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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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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人居住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王国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内,未经过10年的,在外地居住时间2年算1年,以补足10年时间。以上规定,是由非本权占有过渡到本权占有,非本权占有当事人购买到房屋只能供自己居住,不能转让或者抵押还债,这对于打击炒卖房屋和土地的人起10年至20年的限制作用。

    以上法国的所谓“善意取得人”,实指有权占有人,是与恶意取得人即侵占财产人相反的概念。在法国,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需要登记公示的,登记公示过的就是有权占有的,而善意占有人却是无权占有人。

    第二,关于“此时甲的占有为善意占有”的说法难以成立。

    下此结论的人,要么是没有体验农村生活,要么是武断地乱举例子,要么是将无因管理与“善意占有”混为一谈。在中国南方的广大地区,一个村庄才豢养几头牛,连每头牛牵牛、系牛的绳索都不一样,大小个头与脾气都不一样,自己的黄牛是个什么样子自己很清楚,误将他人的黄牛当作自己的黄牛的概率几乎是微乎其微。

    如果是养牛专业户,黄牛或者其他颜色的牛较多,养牛专业户会添加颜色记号的,放牧到山上或者其他的地方,也不会同其他同样的牛混同的。这样误将他人的黄牛当作自己的黄牛的概率也几乎是微乎其微。反正,“此时甲的占有为善意占有”的事实是很难成立的。

    下此结论的人,将无因管理与“善意占有”混为一谈,是有害无益的。甲丢失了牛而找牛,算是可以排除盗窃或者暂时排除恶意占有的嫌疑,而顶多只能算是无因管理的对象。如果算是无因管理,甲对于其拾得的或者拾取的黄牛,可以向所有权人收取每天的管理费,有牛奶的可以自行取得挤牛奶的天然孳息。

    但是,算作善意占有就完全不同了,甲可以据此理由,不但向失主要求支付管理费,还可以向失主索要奖金,甚至于以失主没有证据为名拒绝返还黄牛。有的拾得人或者拾取人索要奖金狮子大开口,弄得失主下不了台。还有的为此争吵、打骂,有的当事人被打得头破血流甚至于伤残、死亡的都有。还有的弄虚作假,将耕牛的绳索割断,让耕牛吃庄稼,然后将该耕牛牵回他家里待价而沽,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

    现在农村的一头大黄牛价值好几千元,不是小数目,要顶一家人几年的劳动收入。而且养殖一头成年黄牛需要好几年的辛苦劳动。现在农村的主要经济纠纷之一就是丢失耕牛所带来的严重纠纷。由于事实不清、证据难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农村干部和司法所调解起来非常费劲。

    以上案例,如果定义为无因管理,废除善意占有的定义,情况会有所好转,对于失主乙和拾得人或者拾取人甲将会有一个较好的处理办法。所谓善意占有,本身是概念模糊的,而无因管理是概念清晰的。这样一来,双方都有台阶下,调解起来就相对容易一些。中国人自古以来以道德法来规范与调整民事主体的行为,对于各种盗窃案一直是严刑峻法、严惩不贷的。中国人自古以来一向提倡拾金不昧,对于各种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口诛笔伐,从不客气。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者应当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甲因自己的黄牛丢失,就将相似的他人的黄牛赶回家,没有证据证明是“不知或者应当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就应当推定为恶意占有,甲不但不能取得失主乙的报酬,而且应当向乙赔礼道歉,承认改正错误。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赔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的性质〗〖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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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重要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恶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合同形成的新的占有形式。

    这是传统民法—传统普通物权法和传统担保物权法普遍承认的占有制度。理论基础、立法目的意义,不在于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占有权,而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明晰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占有权的法律责任,实事求是地恰当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提示一个非常重要的要领是,采取层层剥笋的办法解剖麻雀:

    第一步,认真研究与分析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两种不同性质和法律对象的无权占有形态,两种占有人都有妥善保管占有物、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相关义务。善意占有人是有限的义务,恶意占有人是无限的义务。

    第二步,认真研究与分析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这是两种同一性质但法律后果不同的占有形态。没有占有权之善意占有永远是无权占有,享有占有权之善意占有会成为有权占有,并且此类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

    第三步,在认真研究与分析对价型与自然型善意占有基础上,再认真分析研究是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之类的法律责任。

    在制度物权法体系和政策物权法体系,不太认同善意占有行为、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占有人等,是有很多客观原因的。

    主要原因在于:

    (1)法定占有制度的权威性使然

    其中维护现行的占有制度极其重要。占有制度一定后,占有之主体与客体是法定的,不是意定的,所有的侵权人都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需要以强制性手段来解决占有关系中的矛盾,法律不能对于任何人开后门、开绿灯,对于各种无权占有人均采取严格的制裁办法进行统一处理。

    否则,将法定的占有制度混同于意定的占有制度,将制度物权、政策物权的占有类型混同于普通物权、担保物权的占有类型,就会发生错误,保护虚假的善意占有行为也不符合法律之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

    倘若法律怂恿恶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和无权处分人,单独或者合伙以“善意占有”等名义侵占公共财产,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就失去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应有的权威、效力与意义,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是一发而不可收拾的。

    (2)不同领域的客观原因使然

    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性质、内容、形式、规格、标准的占有,物权法等民法主要是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方面来认识的,切入点在于物权变动过程中的认知与推定,这是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法学家们做这样的理论研究也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也不是纯粹的私有者,个人或多或少地会与公物、公物权打交道,定然遭遇到限制性、禁止性的生产、经营、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方面。于是乎,公民、自然人自然而然地会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特别约束,大大缩小“善意占有”的范围,同时大大扩大恶意占有的范围。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与弹性空间,从而导致“善意占有”类型的存在,这也是一种客观原因。这是基于民事主体自由交易和交易安全着想,才承认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占有类型的存在,并不是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非法占有行为。

    制度物权法系和政策物权法系,确实不存在模糊地带与弹性空间,从而导致“善意占有”类型的被否定,这也是一种客观原因。这是基于公事主体和公物客体及其权利之限制性、禁止性流通的法律规定,才不承认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占有类型的存在,并不是在于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的非法占有行为。

    (3)善意占有制度本身的原因

    善意占有制度,本身就有很多原因。既然从古代罗马法到近现代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一致认为这是一种无权占有制度,仅仅承认善意占有人的合理******,只相对地保护其交易安全,而不是一味地保护其占有权,充分反映出这只是一种有瘕疵的占有制度,从理论到实践上都是一种权宜之计,不能发扬光大。

    善意占有制度,不能也无法在制度物权法系和政策物权法系推广应用,除了本法系的严格要求以外,当然会参照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严格要求。公法与民法上两种严格要求合并在一起,善意占有制度的范围只会缩小,决不会扩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性质、内容、形式、规格、标准的推定与实行,基于善意占有制度与非基于善意占有制度的判断,所适用的规则是迥然不同的。

    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和对非公物占有行为推断,有可能、但不能全部适用于“疑罪从无”规则,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

    对于公事主体之间和对公物占有行为推断,一般不适用于“疑罪从无”规则,其中不可能存在弹性空间,只存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问题。

    有学者撰写的教科书,依据有关规定断定,善意占有人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断定,可以说一半对、一半不对。

    善意占有人有两种类型,应当区别对待。

    一种是有偿受让的占有物。另一种是无偿占有、偶然占有的占有物。

    有关条款中又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即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即善意占有人,应当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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