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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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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规定径直取得所有权。

    (3)相关概念上的差异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重要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恶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合同形成的新的占有形式。

    善意取得,当然包含了善意占有那样的内涵。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内涵与外延: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为转移为目的之交易取得。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不动产,又可适用于动产,还适用于准物权。

    (4)法律责任的差异

    善意占有人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及时返还其所占有之物的义务。否则,善意占有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譬如,遗失物或者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发现人等,未履行妥善保管该遗失物、无主物、不明物之义务,或者未尽及时返还其所占有之物的义务,善意占有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人,于取得财产所有权之前,也有相当的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及时返还其所占有之物的义务。

    但是,毕竟此类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此标的物的,即使是该占有物毁损、灭失,无以返还该物,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是非法或者违规转让该物之无处分权人。

    第三,区分的意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与现实意义。这是总体上的区分,上面所述的是两个近似善意占有的区分。

    传统物权法学家们和民法学家们,更加重视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两种不同性质的占有类型。概括如下。

    一则,动产之善意取得,以善意受让人之合法、合理、合适取得为要件。如《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那样。

    二则,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性质而不同。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处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包括未取得所有权的一般善意占有人,以及已经取得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即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在获得擅自处分人即无处分权人的经济赔偿以后,经过与有权占有人协商一致,仍然可以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给有权占有人,但有权占有人应当依照上述条款规定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则,占有人是否承担赔偿的责任不同。

    第242条专门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学者撰写的教科书,依据上述规定断定,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断定,可以说一半对、一半不对。

    善意占有人有两种类型,应当区别对待。

    一种是有偿受让的占有物。如《物权法》第106条第二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之受让物,法律已经默认了善意占有人已经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当然可以不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物之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无偿占有、偶然占有的占有物。如《物权法》第111条第二句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此条款中,又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即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即善意占有人,应当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

    四则,占有人是否偿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同。

    《物权法》第244条分别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此类损害赔偿损失的原则精神,与“占有人是否承担赔偿的责任不同”的推定方法是完全一致的。

    一方面,对于恶意占有人,无论如何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有偿取得的与无偿占有的两种善意占有类型,是否完全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不问三七二十一式的一律免予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上面的例证在处可以借鉴。

    (二)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卑劣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善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非合同私自形成的明显瘕疵式占有形式。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典型的非法占有,属于主观能动性之零物权的、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有明显瘕疵的、明显过失的占有类型。与善意占有相反,与有权占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与侵权责任对象。传统物权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的理念认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两项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各国民法均有规定,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狭义的恶意占有,专指无权占有人主观、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式恶意占有。这是一种侵占行为,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类型。即使无权占有人所侵占的财产没有毁损、灭失,同样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侵占公共财产的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广义的恶意占有,泛指所有权式恶意占有,占有权式恶意占有,使用权式恶意占有,收益权式恶意占有,处分权式恶意占有,以及占有权式加使用权式恶意占有,以及收益权式加处分权式恶意占有等形式。

    本文关于“恶意占有”为对比性的概述,相关内容详见《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等词语。

    二、一般分析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不是很明显的,所谓知不知道的判断“标准”(办法)仍然是个主观判断标准,实际上是容易将恶意占有当成善意占有的。先看看百度百科的定义与例子: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举例:甲乙均丢失黄牛一条,某日甲在山涧中发现乙所丢失的黄牛,但因两牛非常相似,甲误以为此黄牛为自己丢失的那条,便牵回家喂养。此时甲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百度百科关于“善意占有”的简单定义应当是正确的定义。但关于外国立法例和丢失黄牛的例子都很值得商榷。

    第一,关于动产取得时效的说法荒谬。

    首先是,所谓不少立法例有那种规定,肯定是师出无名。本人手头上有关于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参考资料、罗马法、民法、债权法等教科书和论著20多部,没有见过百度百科那种说法与立法例的引用的。

    至于原所有权人超过动产的除斥时效而被占有人便宜地取得所有权的,那是另外一回事。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大多定为一年。

    中国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其次是,动产的合法取得与有效取得是交付生效。中国的所有权占有保护诉讼时间一般为两年以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各国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无主物都有统一的规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权利人,或者交给官署、警署、派出所和其他公权机关,否则,善意占有人就成了恶意占有人。

    中国《物权法》第109条至第114条对于以上4种无主物都有详细的规定。即使是不按照法律规定来取得无主物,善意占有人只限于不值钱的或者使用价值很低的无主物,但没有5年期间之说。按照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善意占有人一般无权取得遗失物以及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无主物。

    罗马法对于占有保护的规定一向是非常严格的。占有的保护方法主要为“占有令状”。令状,即裁判官发布的命令或者禁令。而为裁判官规定的关于占有的诉讼,只限于占有人,不适用于持有人。

    占有令状可分为两大类:“确认占有之令状”和“回复占有之令状”。前者于占有现存之际适用,后者则于占有丧失之际适用(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第273~第274页)。

    其三是,将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混为一谈,有移花接木之嫌。

    如《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一)以所有的意思,二十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物者,取得该物所有权。(二)以所有的意思,十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不动产者,如果其占有之始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所谓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物或者不动产,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面对面的有权占有,不是“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背对背的无权占有。或者是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或者是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这里的善意,应当是有权占有的善意,不是无权占有的善意。

    《法国民法典》第2265条~第2267条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设定了几个条件。

    一是“以正当名义善意取得不动产的人,如真正的所有人居住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王国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内,经过10年,得因时效完成而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这是指拥有法国国籍并且在不动产当地连续居住了10年以上,经过法院判决和登记生效,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二是“如真正的所有人居住在该法院管辖区以外,经过20年,善意取得人即可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这是指拥有法国国籍并且在不动产该法院管辖区连续居住了20年以上,经过法院判决和变更不动产登记生效,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三是对于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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