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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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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并且在此基础上只关注过程中是否消灭了留置权。

    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之恶性结局,以及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之最终结局即良性结局,暂且不论。

    按照国内外统一的“占有的丧失导致留置权消灭”之担保物权法的规则,以及“有条件消灭留置权”的规则,可以推定为: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从而重新恢复留置权,并且可以立即实现留置权和消灭留置权。

    这里的占有返还之诉,非指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占有返还之诉,是专指留置权人享有的占有返还之诉,否则就容易损坏留置权,或者容易错误地消灭留置权。

    详细论述,请参见词汇《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三、留置权消灭方式对于担保范围的影响

    关于留置权消灭的命题,实际上一般与留置权实现相差无几,甚至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说是个代名词。

    留置权消灭一旦成就,其所并联的担保物权、法锁、信托、合同、排他、对世和法律等七大留置权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留置权担保范围不仅包含其所担保的主债权,而且还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财产的补偿金、赔偿金和其他的附属债权。这些其他的债权是按日计算的,对外债务人也是额外负担。

    理论上是债务人主动提出消灭留置权并实施完全清偿债务的,从提出之日起就应当停止计付附属债权。债务人主动提出消灭留置权并实施部分清偿债务的,从提出之日起就应当停止计付相关的附属债权。

    债务人主动提出消灭留置权并提出实施完全清偿债务的,无论是否已经实施或者是否全部实施,因留置权人原因而迟延实施的,同样地应当从提出之日起就应当停止计付附属债权及其利息。

    理论上是债权人主动提出消灭留置权并实施完全清偿债权的,应当从完全清偿债权之日起停止计付附属债权及其利息。消灭留置权期间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相当于实现留置权期间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其他的细节问题也很多,不必赘述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留置权消灭趋势与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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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留置权消灭,指留置权成立后因人为因素、自然因素或者客观因素、法锁因素而导致的主动消灭或者被动消灭。本质上与内涵上是法定的消灭,形式上与外延上也包括了意定的消灭。关键在于要分清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的不同消灭性质,以及各种特别优先权的影响力。

    留置权作为一种高级担保物权,其消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正常消灭与非正常消灭,人为消灭与自然消灭、机械消灭、物理消灭,成功性消灭与失败性消灭、破坏性消灭、替代性消灭等,应有尽有。留置权可因物权消灭或者债权清偿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留置标的物灭失、被征收而消灭;也可因担保物权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被粘连债权的消灭、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权被抛弃等原因而消灭,而本条款只是对留置权消灭的典型原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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