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只是从经济关系、物权关系上说明私有制是处于某种弱势的社会地位而已。
第二,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指私有经济的发展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的准则。
私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谋求发展,私人占有者以竞争的姿态求生存,是个客观的要求,应当成为一般的行为准则。
私有产业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和不发达的个体农业以及其他的不影响国计民生的产业。私有制是最普通的所有制,受行业准入门槛限制,很多产业与行业是不对私有制经济体开放的,甚至于有许多竞争性行业也不对私有制开放。
并且,一般而论,私有财产占有者,对于土地资源类原生物不具备先占特权。因此,私有经济的发展仅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
所谓物权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竞争性领域不论所有制强弱与大小,大家适用于同一法律原件,处于一体化、公平化保护的体系之中,商品市场的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一致性的。
第三,改良性原则。
改良性原则,指私有制的权利人为了保持可持续性发展,通过改良所有制、改良落后的管理制度、改善劳动关系、改进占有关系等办法来完善自我,实现双赢的良性循环,践行一不损公肥私、二不损人利己、三不恶意占有、四不搞剥削压迫他人的准则。
如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私有制为合有制,可以壮大经济实力,克服单干化风险大的弱点,借以实现经济上稳步的向前发展。
私有制企业的业主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改善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也至关重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全面质量管理、安全第一、不剥削劳工等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必须遵守。
第四,限制性原则。
限制性原则,指各种法律对于私人占有的体制与形式进行适当的限制是普遍性的准则。
确切地说,各种法律对于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是系统化的,包括对于私人的占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关系、处分关系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等,都有相应的必要的限制性条件。
后现代社会中,无论是东方社会或者是西方社会,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已经达成了共识,只不过限制条件大小不一而已。
民法学者对于私人和私有财产权,总结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则,主要有: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邻里关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与乐于助人原则,爱护公物与爱护环境原则,热爱劳动与热爱社会主义原则,锐意进取与勇于创新原则,廉洁自律与廉洁奉公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立场原则,坚持理想又脚踏实地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适当地限制私人的财产权与适当地保护私人的财产权是并行不悖的。民事活动中,有合同关系,或者有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继承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社会关系,就可能存在一定的民商事义务与限制性条件。如果存在相应的社会关系,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义务与限制性条件。
以所谓的“国进民退”,以及以“公进私退”、“共进私退”、“合进私退”等措施,限制所谓的“民进国退”以及限制“私进公退”、“私进共退”、“私进合退”等双管齐下,是不同限制手段的表现形式。这些物权化调整结构不是常态的,主要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影响。
同样地,以公共利益的需要来征收私人的财产,是名正言顺地限制私人的占有权。这些物权化调整结构也不是常态的,主要受制度物权法的影响,其次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影响。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无原则的、盲目的所谓的“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大搞私有化自由化股份化市场化厚黑化,以及“公进私退”、“共进私退”的产权处分形式,所产生的贱卖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滋生严重的腐败机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普通公众利益不保等危害性是极大的,是民法和刑法重点监控、打击的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世界刮起的私有化风暴,东方世界刮起的公有化风暴,或者市场经济化风暴,或者计划经济化风暴等,都是两种极端的经济形态与物权形态。对于私有制极端的保护或者极端的限制,无原则的保护与无原则的限制,都是错误的做法,应当注意加以纠正。
相关内容,详见《私有物》《私有物主体》。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私有物主体〗〖私有物〗〖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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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私有制,是保障私有财产占有权的重要机制之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即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实行保护和限制并举的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私人财产可以比较顺利地从私有制中取得,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的自由程度相对低一些。保护与限制私有制并举是既定方针,应当遵守各种原则与规则,方式方法上应当中肯,不能走极端。
所谓私有制,应当从私有财产和私有物及其权利之制度、体制、机制、规制和制式等方面来正确理解,应当从私有制之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几个方面来全面理解。
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起宏观的决定性作用。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起具体的一般性作用。
政治经济学上的私有制,是依据私人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地位,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得、利用私有财产方面的经济制度之内容,从生产资料私有、劳动工具私有和劳动力私用三要素上确定私有制。
物权法理学上的私有制,是从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物权关系法定义的私有制。
辅助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改良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应当是私有制应遵循的四大原则。这些原则只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民法学者对于私人和私有财产权,总结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则,主要有: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邻里关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与乐于助人原则,爱护公物与爱护环境原则,热爱劳动与热爱社会主义原则,锐意进取与勇于创新原则,廉洁自律与廉洁奉公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立场原则,坚持理想又脚踏实地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世界刮起的私有化风暴,东方世界刮起的公有化风暴,或者市场经济化风暴,或者计划经济化风暴等,都是两种极端的经济形态与物权形态。对于私有制极端的保护或者极端的限制,无原则的保护与无原则的限制,都是错误的做法,应当注意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