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式善意占有。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个全能的高级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主导物权。
其中,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四种所有权。主要共有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三种所有权。一般共有(物业小区)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共有、专有和私有的三种所有权。合有制的所有权比较复杂,在这里暂时不作结论。
经过一系列的排他排除法、分割排除法,实际上对于所有权式善意占有能够合格的已经不多了。
以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很纯洁、很可靠的所有权,是有连带瘕疵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许会作进一步的分析排除。民法、物权法上的排除只是浅层次的、低效力的排除,公法、刑法上的排除才是深层次的、高效力的排除。
通常,民法上所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主要是以所有权为蓝本进行对照的。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对于他人的损害,以损害所有权的程度最重,其他他物权逐级次之。
第二等级:用益物权(他物权)式善意占有。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个较高级的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用益物权也是一类很重要的物权,特别是在土地、房屋等重要不动产领域,其长期占有程度也很高,其产权交易的活跃程度比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更加活跃。
基于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相当突出的原因,很多类型的土地用途与放权让利程度不同,土地用益物权的受惠程度也不同。故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不动产物权价值有一定的关联,其背后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推定,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
第三等级:用益权(他物权)。
用益权,亦称占用权,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两个中级的权限。地役权式、宅基地使用权式善意占有,应当是常见的用益权式善意占有。
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以及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领域,大量存在这种他物权。权利人可以依合同之一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占有委托人或者担保债务人的财产,并从中受益。
注意: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的占有权,是中介的他物权人非主控类管有权或持有权,属于准占有权或者临时占有权,是比较弱势的占有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领域的占有权,是特定的他物权人主控类管有权或持有权,属于准占有权或者临时占有权,是比较强势的占有权。
用益权也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无处分权人处分占益权人的财产,也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纳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考量范围内一并推定。
故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不动产物权价值有一定的关联,其背后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推定,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或者特定的动产之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担保物权的占有关系或准占有关系(抵押权后期占有关系),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采适中性推定。
第四等级:占用权(他物权)。
占用权,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两个中级的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其中,以公有制中出现占用权的情形为最多,因为大量的机关事业团体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这些财产的信托所有权属于各级政府的,占用权是属于单位的。
用益权也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无处分权人处分用益权人的财产,也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纳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考量范围内一并推定。
城乡建设用地地役权中,也大量存在用益权,是不能忽视的物权之一。涉及到国家所有的财产,用益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有可能会受到制度物权法制约,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
关于用益权,外国物权法或者财产法的立法例多于中国的立法例。譬如,德国民法典中除了规定大量的复合式物权以外,还专门规定了使用租赁权、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权、借用权、借贷权等相对单一的他物权。
法国民法典中还专门规定了使用权、居住权、通行权等单一性的权利。日本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占有权、准占有、使用租赁等单一性的权利。
第五等级:单一他物权。
单一他物权,按理说,不动产或动产中均存在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单一收益权和单一处分权四种类型。其中,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是其主要的或代表的形式。
各种物权所有制中,单一他物权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其中以机关事业单位更加突出。因为大量的机关事业团体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这些财产的信托所有权属于各级政府的,单一他物权是属于单位的。由于属于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公共财产,此类财产的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合法性的可能性都很小。
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大量存在单一占有权和单一的善意占有形式。
善意占有制度,应当是普通物权法中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包括占有性质推定方法的统一、赔偿损失与免责范围的标准统一。
善意占有是从单一占有开始的,逐级升格就会逐步获利;逐级升格到所有权并处分了占有的财产的,应当负最大的赔偿责任和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物权法第244条就有这样的专项规定。
由此可见,所谓善意占有制度,应当是中性的占有物保护制度,善意占有人有临时性的或者过渡性的占有事实,但滥用占有的权利同样会承担法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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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全称是自物权善意占有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是两个有很大差别的占有形态。尽管均属于同一性质的善意占有,却在占有权、占有制、占有源、占有人、占有物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事实、占有行为、占有态势、占有效力等方面是有原则性差别的,不只是高下文野之分。
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意味着所有权式善意占有,此类善意占有制度往往是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的。对于某些合法、合格、合理、合适、合约的自由善意占有人,或许可以从无权占有过渡至有权占有,并且是所有权式有权占有,而不是他物权式有权占有。
但是,这种标的物与所有权来源有连带瘕疵的自物权式占有,不能定义为正规式、正常式自物权占有。一旦发生严重的矛盾纠纷,就有可能危及所有权的安全着陆,被要求返还原物和取消所有权资格的可能性是会有的。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意味着非所有权式善意占有,此类善意占有制度往往是不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的。其对于有权占有人的妨害应当是较小的。而对于遗失物、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准所有权人(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拟定为国家所有),合法、合时限的善意占有不但无妨害,反而很有益处。
两种善意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是指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其特点是“一荣俱荣”或者“一损俱损”。
对于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首先是要依据性质推定的总规则进行,然后依据性质推定的分规则进行再分别推定。然而,这只是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性质推定,总体上仍然是第一档次、低效力的性质推定。
公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尤其是刑法意义方面的性质推定,可以参考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性质推定规则,应当是更加重要、更加严格的性质推定,当然是更高效力的终点式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