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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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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立质权。这种列举法和列举排除法,显示出是最高等级的“从严原则”。

    2.近似版(列举排除法):本章第一节第209条第7项特别规定了“动产质权从严适用原则”:“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其物权化方针是“应不押尽不押”,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一律不得出质和设立质权。这种列举排除法,显示出是高等级的“从严原则”,仅次于“权利质权从严适用原则”。

    3.对照版(类比法和不排除法):本法第十六章第180条第7项特意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其物权化方针是“应押应尽押”,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从动产到不动产应押尽押、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地满足抵押人和抵押权的需求。这种类比法和不排除法,显示出低等级担保物权的的宽容程度和从容性质。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之主要的几个方面,是大概的基本的适用范围。随着形势的进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将会有新的内容参加补充规定。每个当事人都应当与时俱进,跟着形势走、感觉走、法律走,一步一个脚印夯实基础,可以少走弯路、少犯错误。

    4.最高额权利质权的可能性。实际上,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不是绝对分流的,最高额权利质权与最高额动产质权也并不是绝对分流的。其他的姑且不说,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和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经常与动产质权发生若即若离、或多或少的关联度,而且发生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概率不会低于最高额动产质权。

    如果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设定复合型质权,发生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概率也会显著提高。种种迹象表明,最高额权利质权可能会以潜规则的方式长期存在着,并习惯成自然了。

    本节本条款特别规定了“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以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与本章第一节第222条第1款联系起来认识,既然“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那么,就不点名地默认了“权利出质人与权利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

    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折中主义的办法。允许当事人慎重地适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可以试行”的特殊规则。

    简单问题简单对待,复杂问题复杂对待,可行的问题适用可靠的办法,不可行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权利质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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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质权适用范围简介〗〖最高额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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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指设立与行使、保护与限制权利质权时应当如何准确地快捷地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参考范围,即通过优化组合、优化选择的办法来寻找与运用法律依据。

    最高额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的范围,需要由此及彼,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直系到旁系,一步步地向外拓展。向下最远的可达到一般抵押权方面,向上可以达到留置权方面。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折中主义的办法。允许当事人慎重地适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可以试行”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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