管理人的行为,以此来规范与调整善意占有人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条款是与本法第32条至第38条相通的。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作更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与限制措施,是完全适合于善意管理人的。本条款声明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是善意管理人应尽的基础性义务,如果事态扩大或者性质上恶化,那么其义务会相应地得以扩大。故善意管理人的义务需要有前瞻性考量。
2.综合性与完整性
综合性,指善意管理人义务是综合性的,需要从本义到引申义、从本条到他条、从本法到他法、从义务到权利、从原因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
因为事物是运动的发展的,每一个阶段的义务或者有些变化或者扩大,有时候局限于本条款或本法的规定,其效力就有所不济。有时候要在法定义务基础上再增加约定的义务,要用合同关系或者习惯法来加以补充。
完整性,指要运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衡量办法来完整地确认善意管理人义务。
譬如说,本条款的义务项目几乎是雷打不动的,但关于“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个建议式规定,如果说其必要费用太小或者说简直不值得一提,可以忽略不计,善意管理人可以就此放弃必要费用得偿权。
不过,一般而论,善意管理人不能以放弃必要费用得偿权为由擅自不履行义务(善意取得所有权者另外处理)。如果权利人愿意豁免善意管理人的义务甚至于责任,则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私通行为,又要一分为二地来分析。
又如,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或者责任有延伸方面的,应当向延伸的方面发展。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义务,保证不毁损灭失财产的义务,以及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权利人的义务等,凡是与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牵连的,善意管理人以任何借口推辞。
3.法定性与法锁性
法定性,指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受法律完全肯定的,本条款的义务项目几乎是雷打不动的。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是受法律基本肯定的,本条款的权利项目几乎是有可塑性的。义务与权利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有范围与轻重之别。
物权法定与义务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本职工作。我们应当理解的,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有狭义与广义、本义和引申义之说。
所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只不过是狭义的或者本义上的义务。鉴于善意管理人是无权占有人之事实,法定的义务需要相对地固定一下,必要时可以相对地扩展一下,适可时可将权利放松一下。
法锁性,指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属于一般债务的法锁关系。包括物的债务与钱财的债务两个方面,即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一般债务,这些债务可以与必要费用的债权相联通,形成新的法锁关系。
我们知道,本法定的义务是具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义务,否则就没有多大的立法意义了。如果说,善意占有人所善良管理人之物没有什么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或者说物的使用价值对于权利人不值一提,那么我们可以忽略不计。申言之,本法定的义务是基于具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义务、基于普通法锁关系的义务。
本条款所指普通法锁关系,是双重性的法锁关系:
第一重,对应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普通法锁关系。以损失赔偿而言,善意管理人是债务人,权利人是债权人。权利人是唯一的受偿权人。
第二重,对应于必要费用得偿的一般债权。善意管理人是债权人,权利人是债务人。善意管理人是唯一的受偿权人。
以上第一重法锁关系与第二重法锁关系,是反向的物权化调节作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刚好调了个个儿。之所以强调是一般债务与一般债权、普通法锁关系,主要是用来区别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锁关系。不同的法锁关系是由不同的物权法系规范与调整的,本条款的法锁关系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法锁关系的规定,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的法锁关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3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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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基本上属于法定的无权占有人善良管理和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的性质,一般是有偿义务的性质。纯保管义务、纯道德义务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因为善意管理人或者是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财物、权利及其孳息,或者是无因管理人,同样只有占有的义务,没有占有或者过度占有的权利。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善意管理人不得以不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为由,拒绝履行善良管理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遗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发现人,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定义为有权占有人依据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恶意处分人没有关系,主要由道德物权法和专门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适性的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等,此类无因管理人、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由合同法规范与调整。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43条关系“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的规定,基本上是或然性的规定,不是必然性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善意管理人,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这样就可以分门别类地正确处理三角占关系与三角债关系。
譬如,以有偿转让方式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自主权的权利人,是否需要履行返还原物与孳息的义务,这是不完全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