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对于自己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用益物权关系发生后,关于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变动情势是:所有权人之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变成了间接的形式;用益物权人之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成立了直接的形式。
另一种是用益物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的用益物权关系法,即平行式的用益物权关系法。
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此处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是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之用益物权关系法。用益物权人共同成立共同用益物权,共同享有直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关于物权法第241条“有权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应当是包括用益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占有关系在内的规定。通常情势下,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就涉及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
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4)担保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
担保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是指私有财产可担保与可转让的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
债权人与债务人成立的担保物权关系以及担保债权关系,是双重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物权合同制也是其中的制度之一。但所有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私有财产之权利。
在公有制国家中,有些财产所有权是公有的,而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是私有的,因此有一些私人财产或者财产权不能随意担保与转让。如农民占有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自建的房屋等,不能随意担保与转让,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又如建设用地不能随意担保与转让,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
此外,私有财产中不能担保与转让的财产还有很多,不但受公法限制,而且受民法限制。如产权、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私有财产,待继承而没有分割的财产,不能分割的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的财产,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救济金、医疗保险金、抚养费、瞻养费和其他急需品或者资金,均为不能担保与转让的财产。
担保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合法的私有财产担保合同制,可以保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被留置财产债务人与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专指可担保、可转让、可有效成立担保物权关系之合法的私有财产。不是所有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能够担保与转让的,标志着担保物权制度比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更加重要,实行起来更加严格。
(5)其他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
其他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以占有权、占有关系为其基本物权体制。
其他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可能存在单一占有权私有制、单一使用权私有制、单一收益权私有制、单一处分权私有制,以及单一管领权私有制、单一支配权私有制、单一控制权私有制、单一统治权私有制,以及利用权私有制、作用权私有制和普通信托物权私有制等等。
其他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普遍存在家庭财产共有制、夫妻共有财产共有制,以及业主共有财产共有制、合伙财产共有制等,是复合型私有制。其中,前两种是共同共有的私人财产共有制,后两种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制。
在非经济领域、限制或者禁止流通领域,以及消费领域,私有制一般不与其他所有制发生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一般不发生物权变动与财产交易关系。于是就形成了相对封闭式的私有制,在私有制内部持久性地存续占有权关系、共有权关系。
对于政治经济学和一般的微观物权法而言,很多没有涉及到封闭式的私有制。一则,这是非主要的政治经济学对象与物权法对象;二则,此类私有制也确实没有很多可研究、可规定的事物。
然而,完整无缺地定义私有制,不忽视封闭式私有制的存在意义,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实事求是地论证,对于多数人而言,对于大多数私有财产而言,并不参与交易、不产生物权变动的迹象,是静止的物权状态,单一式占有权、简单式的共有权是主要的私有制形式。
3、物权属相
私有制与私人所有权大体上是同一性的物权属相,如私有制中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体制就是同一的私人占有制。
不过,私人财产所有权还可以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在这方面又是一个交叉性的物权属相。某些私有制与私有权受法律所限制,这是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共同的法律制度,只不过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
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是两个性质不同和物权属相的概念。就大陆法系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就英美法系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私人信托所有制,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但是,中国法律规定集体也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个例外。集体顶多是亦公亦私的共有制,全民所有制才是纯正的公有制。
政治经济学所确认与调整的对象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重点是抑制私有制的盲目发展、过度发展,所调整的工具主要是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理学所确认与调整的对象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对于私有财产的占有形式进行必要的限制,所调整的工具主要是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政治经济学以及制度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干预程度不同,私有制可扩展的空间不同,是从某一板块中分割私有权之投资产权,即使是消灭私有制并不等于是消灭私有权。因为私人的财产并不限于从私有制中取得,从其他所有制中或者二次分配形式中同样地可以取得。
对于当代社会而言,私有制应当是补充形式,不应当成为主导形式,任何国家搞私有制化会造成两极分化、政府倒闭、社会崩溃等巨大的社会灾难。
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并不一味排除私有制,而明确排除私有化和保持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这是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与持续发展的大政方针与千年大计的。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7条进一步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上所谓“公有制”,就是通常所认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经济形式。本文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共有制”,为的是准确地区分两种不同公有制条件下的高下文野程度,属于物权法理学的定义,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定义。
二、私有制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充分有效地保障私有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私人占有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
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其他形式的存在,都需要依法限制。
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运动而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第一,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指私有制企业的宏观发展方向上、总体发展布局上不能太过于盲目发展、过度发展和无序化发展,经济模式上相对于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居于附从性、辅助性地位的准则。
依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私有制经济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能够成为主导力量的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据此,私有制经济是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辅助性经济体制。
如果论及私有制的附从性,从物权价值观上考量,私有制的社会地位,不仅仅附从于全民所有制(公有制),而且附从于集体所有制(共有制)和股份所有制(合有制)。因为私有制本来就属于四大经济体制中最低级的一个体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
当然,说私有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的一面,不是说私有制必须服从于其他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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